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12月9日上的是早班,中午13点30分就下班了。期间她并未听到任何失物招领通知,也没有任何人来找她询问。下班后,梁丽就把这个沉重的纸箱带回了住处。那时候刘建华也在家。他的工作是三班倒,12月8日刚刚连着上了一个大夜班,12月9日早上下班回家后又请同事过来修电脑,一折腾就到了上午11点多钟,来不及休息就赶上儿子中午放学,又得忙着做饭,等到13点20分左右儿子上学,他才有时间躺下,太困了,一挨床就睡着了。梁丽回家的时候,并没有惊醒在客厅熟睡的刘建华。这一家三口租住的是个狭小的一居室,客厅里支了一张床,里屋还有一张大床,那是他们的老乡离开深圳的时候转送的旧物。刘建华醒来,习惯性地看了一下儿子书桌上的闹钟,大约是17点50分左右。儿子已经放学了,照例他会和朋友们玩耍一下,在18点之前回家。刘建华赶紧起来准备做晚饭,而那时候梁丽在里屋,她告诉丈夫自己不太舒服,要休息一下。
“也就是我起床后10分钟的样子,儿子回家之后,警察就来了。”刘建华回忆,他正光着膀子准备做饭,就来了3个人,都是便衣。他们进门就问刘建华,梁丽是否捡了一个箱子。刘建华有些奇怪,赶紧扯着嗓子叫里屋的梁丽,梁丽回答说“捡了”,然后就从床下拿出了那个箱子。这也是刘建华唯一一次见到这箱东西,“用纸包着,一卷一卷的”。他听到警察说了一句,“你这什么都敢捡啊,这东西值好几百万元”。
一家三口分坐两台警车,都被带回了机场分局。刘建华和儿子留在大厅的长凳上等候,而梁丽被单独带进了审讯室,刘建华看到有警察拿了一副手铐进去,心里顿时紧了一下。等到他和儿子完成询问笔录,时间已经是当晚的21点40分左右。一家人还什么都没吃。刘建华其间抽空出去买了个盒饭,还从家里带了件棉袄过来,想一并拿给妻子,可警察只让他把东西放在外面。回家路上儿子很疑惑地问他,“妈妈怎么不跟我们一起回来”,刘建华还找了个理由安慰儿子。那个时候,刘建华只想着,“可能事情说起来比较复杂,明天弄清楚了,梁丽就能回家了”,内心虽然疑惑,但并不太焦虑。
可真的到了第二天,12月10日,刘建华没能等来梁丽回家,反而等到了公安局的电话,通知他去取梁丽的《拘留通知书》。刘建华赶紧到机场分局询问,警方给他的答复很简单,“还在侦查”。刘建华在家待不住了,下午就到机场B号出发厅去找梁丽的工友们询问究竟发生了什么事,结果那些清洁工们也跟他一样疑惑。他们的感慨大都一致,“听起来像是个玩笑,怎么一下子就会被关起来?”
刘建华尽了他最大努力去还原12月9日早上的事件,但他能得到的依旧是碎片。值机柜台的值班人员每小时轮换一次,他没能找到当天19号和20号柜台8点到9点档的值班人员;虽然他在别人的帮助下,找到了那个时间段在临近垃圾桶的安检区入口处当值的保安,但对方只告诉他,什么也没看到,什么也不知道。这让刘建华很无奈。
刘建华能做的只剩下焦虑的等待。大约1个月后,曹万义和马银山被放了出来,而梁丽依旧在看守所里,这让刘建华更加焦虑了。
悬疑
刘建华掰着手指头数过,在梁丽被关押5天后,12月14日,警方迅速召开过一个新闻发布会,宣布一起机场金饰盗窃案告破。发布会上警方强调的是这起盗窃案“9小时就得以迅速破获”,次日广东若干份报纸上都出现了类似通稿。这让刘建华实在揪心。他去公安局问,可他得到的说法依然是“还在侦查”。
大约1个月过去,同为河南老乡的马银山放出来后,很快就带着女儿到刘建华家里来过。刘建华感叹,“老马是个老实人,快50岁了,没念过什么书,也不识字”。马银山也只能简单告诉刘建华他所知道的,并不能解答刘建华“梁丽为什么还不出来”。三个人里唯一算得上有文化的是曹万义,在他放出来后,刘建华只跟他通过一次电话,还是刘建华主动打过去的。在电话里,当刘建华提出疑问的时候,曹万义很肯定地答复他,如果梁丽一个月还没被放出来,那就是被批捕了。从起诉意见书看,梁丽的确在2009年1月14日被批捕。刘建华也是辗转从其他人那里听来一些老曹的经历,他是湖北人,据说曾经当过兵,退伍后还在某个地方公安局里找了个工作。三个人里,老曹应该是“最懂法的”。
刘建华求助于律师,已经是2009年3月份之后的事,他辗转通过老乡的介绍,找到了司贤利。2009年4月13日,司贤利第一次在看守所会见了梁丽,“情绪很低落,也很激动”。梁丽最担心的是儿子,她让司贤利帮忙转告丈夫,儿子要是调皮有什么不听话要好好说,千万不要动手打孩子。梁丽的母亲终于还是从二女儿那里获知了消息,不顾家人阻拦,4月19日一个人坐火车来了深圳。77岁的老人这些天陆续见到记者,都会当成救命的亲人一般热情,老人家怎么也想不通,勤俭本分的女儿怎么会被关起来,她絮絮地念着女儿的好,泪眼婆娑地感慨,“这家里的日子刚好过一点,女儿就又遭了罪”。老人家来的时候,刘建华的出租屋已经乱得不成样子,小外孙在洗澡的时候偷偷拉着她看自己身上的伤。当然是刘建华打的,但儿子并不怪他,他知道家了出了事,自己的学习又退步了,爸爸一时气急,才动了手。原来的出租屋太小,闷热,老人不适应南方的潮热。刘建华很孝顺,4月25日就另租了一处较大的新出租屋,月租也从300元增加到400元。
