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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被父亲爷爷等亲友性侵7年 她不能“消失”?

汤兰兰被父亲爷爷等亲友性侵7年 她不能“消失”?
2018年02月02日 09:27 新浪综合

  原标题:被父亲爷爷等亲友性侵7年,受害人汤兰兰不能“消失”吗?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一)

  这起骇人听闻、惨绝人伦的“汤兰兰性侵案”,要追溯到十年前。

  2008年10月3日,14岁的汤兰兰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举报内容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长达7年。

  当时,根据判决书认定,“汤兰兰性侵案”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6年春,两村民来到汤家看黄色录像,汤兰兰的父亲提出,“让我姑娘陪你俩玩玩”。其后两村民均与其女汤兰兰发生了性关系,汤兰兰的母亲向两人一人收取50元钱。

  二、汤兰兰指控,她7岁时第一次被父亲强奸,两人的性关系一直保持到她14岁。这7年间,汤兰兰曾4次在家中被3至5人轮奸,情节均为聚众看黄色录像后模仿,参与者有其父亲、姑父、村主任及其他两名村民。

  三、汤兰兰还曾被其姨夫及小学班主任性侵。

  2006年春天,万秀玲(左)抱着小儿子与女儿汤兰兰(右)合影。当日是汤兰兰的叔叔汤继彬的婚礼,两年后,汤兰兰向公安举报汤继彬对其强奸。受访者供图

  2012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该案二审裁定,11名被告人全部获刑。11名被告人获刑情况如下:

  一、汤继海(汤兰兰的父亲):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万秀玲(汤兰兰的母亲):强迫卖淫罪。

  三、其余9人被判强奸罪、嫖宿幼女罪,获刑5至15年不等。

  然而,这起原本早已尘埃落定的案件,却在2017年6月,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刑满出狱之后被再次翻了出来。原来,汤兰兰的母亲(包括其余所有罪犯)坚持认为,法院判决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这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这是一起冤假错案,汤兰兰在撒谎。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希望找到女儿,还原当年真相,然而此时的汤兰兰早已隐姓埋名。

  根据这一情况,有媒体在今年1月30日发表文章:《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并公布了部分打码的汤兰兰户籍信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批评和指责。

(二)

  (二)

  这篇报道之所以要寻找汤兰兰,是因为其母亲和其余罪犯认定,“汤兰兰性侵案”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

  当年,对“汤兰兰性侵案”的判决有一个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一份由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据鉴定书表述:

  一、被鉴定人“有过多次性行为”。

  二、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检见的宫颈横裂,说明为已产型宫口形态,为有过流产、引产、诊刮等使宫颈扩张经过。

  汤兰兰举报性侵时,其年龄应未满十四周岁。所以,任何与汤兰兰发生性行为的人,都属于强奸。因此可以认定,有人强奸汤兰兰的事实的确存在。

  而这篇报道根据汤兰兰父母的律师提供的材料,则认为本案有四大疑点。

  疑点一:证人知晓强奸一事的时间存疑

  汤兰兰举报性侵之前,寄宿在所上学校门口的一对夫妻家,汤兰兰称他们干爸、干妈。

  2008年国庆节期间,汤兰兰给其母亲打了一个电话:“妈,我怀孕了,是我爸的。”

  据判决书中,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的证言是:

  这起电话当天,汤兰兰的母亲来到王凤朝家中接女儿,并打了汤兰兰。王凤朝打电话报警,驱赶走了汤兰兰的母亲等人。随后,他从汤兰兰的叙述中了解了其被性侵的情况。于是,当年10月27日,夫妻二人领着汤兰兰报案。

  但是汤兰兰的干妈李忠云却给出另一种说法:报案次日,李忠云对警方称,自己早在9月底就知道了。随后她又推翻了这一证词,说法与丈夫王凤朝看齐。

  总结下来:

  一、汤兰兰的母亲来接孩子这天,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称是10月1日。而据汤兰兰所记,这天是10月3日。

  二、汤兰兰的干妈李忠云证词前后不一。

  据此,澎湃新闻引用了汤兰兰父母律师的观点:“前后矛盾,显然有人撒谎。”

  疑点二:真假B超单,汤兰兰是否怀孕?

  汤兰兰是否怀孕存疑,因为当时卷宗里有两份B超单,都是由龙镇农场职工医院出具,报告日期均为2008年3月31日,检查医师也是同一人,检查的也都是一个叫“王兰兰”的女孩,而结果却截然相反。

  一个怀孕了,一个没有。

  这个“王兰兰”,实际上就是汤兰兰。因为干妈李忠云认为,万一单子被其他同学发现,会对汤兰兰造成恶劣影响,因此隐瞒了真实姓名。

  但是,李忠云却否认查出了怀孕,也否认带汤兰兰做过流产。但从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家中,警方却找到了一份B超单,姓名、日期、医院与上述相同。但诊断结果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

  既然汤兰兰报案的诱因为其怀孕,那么在汤兰兰是否怀孕还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应该如此判决。

  案卷中收录的其中一份B超单。(手写部分为律师阅卷时批注)受访者供图

  疑点三: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刑警出庭证明无刑讯

  该案一审宣判后,涉案的11名被告人就曾集体上诉称自己无罪,并否认全部犯罪事实,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而根据判决书显示,侦查期间有9名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其余2名被告人始终“零口供”,但却依然被定罪。 

