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网络诽谤”获罪者的希望
□本报记者 郭新磊
发自山东菏泽
闷。8月菏泽的天气如是,孟祥存的心情也如是。
不断渗出的汗水在他黑瘦的脸颊上划出不规则的曲线,仿佛在诉说着孟祥存数月来往返法院的艰辛和无奈。
站在菏泽市牡丹区法院门前的他,不时观望着左侧的公交车站,手里的申诉状已被汗水浸湿——为了在中午下班前赶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他焦急地等待着“迟到”的公交车。
自从2009年5月11日,菏泽牡丹区法院以诽谤罪对他作出一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后,这位对法律懵懂的山东汉子一改往日行事乖张的性格,谨言慎行。
尤其是在网络上,他开始静默。虽然2008年他在网络上转发的关于菏泽牡丹四棉厂雇用童工的帖子依旧还在,但他已经不想再去多看一眼——他相信的是自己手里的证据。
2010年8月7日,有媒体报道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
这一消息,对于孟祥存来说,似乎看到了为自己“申冤”的希望。
网络之祸
菏泽棉纺业历史悠久,明末清初时,木机纺织已经遍及城乡各地。至上世纪80年代,引入现代技术的棉纺织业已经为当地带来上百万元的利税,大大小小的棉纺织厂遍布菏泽各县市。
最近一年的时间内,让孟祥存深感纠结的,正是位于牡丹区都司镇的原菏泽市牡丹区四棉厂。1996年,孟祥存进入四棉厂,成为该厂棉花保管员。2000年,他下岗离职,随后开始了四处打工的日子。而如果没有出现意外,他的生活轨迹则不会再与四棉厂产生交集。
但如今现实的情况则是,孟祥存始终没有与该厂断了联系。
2008年6月,一篇名为《黑心厂长雇用童工》的帖子在网络上出现。帖子内容提及,“菏泽市牡丹区四棉厂厂长兼法人代表李志挺,利用厂长权力强迫原棉厂职工1000多人离厂,他伙同牡丹区供销社主任华国福贪污国家资金1.37亿元”,并称发现“李志挺为了维持生产竟雇佣童工153人”。其中,对于童工一事,帖子中做了详细说明:“平均年龄13.5岁,最小的12岁,最大的15岁,每人交押金2000元,月工资却只有150元!如因劳累或胜任不了工作离厂不干,押金分文不退。”并附了12名童工的名字与年龄。这篇帖子最后的落款是“牡丹区四棉厂副厂长兼财务科长李振伟”。
随后数月时间,这份举报材料在网络上被迅速蔓延,同时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关注,甚至公安部、劳动部为此派专人介入调查。根据对网络中帖子的数据搜集,大量的帖子为网名为“wangcx1122”的人所发,少量帖子来自不同的上网人,其中包括网名为“wangcx56”的人。而网名“wangcx56”,正是孟祥存所注册的。
“我后来才看到,觉得气愤,也在网上转了一次。”孟祥存坚称自己于2008年11月28日,在大洋网上转发了一次关于四棉厂雇用童工一事的帖子。但正是他自己所称的唯一一次转帖,招来牢狱之祸。
2008年11月28日,正在菏泽市开发区“天行健”网吧内上网发帖的孟祥存被菏泽市牡丹区公安局刑警抓捕,理由是其网络发帖举报“涉嫌诽谤罪”。
虽然他坚称自己并不是“wangcx1122”网名的注册人,但其以“wangcx56”名义转发不止一次的事实也让辩解苍白无力。
2009年3月30日,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对孟祥存提起公诉。同年4月16日,牡丹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并于次月11日作出判决,认定其“与他人共同预谋,捏造虚构的事实,通过互联网发帖的方式恶意散布。其散布面广,影响恶劣,损害了他人人格,破坏了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而原本在帖子中落款的李振伟,也被定为孟祥存的同伙,目前的现状是“在逃”。
事出有因?
