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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世界死刑判决是欧盟的理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3:07 青年参考

  欧盟并非针对中国

  本报驻欧盟记者杨丽明

  实事求是地说,欧盟关注“死刑问题”,并非仅仅针对中国。消除世界死刑判决是欧盟的理想。

  在欧盟对外人权对话中,包括欧美人权对话、欧日人权对话,“死刑问题”始终是一项重要内容,欧盟一直要求美、 日废除死刑。现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加入欧盟的必要条件之一。2003年5月新入盟的10国,就已经废除死刑。对于一 直积极要求入盟的土耳其,欧盟也强调要求其废除死刑。

  欧洲一直自认为是世界“民主”与“人权”的发源地,向世界其他地区推广其“民主”、“人权”价值观是欧盟的“ 理想”,也已经成为欧盟外交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废除死刑”和欧盟其他价值观一样,也是对外推广的重要内容。

  欧洲法学界认为,“人权”是至高无上的,人命失不复得,各国应该充满“对人命的敬畏和对人性的尊重”,只要承 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死刑应该被废除,而且在世界范围内消除死刑,也已成为欧 盟的一个重要“理想”。

  从历史角度看,过去欧洲的酷刑、死刑并不比其他国家少。与中国“杀人偿命”一样,欧洲人信仰的基督教经典《圣 经》中就有“流人血者,其血必被人流”、“以命抵命”的内容。中世纪的欧洲,非法拷问、审判和酷刑更是盛行。

  欧洲“死刑史”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是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他在书中 第一次提出以终身劳役代替死刑的主张,由此拉开了死刑存废论争的序幕,1789年意大利一个叫“突斯展尼”的公国宣布 了废除死刑,从而成为世界上最早废除死刑的国家。

  死刑真正在欧洲被废除,是在1985年。战后的欧洲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经历了近40年的争论之后,《欧洲人权 公约》第六条款,即欧洲理事会(不同于欧盟理事会,它不是欧盟下属机构)45个成员国“禁止在和平时期对罪犯判处死刑 ”,于1985年正式生效。2003年7月,《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三条款生效,该条款规定把禁止死刑的条件由和平时期 扩展到战争时期。

  由此可见,即使在欧洲,死刑的废除也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经历了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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