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7年01月17日10:57 法制晚报

分享

  原标题:被指抄袭博士学位被撤销 女生起诉北大获支持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某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于某诉称,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被告并没有发现原告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涉案论文在原告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原告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涉案论文不是原告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被告没有关于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具体论证。(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在程序方面,于某认为,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她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始终未让她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其申辩,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原告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间,原告对涉案论文的发表,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原告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北京大学认为,其撤销原告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据相关规定,学校系有权、有据、有序作出《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北京大学向于某作出的《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于某不服该《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某享有相应的权利。(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某不利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综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刘光博

相关阅读

升职绝招:加班不小心惊动领导

下属事情做得好,是她“领导有方”;捅了娄子,就是没领会指示。

为何自行车在中国消失又复活

如果我们回归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质,那么,一切服务于民众需求的行为其实都可以算是政府职能的延续。面对新兴事物,政府的第一反应不应该是警惕、排斥或者戒备,而是应该迅速分析其优缺点,然后扬长避短地将其融入整个社会运作体系之中,满足民众需求。

一群人,智商就会严重降低

就好像在我们这个行业,如果不知道小程序,不夸它两句,就是什么很丢人的事情。

领导和领导为啥不一样?

有些领导倒是真爱读书,有些领导则有些叶公好龙,而且爱读书的领导和不爱读书的领导确实不同。

  • 员工占单位便宜,管不着的灰色地带
  • 于成龙因何被康熙誉为天下廉吏第一人
  • 缅怀:百岁周有光演讲“比较文字学”
  • 佟丽娅聊天截图曝光!想要重新开始
  • 渣男嫌弃老婆不赚钱,想找一个富婆
  • 非洲游,女生独自旅行请带好安全套!
  • 新浪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