这突至的牢狱之灾,孟祥存说既出乎自己意料,同时也在其预想之中。
“2004年的时候,我就想到有一天会被抓,不过没想到这次因为转了几个关于童工的帖子,而被人‘终于找到理由’。”孟祥存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关于童工的帖子他仅是转发,而关于原四棉厂(2007年改为菏泽市三元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志挺的举报材料,自己却是不断发布。
2004年5月至10月,孟祥存与当时仍负责四棉厂财务工作的李振伟等多数人联合向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菏泽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举报李志挺贪污问题。同年,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对四棉厂的账目进行查封和调查。
“我们手里有证据,并且把相关信息都提供给了检察院,后来也知道查出了东西,可一直就是没有处理结果。”孟祥存等人苦等无果,而四棉厂却于2007年被宣布破产改制,于是他们便尝试在网络上向山东省相关领导和部门继续反映李志挺的情况。
随后,孟、李等人在一份名为《山东菏泽检察、纪检机关竟销毁罪证》的举报材料中,提及了他们向菏泽检察和纪委等部门举报的经过及参与调查人员的名字,并点明在其举报后,四棉厂厂方相关人员于2004年6月17日晚上,跑到济宁天德宾馆改账。
孟、李等人根据手中掌握的证据,在举报内容中,还罗列了账目中假收购、假工资单等问题,称被举报人贪污上亿元。
2008年9月,孟、李等人发布的这些详尽的举报逐渐引起关注,甚至有关注人士对举报内容作出了分析,认为虽然内容详细且被举报人疑点众多,但也存在漏洞:“经过了数年,账本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让人怀疑,单凭现有的证据很难认定贪污成立……对李志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李志挺一点问题也没有。”
当然,如此点名道姓地公然指责纪检部门,引起了网络的共鸣,大部分网络回复均指向被举报者和菏泽当地的纪检部门。
不无担心的孟祥存也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难以预测的后果。所以,当被抓的一瞬间,他首先想到的就是关于菏泽纪检部门销毁罪证的举报。“其实就是这个原因,在公安局审我的时候,我看到就在我发的举报上有区委书记的批示,说是要对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
孟祥存告诉记者,在开始审问的时候,干警也曾问过他举报菏泽纪检部门的事,而之后法院审理的时候就再没有提及。
举报四棉厂法人代表李志挺和纪检部门销毁证据,孟、李等人可以自信地称自己掌握有大量证据,但对于转发的四棉厂雇用童工问题,孟祥存却无言以对——在被抓的时候,他拿不出任何关于网络帖子中那些被提名的童工资料。
菏泽市牡丹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周国锋告诉记者,当年的举报涉及的是2002年至2004年的一些人员,原本不在调查期限内,但因为举报涉及的人员较多,监察大队特地做了大量调查。因为四棉厂工人流动性大,其中有部分人员已经无法查证,能查到的人员都在16岁以上,不属于童工。
在种种佐证下,因为散布雇用童工言论而拿不出证据的孟祥存被判以诽谤罪。
懵懂申诉路
孟祥存说,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被申诉、抗诉这些专业名词弄得头脑发涨,他的经济能力也让他在律师所前止步,正如懵懂的他在一审时担心无钱而拒绝请辩护人一样。
其实,就全国来看,近年来,网络诽谤案在各地一再发生,不久前发生在山东的“曹县帖案”在网络上引起强烈争议。曹县28岁青年段磊,在今年2月初,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等标题在网上连发6篇内容相同的帖子,称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某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长期包养情妇,其子经营KTV并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等。
帖子发表十几天后,获知情况的郭某向当地警方报案。2月25日,警方将发帖人段磊刑拘。4月4日,曹县检察院以帖子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为由,批准逮捕段磊,并于7月6日对段磊提起公诉。7月17日,曹县人民法院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7月24日,闹得沸沸扬扬的“曹县帖案”突然出现了戏剧性的转变。当地公安机关在凌晨3点对段磊涉嫌诽谤庄寨镇党委书记郭某一案作了撤案处理。7月24日上午,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段磊案件的最终“平反”,让孟祥存坚信自己能够实现“申冤”愿望。同时最近有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关规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这也给了他很多期待。
孟祥存始终没有放弃维护自己的言论权益,2009年11月28日他刑满释放后,第一时间就去调查当年的童工问题,为自己的申诉搜集证据。“一审后我就想上诉,后来有人告诉我,说像我这样的举报人不能上诉,一上诉就加刑。”孟祥存轻信了这个说法,一心等着出狱后为自己翻案。
而实际上他也确实找到了在四棉厂工作过的一名童工——1987年出生的刘中磊。他拿到了刘中磊与四棉厂(菏泽三元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伤处理协议书》,上面清楚标明,刘中磊进入工厂的时间是2002年,那一年他年仅15岁。
同时,孟祥存也找到过童工帖子中提及的几名女孩,但都被拒绝谈及此事,并称交给四棉厂的押金已经被退还了。孟祥存留存的刘中磊的《工伤处理协议书》也在第一时间被公安部门拿走,但令他失望的是,这份证据没有在法院庭审时出现。
不过对此,牡丹区劳动监察大队周国锋表示:“没有听说过这事(15岁的刘中磊因工伤被截指)。”他们调查的范围,包括举报中罗列的12名人员和2008年在厂的所有工人。
2010年7月14日,他带齐半年多搜集的材料和申诉书来到菏泽市中院提起申诉,后又被推到牡丹区法院。一个月的时间,他依然在两级法院之间奔波,事到如今依旧没有进展,但他仍然在努力着。他不相信亿万网民那句“网络有风险,发帖须谨慎”的忠告。
其实,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
现今,对社情民意反映更迅速的网络让孟祥存相信,网络是传达社情民意和言论自由的羊肠小道。
然而,从现实状况来看,如果要把“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落到实处,就要从制度上保障负责任的公民能够安全地监督、批评政府及官员,尤其是法律不能苛求公民对政府及官员的批评百分之百准确,要在制度上剔除“诽谤官员”之类的荒唐逻辑。
有专家指出,目前法律明确的诽谤罪定义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专家赵秉志告诉记者,网络有其特殊性,应将网络诽谤同普通诽谤有所区别。“类似于网络诽谤罪这一类的问题,正说明我们此次刑法修改的必要性。”
“近年来,针对网络言论和普通个人言论所发布的罪名有增无减,使得网络这一貌似宽阔的社情甬道也布满了荆棘。”《东莞时报》评论文章表示,“每一次因言获罪就是官员对法律尊严的一次亵渎。我们甚至可以说,敢于因言治罪的官员,事实上根本就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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