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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红包何须掂量一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08:15 东方网

  南京市白下区近日制定《礼金礼品上交管理处理意见(试行)》,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到“红包”后必须一个月内登记上交,不得以个人名义扶贫助困。廉政研究专家肯定此举的积极创新意义,但同时也指出该规定缺乏科学依据。(3月27日《现代快报》)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一些贪官的手段越来越翻新,也越来越隐蔽,甚至在伸手之初就为自己留好了“退路”。拿出部分受贿款以个人名义“扶贫助困”,就是贪官们
常用的“花招”之一。白下区出台如此“新规”,其目的就是避免给“未能拒收红包”者以“更多”的回旋余地和空间。但正如南京市委党校反腐败问题专家管怀伦所质疑的那样,规定“一个月”的上交期,依据又是什么,为什么不是“二个月”、“三个月”呢?

  所谓的“红包”,多是领导干部在过年过节、婚丧嫁娶之际由下属的单位或者个人“孝敬”的,有的则是某些企业在开展业务、举办新闻发布会和纪念庆典等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的。所以,“红包”实质上就是贿赂。中央曾三令五申,严禁党政机关干部收受“红包”。刑法也规定,为了保证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只要“非法收受”贿赂,行为就已经发生了,至于怎么此后处理收受的款项,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给收受“红包”者规定一个月的上交期,不仅背离刑法的立法精神,也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的规定相抵触。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就应该对“红包”现象深恶痛绝,视“红包”为洪水猛兽。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根本无须“掂量”。对于“未能拒收”的“红包”在第一时间里“登记上交”,也是他们最起码的觉悟。如果再给“一个月”的时间让其“从容不迫”做出决定,是交还是不交、什么情况交,什么时间交,无疑是对腐败的纵容。试想,如果有人诈骗、盗窃,是否也要给他们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一个月内“主动”退赃,是否也将他们的诈骗、盗窃的罪行“一笔勾销”呢?

  惩处腐败就是要防微杜渐、雷厉风行。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发现收受“红包”则“就地免职”的“铁规”,对于收受红包、礼金、礼券、礼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后就要依据法律和党纪的规定严惩不贷。而为收受“红包”者规定一个月的“缓冲期”,无疑让人觉得啼笑皆非。


作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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