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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促销管理办法出台 不当促销仍泛滥(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0:41 内蒙古晨报
零售促销管理办法出台不当促销仍泛滥(组图)

晨报实习记者 许江平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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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促销管理办法出台不当促销仍泛滥(组图)

不退货! 晨报实习记者 许江平摄影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李俊伟)打折促销商品同样要实行“三包”,使用“全场打折、买就送、最终解释权归××所有”等类似的文字游戏糊弄消费者属于违规行为……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从10月15日开始正式施行,明令禁止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作出不合理规定。但记者发现,不少商家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促销行为“装聋作哑”,各种涉嫌违规的促销行为仍大行其道。

  ★现象

  不正当促销仍然大行其道

  “清仓、减价”,这是记者在

呼和浩特市火车站附近的金足鞋城外看到的广告,而记者询问时,商家表示只有少部分属减价产品。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些库存(鞋)降价处理,并不是所有的。附近的居民告诉记者这样(宣传)已很久了。

  在呼市中山路一家商店,促销广告上写着“紧急降价,亏本销售,一双不留,一只不留”,记者向营业员了解情况时,营业员告诉记者,厂家停产,所以全场处理,促销期限和其它问题不太清楚。

  呼市火车站附近的一家标有“一件不留,甩”宣传语的服饰店店主称全场都甩卖,就甩卖的方式,对方的回答是可以降价。但记者现场看到并没有清晰的内容介绍,大多商品进行了明码标价。

  “秋季清仓 全场4折起”。这是记者在中山路一家店面内看到的宣传语,很多消费者穿试着各款服饰。记者看到有的款式明码标价,但就打折并未进行明显标注。记者询问哪些是属4折的商品,是否全打折时,工作人员的回答也是大同小异,部分产品属4折(限在门口处的羽绒服),不同的档次对应不同的折价。

  ★调查

  消费者多数不知《办法》

  记者在调查了解中发现,多数消费者不知道《办法》出台。在中山路记者随机采访了20位消费者,只有5人知道《办法》的出台,他们是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报道途径了解的。不知情的消费者希望得到有关此报道。

  许多商家不知《办法》

  “拆迁、斯舒郎冬服狂甩、120--160元、选好不退货”,这是记者在哲里木路一家店面内看到的促销宣传语。就记者询问是否知道《办法》的出台时,工作人员称不知道。随后,记者又随机采访了几个商家,结果都是大同小异,一些商家根本不知道《办法》的实施,也有一些商家表示知道,但是不了解。

  一位王姓商家告诉记者,以前好多都是这样的,没什么惊奇的。

  ★内幕

  买的没有卖的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家表示,即使《办法》对商家促销加上了许多限制,但很难确保商家会主动公平交易,因为商品的实际价格只有商家清楚,商家随便提升价格再出售,恐怕也很难确定商家就是不公平交易,价格水分太多,这是众人皆知的,主动权往往还在商家。不过《办法》对商家的限定还是有很大意义的,这也是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出发的,也是被访大多数消费者所持观点。

  利益是最直接驱使

  《办法》的出台给商家上了一个“紧箍咒”,然而不少商家仍在打“擦边球”,而这一切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利益驱使,一位业内人士针对目前仍然出现的众多违规促销手段这样告诉记者。对于商家来说,如何快速地销售自己的商品,促成交易,有充足的消费群体这是基础条件。“清仓,减价”都是能直接刺激消费者的购物欲望,吸引消费者的手段。这背后的一切都是尽可能扩大利润的空间。

  法规执行有“漏洞”

  虽然《办法》出台多日,但是具体执法还存在“真空”地带,目前还有不少商家不知道《办法》的出台,还采取原有的方法来进行销售,抱有侥幸心理。

  《办法》落实需要时间

  个别商家坦言,现在并没有接到和《办法》有关的通知,而且他们都觉得“怎样判定虚构清仓、拆迁等还有一定难度”。《办法》颁布后,呼市地区还没有对《办法》进行有效的宣传。同时,这么多部门的监管,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有效的监管方式,相互之间不能很好的协调,给了一些商家有机可乘的机会。一般情况下,主管部门将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根据本地情况出台一个细则,然后才能开展整治行动。

  ★措施

  市场净化需各方面的努力

  就《办法》的出台,记者采访了呼市消费者协会的荣泽雨秘书长。他向记者介绍,现在市场上以促销为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例很多,《办法》的出台,就是对商家在这些方面进行限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净化市场环境。更重要的是市民也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目前接到此类反映少之又少,可以说很多人不了解《办法》的出台及具体内容。这还需要广大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消费者认识的提高,促销市场一定会有一个极大的改善。荣泽雨秘书长还表示,只有执法部门严格监督、商家自觉遵守、消费者主动维权,市场才能真正净化。

  ★提醒

  保留最终解释权无效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零售商的促销宣传应真实、合法、清晰、易懂,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如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仅要明示,而且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促销前后价格要明示

  《办法》明确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并明示,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售后服务不打折

  《办法》规定:零售商要对促销商品承担与普通商品相同责任。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消费者的退、换货。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阻碍或拒绝消费者退、换货。

  ★评论

  买的没有卖的精 《办法》发力还待时日

  虽然国家职能部门对零售商的日常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使我国零售业市场规范化,但由于法规定位较低、职能监管部门过多、违规处罚细则不明、规范条款过粗等一系列原因,导致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困难。

  目前来看,规定还属于普通型的规范性、指导性条款,对一些争议突出、矛盾集中的行为和做法,并没有明确出台相关条款进行约束。因此,这就给零售企业在法规的执行过程中有漏洞可钻,法规约束力大打折扣。

  同时,由于法规涉及的监管主体过多,执行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谁都管、谁都可以不管”的尴尬。无论是对于上游供应商,还是消费者,在与零售商的合作过程中均处于劣势地位。一方面,零售商通过掌握终端销售权而牵制着供应商的一些行为。特别是出现不合法规的行为时,供应商从合作大局出发不会贸然进行举报和投诉,那么维权效果就不存在。另一方面,消费者与零售商在对峙中更处于弱势地位上,就算进行投诉,也没有能力判断到底是应该向商务、工商、价格,或是税务哪个部门投诉,这样就会造成无效投诉,导致处理时间拖延,法规效果减弱。

  由于《办法》属于规范性法规框架,在具体的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作出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解释,还有待于各个省属的职能部门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具执行作用的条款。法规对于零售商的影响力,短期来看还难以体现,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才能发力。

  本报新闻热线:

  0471-3339111 0472-698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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