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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被铐记者可以起诉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15:28 南方都市报

  贺卫方:警察对民权的最基本的尊重

  "又被打,被铐".贺卫方在电话那端无奈叹道。"行使公权力的人的专横霸道又一次突显,他们忽视了一个警察应有的对民权的最基本的尊重"昨晚九点,记者连线远在北京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他说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对采访权的不尊重,已经不是一种个别的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发生也折射出了一些部门,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了捂着盖着,不允许曝光,不希望看到负面新闻的心态。而这种惯有的心态,也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警察们在这样的一些突发的场合,在行使公权力的专横霸道。这样的环境也不利于公安形象的树立,对负面报道的打压,权利就不会在全面在阳光下运行。政府部门和社会对此事应当彻底的关注。

  具体到该个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可以明显地看出,在当时的情况对记者不适用于任何一款使用警械的情形,警察做法明显违法。此外,对没有突发犯罪迹象的记者,仍然采取长达两小时的令其丧失人身自由的做法,属于非法拘禁。

  公安部门不能迁就这样的行为,不能不了了之。否则这样的情况还会重演,行使公权力时的霸道行为还将出现。

  彭勃:记者可以提起索赔

  远在日本做访问学者的深圳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彭勃,也注意到了这条被全国各大网站转载的新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称警察反铐记者行为应当定性为违规使用警械。作为受害人的记者仍可保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权利。

  彭勃说,根据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显然本案中记者采访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活动,警察对警械的使用不符合该条例。

  且即使记者的行为对正常的公务活动造成影响(如强冲警戒线-治安处罚法第50条第4款),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是警告、劝诫和罚款,不包括使用警械。

  此外,从《条例》第十四条可以看到: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从《条例》来看,违规使用警械条例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被认为是违法或犯罪。本案中对记者的人身伤害较轻,警察主观上也没有侵害记者人身权利的故意(主要目的为保障执法秩序),故不认定为违法。过去,我们看到有关违规使用警械的案例不少,基本上都是警方承担责任,多为内部行政处分。

  尽管如此,被害人马小六记者仍可保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权利。但民事诉讼的对象只能为警察个人,而不是作为行政组织的警察机关。(本报记者 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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