  疑点四:汤兰兰要钱电话

  汤兰兰的姑父也是涉案人员,他的妻子也就是汤兰兰的老姑表示,汤兰兰向其索要一万元学费,称:“拿完一万块钱,就不逮他(老姑父)了”。

  (三)

  报道中提出的这四个疑点,从事实角度来看的确存在。应该说,作为服刑出狱的人员,认定自己的案子有冤假,要求翻案,他们是有这样的权利的,但是这种诉求必须寻求合法的司法途径,必须提供充足有力的证据。这四个疑点,显然不足以推翻“汤兰兰性侵案”的犯罪基本事实。

  根据上文我们了解到,汤兰兰的确被性侵,在刑侦期间其中9人也供认了犯罪事实。这是本案最后做出判决的立足点。

  疑点一说,证人知晓强奸一事的时间存疑。汤兰兰的干爸干妈对知晓汤兰兰被强奸的时间上,的确存在前后证词不一致。但是我们知道,人的记忆力是很容易犯错的,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偏差。但是,汤兰兰的干爸干妈的证言就算不可信,也和汤兰兰被性侵那7年的事实完全无关。

  譬如,昨天甲和乙坐在一起闲聊,甲说起了自己过去的遭遇。乙回头又告诉了丙,结果记错了,说成了是甲前天说的。那么,我们是否能以乙记错了时间,就认为甲在撒谎?显然不行。

  疑点二说,存在真假B超单,汤兰兰是否怀孕搞不清楚。但是,一个女孩没有怀孕,就能认为她没有被性侵吗?显然不行。

  疑点三说,涉案的11名被告人否认了犯罪事实,还有两个零口供。但是,在审讯时,其中9人已经供认了犯罪事实,而且没有证据指明他们是被屈打成招的。既然如此,为何他们要撒谎自己的确强奸了汤兰兰七年,并将自己送进监狱?两个零口供的人为何不说自己冤枉?

  罪犯自愿认罪了,之后后悔又翻供,就能推翻案件判决吗?显然不行。

  疑点四说,汤兰兰索要一万元。受害人索要赔偿,能证明其被性侵的遭遇是假的吗?显然不行。

  拿着这四个不影响犯罪事实的“疑点”,就贴出汤兰兰的户籍信息,号称要把她找出来,这样的报道合适吗?显然不合适。

汤兰兰交给警方的举报信。受访者供图汤兰兰交给警方的举报信。受访者供图

  (四)

  如果说这篇报道提出了汤兰兰性侵案的四大疑点。那么,我也有几个疑点想问一下作者:

  你提出,证人知晓强奸一事的时间存疑。“汤兰兰的母亲来接孩子这天,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称是10月1日。而据汤兰兰所记,这天是10月3日。”

  那么,你们既然采访了汤兰兰的母亲,为什么不直接问她,到底是哪一天来接汤兰兰的?如果问了,报道里为何不提?

  你提出,有两张B超,汤兰兰的干妈说没有怀孕流产,但从汤兰兰的母亲的家里,却搜出了一张汤兰兰的确怀孕的B超化验单。因此你质疑汤兰兰怀孕真伪。

  那么,既然汤兰兰怀孕的B超化验单,是从汤兰兰的母亲那里搜到的,为什么不直接问她,汤兰兰到底是否怀孕,她的化验单哪里来的?如果问了,报道里为何不提?

  你又提出,涉案的11名被告人就曾集体上诉称自己无罪,并否认全部犯罪事实,所以存疑。

  那么,既然汤兰兰的母亲就是这11名被告人之一,为什么不直接问她,为何先承认犯罪,又反悔翻供?有人严刑逼供吗?如果问了,报道里为何不提?

  你提出种种疑点,要求汤兰兰现身回答。但明明在你身边汤兰兰母亲就可以回答很多,你怎么又不问了?

  还是说你问了,只是在报道里不提?

  (五)

  全文最为难以理解的,是采访小卖铺老板老董。

  当时汤兰兰和她的的老姑刘桂英通话,索要一万块学费时,就是在小卖铺老板老董的小卖铺,按理来说他和本案并无多少关联,对犯罪事实应该并不清楚。

  但在报道用了这个老董的两句话:“小姑娘到处咬人”、“又害怕,又气愤”。为了营造出这种感觉,报道甚至直接说,因为汤兰兰性侵案,“几近农闲的大旺村突然陷入了一场巨大的恐慌。”

  读到这里,人们也会觉得莫名其妙。一小女孩被全家强奸七年,罪犯被依法抓捕,村里难道不应该是同仇敌忾,大声叫好吗?为何要“陷入巨大的恐慌”?而小卖铺老板老董凭什么害怕气愤,又凭什么指责汤兰兰“咬人”?

  如果说村民和小卖铺老板老董认定,汤兰兰是在撒谎,他们的证据是什么?记者又为何不对这些人采访和取证?

  案件有疑点,媒体可以怀疑。但这种怀疑,应该是建立在扎实调查采访,和搜集有力证据的基础上的,应该是在尊重法律和判决结果的前提下的,应该是客观公正,不偏颇、不臆测的。这一点,这篇报道显然没有做到。

  所以,当这种怀疑还停留在捕风捉影的阶段,就张贴出受害人的户籍信息,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寻找受害人,无疑是大错特错的。如果这些人在找到汤兰兰后,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威逼利诱,最后造成了恶果,这篇报道的记者能承担吗?

  我们有一百条路,来调查采访这一案件的真实情况。寻找汤兰兰,绝对是最后的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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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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