刘建华从来没有想过为妻子求助,他觉得不管怎么说,梁丽把箱子拿回了家,“就算是捡的,也不光彩”。不过事有凑巧,他又一次去找司贤利讨论案子的时候,刚好遇到当地某报深圳站记者也去找司贤利询问一个案子,这名记者意识到了梁丽案的新闻价值,稿件见报后,果然引起了强烈反响。这让刘建华讶异。刘建华大专读的是企业管理,并不懂法,为了妻子的事情,几个月来也读了一些法律书。当然,他依旧不能完全理解那些艰深的法律理论,不同观点的法律界学者们的争论,也会让他有些疑惑,“都是那么有学问的人,可怎么观点会出入那么大?”
事实上,各方观点之所以如此争议,关键还是在于此案的基本事实证据并不明确。司贤利也很无奈。当案件从深圳市检察院被转交到宝安区检察院,又被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后,司贤利曾经到宝安区检察院申请阅卷,被拒绝了。刘建华跟着司贤利一起去的,看着律师“和警方辩论了一个多小时,还是没能阅卷”。
争议
司贤利也觉得,更严谨地说,梁丽的案件到目前为止,仍是一起证据不足、尚须补充侦查的案件。但从目前他对案件的分析,如果将来要上法庭,他会选择为梁丽做无罪辩护。
不过目前此案尚未进入起诉阶段,假如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而金龙公司又不自诉,那自然是皆大欢喜,梁丽可以很快回家团聚。这也是刘建华最期待的。但他理性地想了又想,还是不敢做这种乐观期待。而假如案件最后进入法院,那么就将交由法官来裁决。在选择需要严格审查的事实前,任何法官都会提前做一番理论推演。既然检方可能以盗窃罪起诉,那就要看,要想证明梁丽的行为构成盗窃,必须具备什么样的事实要件。在刑法理论中,盗窃罪的行为,是指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也就是说,梁丽拿走箱子的行为,究竟是“拾取”还是“窃取”,取决于箱子当时是否由物主“占有”。如果事实上仍由物主“占有”,哪怕梁丽秉持“拾取”之心,甚至有过归还之念,客观上也构成盗窃。如果箱子已脱离物主或保管者的“占有”,就变成了民法上的遗失物,只要梁丽没有拾而拒还,就无须承担任何罪责。因此,本案的关键,即在于对“占有”的判断。
刑法上的“占有”,并不是说只有搁在家里、揣在怀里才算“占有”,养在池塘里的鱼、丢在车里的笔记本电脑,即使主人不在,仍算“占有”,撬别人车拿别人东西,就是盗窃。事实上,某物即使在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比如,别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上锁,也是他人占有之物。在梁丽事件中,箱子与物主曾发生过分离,这可能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物主嫌推车不方便,暂时将箱子放在那里,准备问完事情再回来取,不过,考虑到箱子里的财物价格不菲,这样做明显不合常理。二是物主急着办事,疏忽大意,将箱子落在垃圾桶旁,事后连自己都忘了方位。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再加上地点特定、时间不长、距离不远,就可以推定,纸箱仍在物主的“占有”下。日本就曾发生过类似一起案件,某人离开酒店时,忘记拿走放在店内装有现金的手提包,走了约300米远后,忽然回想起来,立刻乘车返回原地来取,但包已被人拿走。日本法院的判决认为,手提包仍在所有者的占有之下,非法拿走者构成盗窃罪。但是,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物主不知道财物具体位置,即使财物与他分离时间不长,距离很近,也不能认为财物在他“占有”下。当然,严格意义上说,到底财物与物主分离多长时间、所在位置间隔多远,才能认为在其占有中,这实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通过这番理论推演,可以发现,本案一旦进入庭审程序,法官重点审查的证据,首先应当是机场摄像头的现场录像,录像将证明梁丽拿走纸箱时,距离物主离开究竟有多长时间,现场情形是否足以让她意识到纸箱属于“遗失物”。其次,物主的证言也十分重要,到底他是临时放置,还是疏忽遗忘,这种“遗忘”,是否足以达到令他无法在机场内找到纸箱的地步。这些证据,将决定梁丽行为的罪与非罪。至于她事先对箱内财物的价值判断,以及事后的种种表现,恐怕只具有量刑方面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