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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称打人者取保候审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6:1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办案民警:“一切都在正常法律程序中”

  “这个案件的办理,我们没有一点问题,一切都在正常法律程序中,如不清楚,你可以问任何一个律师。”面对记者的提问,办案民警朱冠文语气肯定地说。

  2月23日,在朱冠文约定的新密市公安局机关,记者与朱进行了如下对话:

  记者:释放钱炎召,你最初给受害人说因为检察院过节不上班,你们没法上报,如果继续羁押钱炎召就算超期羁押,是违规的,因此得释放钱炎召。这怎么讲?

  朱:担心超期羁押是一个方面,主要是在限定的时限内证据没取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被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的犯罪嫌疑人”可适用取保候审,这是局里批的。同时,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呀,不等于放人呀。

  记者:从去年9月立案后警方就开始取证,怎么取了五个月证据还取不够?如果证据不足,钱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干脆无罪释放算了,为什么要办理取保候审呢?

  朱:……主要是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们担心检察院不批捕。这涉及具体案情,是秘密,目前不便向外界透露。

  记者:在确定保证人时,为什么不确定钱炎召的哥哥等近亲属,而确定一个治保主任呢?确定前者比确定后者更方便监督、制约钱炎召呀。

  朱:钱炎召的哥哥与案情有关,不能做保证人。治保主任王海洲符合做保证人的条件呀。

  记者(惊讶):钱炎召的哥哥与案情有关?难道是他们指使钱这么做?

  朱:……(无语)钱炎召提出让王海洲担保,没说其他人。看王条件符合就批了。

  记者:法律规定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呢?如果他担保的犯罪嫌疑人跑了,是否应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呢?2月7日、15日,受害人两次要求你们传讯钱炎召到案协商赔偿事宜,但钱均未到案,能否认定钱已脱逃呢?

  朱: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你可以问任何一个律师。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们得调查后再做决定。至于钱炎召是否跑了,我们得调查才能得出结论,也许他是出去借钱了呢。

  记者: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在传讯时应当及时到案”。从2月7日到现在已过去17天,仍没到案,你们又不知道他的去处,难道还不算脱逃吗?

  朱:……如果真的脱逃,我们得上网追捕。

  记者:如果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出退保要求,你们能同意吗?

  朱:这个我们得研究才能决定。

  知情者说:“办案中取保候审‘很好使’”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在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有关知情人谈及取保候审时,他们普遍认为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和执行不够完善,使得取保候审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老百姓意识中的“放人”。

  一名检察官说,如今国家对办案时限要求很严,不允许超期羁押,就钱炎召案而言,公安对其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这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时间可延长1-4日。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后最长羁押期限是14日,但这后7天,实际掌握在检察院手中,因此,对公安的侦查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超期羁押,公安机关便乐于将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进行规避。当然这属于正常法律程序,但要申请成功取保候审并不是一般人都能做到的,因为一旦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就获得了人身自由,在老百姓的观念中就是“放人”。

  一名基层派出所的民警说,要申请取保候审,得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实践中,交纳保证金居多,保证人保证是需要有“相当关系”的。因为目前法律的规定,一旦被保证人脱逃,保证金必然是没收,但对保证人基本没有约束,尽管法律规定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和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执行不了——如何认定保证人没尽到责任呢?保证人会说“刚才还见他呢,怎么一通知传讯就没影了呢?”你说这怎么认定?!

  一名在法院工作了十多年的法官说,根据我多年的司法实践体会,保证人除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考虑以下条件:本人必须自愿,不能强迫;与被取保人具有重要的依赖关系,如亲朋好友等;守信用且道德良好。这是对被取保人产生一定约束力,使其不逃避、阻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条件。不考虑这些条件,就容易造成“取而不保”的后果。

  “由于漏洞太多,因此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很好使’,用起来即不违反法律规定,又照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一名公安民警说:“但如果能够‘私了’的轻伤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谈妥,容易造成受害人上访。钱炎召案可能就属于这类情况,伤了人不说赔礼道歉、支付医疗费的事,受害人能愿意吗?因此,在办理取保候审时,办案人员就应该要求被取保人积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

  法学专家:“取保候审制度亟需完善”

  对此案件中涉及到的取保候审问题,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和我省著名刑法学专家、郑州大学教授刘德法从不同角度对取保候审制度发表了观点。

  洪道德认为,取保候审的存在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司法从本质上要求公正,而取保候审则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强制力度与其人身危险性成正比的观念。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采取严厉的羁押措施,以排除其对社会的危害或对诉讼活动的妨碍;但若是对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往往会使他们的诉讼地位发生不应有的恶化,使他们的处境更加不利,如失去了寻求帮助和收集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条件。同时,司法实践中人身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更多,滥羁滥押使羁押场所的负担过重。取保候审若得到合理适用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但千万不能把取保候审做为客观上“放人”、主观上消极办案的权宜之计。

  对此,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刘德法教授却指出了取保候审存在在4大问题。一是选择不准。该保的不保,不该保的保了。一些老年、青少年轻微犯罪很小取保。二是成了少数司法机关的特权了。一般是没有一定关系就是符合条件也办不成。三是保证人选择不当。选择保证人必须以能制约钳制住被取保人为准,像近亲属、机关人员等,而实践中选择的人与被取保人往往不相干。像本案就有类似情况。四是放任自流严重,甚至等同于“放人”。一些办案部门(侦查部门)在考虑取保候审措施时,就是因为案件侦查有困难而将取保候审变通为一种“结案”方式,一旦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即中断了对案件的继续侦查,同时又不再受办案时限的制约了,所以希望藉此不了了之,导致了许多案件因缺乏证据而作撤案处理,使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法律应有的惩罚。

  两位专家提出,取保候审制度亟需完善,使人权保障和法律公平达到和谐统一。针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认定时自由裁量权过大,立法应当明确何时“应当”批准,何时“可以”批准,何时“不得”适用。针对难以对未履行义务的保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立法应尽快作出具体规定,对不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可增加行政处罚这一措施。另外,应当建立保证人及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汇报制度。

  总之,一定要提高办案效率,但切不可降低对证据的要求,不能因此放纵犯罪嫌疑人。要做到两者的完美统一,考量着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万万不可对重特大案件一个态度,对与此案类似的“小案件”一个态度,要一视同仁,认真对待,提高办案水平和效率,只有这样,才能促进

和谐社会的建立。

  注:直到记者发稿时,钱炎召在多次传讯后仍没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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