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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达姆按计划打持久战 休庭40天对双方都有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3:08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仇晓慧

  犹如堡垒的巴格达绿区1号法庭在昨天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萨达姆审判案正式开始。在审判第一天,萨达姆的伊拉克籍辩护律师阿卜杜勒·杜莱米就因准备不足在开庭前表示打算提出3个月休庭,法官也做出了休庭到11月28日的批准。

  就一开庭就休庭的问题,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陆志安告诉早报记者,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辩护律师通过拖延时间读完相关文件,招募新的律师力量。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周洪钧也表示,辩方期待国际社会积聚新的反对舆论,并通过拖延时间来寻求更多变数。

  休庭对双方都有利

  周洪钧提到,律师自一开始就提出申请休庭3个月的做法,意味着将辩护策略放在法庭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的方面。休庭是对于法律程序的利用,在之后审判中,律师还可能因对方证人不足等原因多次申请休庭。

  但是,特别法院也不可能任其无休止地休庭。根据

伊拉克《刑事诉讼特别法庭规约》(以下简称《规约》),休庭是特别法庭规约给予辩方沉默权、辩护权等多项权利之一。但特别法庭规约规定,法官对休庭申请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会结合实际情况裁定出相对合理的时间。

  陆志安表示,下次公开审判将在11月28日开始,对于控方而言也有一定好处。因为是国内审理,只要符合“过去有刑法审判经验”的法官都可以成为此次特别法庭法官,无法保证庭审的质量。所以,休庭这段时间,这些法官还可以接受业务提高的培训,充分的休庭时间,双方都可以作充分准备。

  周洪钧认为,申请休庭意味着律师将辩护策略放在法庭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的方面。休庭是对于法律程序的利用,在之后审判中,律师还可能因对方证人不足等原因多次申请休庭。既然对案件本身难以应对,律师选择“持久战”显然是明智做法。

  老萨采劝反取证”之道

  另有报道称,萨达姆在第一天庭审时拒绝向伊特别法庭通报自己的姓名并拒绝承认该法庭。对于萨达姆如此“无视法庭”的行为,陆志安分析说,萨达姆有权拒绝向法庭通报姓名,因为他有权“保持沉默”。至于他大放厥词,拒绝承认该法庭,一方面萨达姆本身性格原因,他本身认为,这法律是自己制定的,他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这是一种刑事诉讼时经常采取的一种“反取证”之道,即表现出不承认的态度,增加控方指证其罪名的难度。

  庭审将聚焦萨达姆知情否

  就日后庭审的争执焦点,陆志安认为,《规约》对案件审理的管辖权做了特别规定,特别罗列了几项罪名,将对萨达姆进行针对性的审判。这一做法是仿效前南斯拉夫战犯法庭模式,对指控、调查、审判、控诉等也做了特别规定,在限制性地指控的同时,也给予了萨达姆充分的相关权利。审判基本还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律师、检察官将做激烈对证。另外,由于《规约》中对于许多条例的解释过于宽泛,如虽然提到了谋杀,但没有对谋杀的构成做具体阐释,所以有许多争论余地。所以,双方争执势必将陷入一场苦战。对于法定标准也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如屠村案究竟是依据“应当知道”原则还是“事实上知道”原则都是未知。

  所以,审判趋势将在萨达姆是否知情、元首是否直接承担责任方面进行辩护。就豁免权问题,陆志安提出,2002年生效的《国际刑法》明确规定,当权者若犯下反人道罪行,都不应享有豁免权。尽管特别法庭是属于国内法庭,但也应接受国际公约标准。

  古兰经的原则不利萨达姆

  周洪钧也对豁免权持以否定态度。他提到,伊斯兰法律的法律渊源是古兰经,所以在审判中只需证明萨达姆行为属于主观屠杀就可以判以重刑。古兰经中,存在婚外性行为都可以判以死罪,更何况是手无寸铁的平民死在萨达姆之手。至于辩护律师阿拉尼所称,当年伊拉克法庭判决杜贾尔村143名村民死刑,萨达姆只是作为国家元首在执行死刑的命令上签字,完全符合当时的司法程序,并不符合古兰经对于法治、人权的原则,辩方胜算不高。

  而且,从特别法庭的诸多特殊规则来看,都对萨达姆十分不利,就算辩护律师不断采用延缓之计,法庭判定萨达姆死罪也早已在操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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