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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1日03:12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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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理据不足,小孩归女子抚养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钟春连报道 夫妻两人原本有一女儿,离婚后女儿归男子抚养。离婚后,女子又生一儿子,经司法鉴定,为前夫亲生子。男子求子心切起诉变更抚养权,理由竟是前妻信佛,影响孩子成长。

  男子想夺抚养权,理由是“前妻信佛”

  原告阿志与被告阿文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女儿小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阿文于2012年2月生育儿子小明。经司法鉴定,小明为原告的亲生儿子,被告对此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阿志表示被告阿文信佛,有念经、吃斋的习惯,对孩子成长有害,因此要求抚养儿子小明,被告阿文只能每月探视一次。且其是公司法人,年收入二十万元左右,有能力抚养儿子小明。

  被告阿文认为自己信佛不影响孩子的成长,且自儿子出生以来自己一直照顾他,因此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原告可以每周探视一至三次,其目前在斋菜馆工作,月收入四千多元,经济能力足以抚养儿子小明。

  法院:原告起诉变更抚养权理据不足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离婚后生下儿子小明,经司法鉴定,原告确为小明的亲生父亲,即小明为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原告主张被告信佛, 不适合照顾孩子,对此,法院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且原告没有依据表明被告的宗教信仰会阻碍孩子的成长。

  本案中,小明现年尚幼,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原告离婚时已经取得婚生女儿小丽的抚养权,在双方有两个孩子的情况下,由每人各自抚养一个为宜;且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抚养儿子亦不存在问题。

  综上,法院认为小明由被告抚养更为合适,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对原告要求抚养小明的诉请,不予支持。遂判决非婚生子小明由被告阿文抚养,原告阿志无需支付抚养费;原告阿志可每周探视小明一次。

责任编辑:苏未然 SN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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