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未救人”岂能解聘司机了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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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0:01 新京报 | |||||||||
5月4日,西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事发后,多名群众帮忙拦车抢救伤者,但路过现场的一警车驾驶员仅瞥了一眼伤员,踩了一下刹车后又加速离开。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西安市警方立刻介入调查,当事的驾驶员已被解聘。(据5月7日《华商报》)除解聘该驾驶员外,西安市公安局还就此事要求下属各单位引以为戒,加强警车管理及驾驶员的教育。
显然,“警车未救人”解聘司机了事,这样的处理结果不能令人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这意味着,人民警察负有危难时刻救助公民的法定义务。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不能严格履行义务,因此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车是警察执行公务的重要标志,警车的出现就意味着警察的到场,因此它就当然地负有警察的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并不因驾驶员不是警察而予以免除。事实上,警车司机虽然不是在编警察,但它仍是市公安局招聘的司机,他的行为对外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他的行为代表市公安局,其后果应由市公安局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警车驾驶员的不作为等于市公安局的不作为,市公安局应当对警车司机的不作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解聘司机只是一种内部处理方式,不能代替市公安局对外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结果很简单,那就是对于“警车未救人”事件仅仅解聘司机是远远不够的,公安局还应当至少做好两件事:一是对于“警车未救人”的不作为向公众道歉,这是公安局对外承担的一种道义责任;二是对伤者因行政不作为而扩大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公安局对外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两者都不能回避,也不能相互代替。 □李克杰(山东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