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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章润:法院的别一种功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8:13 法制日报

  许章润

  人生在世,除了讲理之外,尚有出气的需要。很多时候,虽然明白道理,却仍然“气不打一处来”。世道不公,遇人不淑,栽了,于是“气愤满胸”、“气愤难平”,积郁不得舒,乃至于“气急败坏”或者“郁郁而终”。古往今来,此情此景,所在多有。现实生活中,相信大家对此都曾听闻,也可能都曾有过此种心理体验。

  法院于是派上用场了。有时候,作为实现校正正义的机制,法院及其司法活动是社会怨忿的排泄口。社会是一种人际格局的紧张存在,为无数利益关系的互动场。立法等等担负着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以调控互动,缓解紧张为职志。功力不济,则以司法救助之。但是,问题在于,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制度安排,不是也不可能是全然理性的产物。事实上,它们大都是在漫漫岁月中,歪打正着,历史地形成的。是否公正,同样充盈着感觉、感情等等非理性因素。而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的寻求,非理性因素或许更为强烈。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出事”。

  粗略地说,法院及其司法就专理这些出了的“事”。经由个案裁判,将同“类”事情提纲挈领,顿获“放大效果”。非理性的“民间怨忿”由此获得宣泄。一案既泄,全体纾忿。想一想每判决一名贪官,社会大众街头里巷的议论,便知道大家似乎“出了口气”。正如对于重大公共安全危机、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者的处理,而且一定是即时处理,让多少人“出了气”,而缓解了高度紧张的官民关系。所以,美国的“埃尔默案”确立的不仅是“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恶行而受益”这一法律原则,而且重申了一种古老的道德原则,抚慰了因此恶行而感到受害———情感伤害———的所有人。这正如“蒋伦芳继承案”不仅放大并释放了原配的怨愤,而且纾缓了所有“同甘苦,共命运”的女性的怨与愤,虽然这一判决本身的个案正当性疑窦重重。而在

房屋租赁关系中,宁肯房主利益受损,也不能将租户赶到大街上,从反面说明了不能制造“怨忿”。岔开话题,北京“禁改限”之前,每年大年三十、初一,都会有人因为犯禁放炮受罚。大过年的,不在营造祥和,而是制造“怨忿”,公权力用邪了。其与上述事例,情形不同,道理却一,说明“出气”而非“治气”,是顶顶要紧的事。

  由此,公共人物,如体育明星电影明星,歌星笑星,乃至于社会名流,“公共知识分子”,其肖像权和隐私权就要打点折扣。不能动不动就诉诸公堂,不然普通公众会有“怨忿”。前不久一位因跑得快而荣华富贵者,以侵犯肖像权打官司,法院认为既不涉及广告,则他的形象可以被用用,也是这个道理。———否则,大家心中也会有“怨忿”。

  毕竟,某种意义上不妨说,司法最后的产品是将事情“摆平”。有时候,让人出气,才能将事情“摆平”。大家心中有气,而且气还不小,嚣嚣乎祭出老拳,危乎殆哉!不用动拳,而是动口,就把气消了,这便是司法的神通了,也是现代社会治道理性的牛刀小试。这既是在厘定规则,也是在处理纠纷。归根结底,极端而言,法院不就是出气筒吗!司法过程不就是社会消气机制吗!人世间许多事情并非丁是丁,卯是卯,那就让他这样,大家心里觉得平顺就吉祥,人人感到通达就祥和,有何不好呢!

  也就因此,法院及其司法可得“一碗水端平”了,凡事讲个公道。法院让人出气的管道是讲理。将事情“摆平”,就是在辨析是非,寻求公道,于法理、情理和道理的交贯缠绵中,最终给大家一个说法,一个大家觉得入情入理的说法。说法切于人情,顺乎道理,而一统于法理,大家气消了,事情就好办了。因此,消气靠的是讲理,讲理求的是公道。无理可讲,即适得其反,消气机制变成了“治气”工具,事情可就麻烦了。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法院自己做不了主,法官说话不算数,那这事情可就难以“摆平”了,公道更会成为稀缺物品了。

  阅世既久、析案无数的老法曹,对此当有亲身体会,或许,加上一肚子“怨忿”。———他们到哪里去纾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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