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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娟遭遇“潜规则”暗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9:13 四川在线

  日前,央视《新闻调查》有关“李文娟实名举报”遭遇痛苦折磨与困惑不解的报道,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同情、声援、批判和思考,由此而引申出了“李文娟现象”的社会弊端大讨论。李文娟,既是一位兢兢业业的税务工作者,又是一名普普通通公务员,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社会公民。她实名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无畏精神、爱国热情和社会责任,不但履行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和社会义务,而且还践行了维护社会道德和良知正义的做人准则。但不幸的是,在正“难”胜邪的官场“潜规则”面前,李文娟的命运却遭到了三年多多次
的打击、报复、刁难、辞退和劳教,在这一连串的不幸遭遇中,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最终谁胜谁负,至今仍是未知数。

  李文娟的遭遇虽说只是官场“潜规则”牺牲品的个案,但遭遇官场“潜规则”暗算的“李文娟现象”,在中国却层出不穷,数不胜数。在面对官场领域违法犯罪已成“普遍现象”的今天,按理说实名举报是最有效的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途径之一,为此,《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中纪委和最高检等相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然而遗憾的是,李文娟的实名举报正义之举,从开始到最后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法规保护,而且还遭到至上(国家税务总局等)而下(鞍山市国税局)的“实名曝光”,使李文娟及其家人的生活和安全长期处于危险之中。更为可恨的是,有关部门不但利用手中权力借故剥夺李文娟的工作权利,还利用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对李文娟实施莫须有罪名的拘留审查和劳动教养。虽然李文娟的不幸遭遇最终在全国人大的监督下得以洗清怨屈,还以清白,但李文娟因一“举”成名的“名人效应”却成了无法再度谋生的巨大痛苦,至今困守在家。

  面对李文娟个案和“李文娟现象”,有关法律专家接受《新闻调查》访谈认为是:“具体从法律来讲,我觉得我们的法律规定太过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比如说我们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要保障举报人或者证人的这种安全,它都有这种责任,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呢,这三机关实际有一个衔接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三机关中哪个机关要负责来保护,或者说你在具体这个机关里边由什么样的部门来保护,在实践中就有时候形成一种互相推诿,责任不明都应该保护,实际上可能谁也没有保护,所以就造成了我们举报人或者证人的保护没有能够落实。”尽管专家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愚下认为专家的道理如果脱离了国情背景的话,什么“法律规定太过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衔接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互相推诿”、“责任不明”等说辞都难以令人信服。

  首先,不论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关条例保护举报人或者证人的规定,是否明确指明公检法三机关,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这是法理的简单常识,无所谓上述的“法律规定太过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衔接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互相推诿”、“责任不明”的概念区分;其次有关中纪委和最高检等相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既然如此,任何法人单位都具有保护举报人的义务,而没有泄漏举报人举报行为的权利,这也是一个简单的法理常识。但李文娟实名举报的遭遇过程,恰好说明了有关执法和司法机构并没有尽到应有的保护举报人法律责任,同时也说明了相关的法人单位也并没有尽到保护举报人应有的义务。之所以李文娟实名举报遭遇痛苦折磨与困惑不解,就是应为官场“衔接”太好的结果,岂止是上述的专家看法能够简单框说的,更深层次的原因仍就是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和官场“潜规则”作祟的问题。

  众所周知,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千呼万唤没有取得突破的司法独立、监察独立和

审计独立,才是众多违法乱纪和腐败犯罪的漏洞,而且至上而下的内部监督体制,始终都是一种裁判员和运动员自娱自乐的游戏。在这种内部监督体制下,不论出台多少法律、多少政策、多少文件、多少精神、多少讲话、多少指示,权力始终都居于法律之上。而古老的官场“潜规则”——“官官皆相惜,事事都相护、刑不上大夫,法只规百姓”的官场文化,也正是李文娟遭遇和“李文娟现象”的真实写照。同时也说明李文娟遭遇和“李文娟现象”在中国并非偶然现象,只要政治体制改革没有突破性的变化,这些现象还将继续下去。君不见,在李文娟遭遇的整个过程中,从上面到下面的法人单位表演和从执法到司法的拘留劳教,李文娟的命运始终都隐隐约约地被官场“潜规则”在左右吗?这一过程不是始终都贯穿着有法不依、执法随意和枉法裁判吗?

  李文娟的遭遇令人同情,“李文娟现象”令人深思,自娱自乐玩监督,我行我素玩法律,如果官场“潜规则”得不到清洗的话,不知还有多少“李文娟”将遭遇暗算?不知社会正义什么时候才能战胜社会邪恶?在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依法治国并不是简单的口号,加快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摧毁官场“潜规则”的文化基础,的确已经刻不容缓!

作者:文中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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