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可不可以做战俘? 萨达姆死刑的八个法律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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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12:19 国际在线 | |||||||||
萨达姆可不可以做战俘? 2003年12月13日晚,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在其家乡提克里特被美军抓获。12月16日,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说,美军正在按照《日内瓦公约》有关战俘待遇的条款,"人道地"对待萨达姆,但萨达姆现在还没有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战俘地位。他是否属于真正的战俘这个问题,仍需由法律专家来解决。12月18日,大赦国际说,萨达姆应被归类为战俘,其待遇应
萨达姆是否符合战俘的法定条件?对此,《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公约》)第4条规定:在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是本公约所称的战俘;现属于或曾属于被占领国武装部队之人员,而占领国认为因此种隶属关系有加以拘禁之必要者,也应依照本公约给予其战俘待遇。从萨达姆的身份看,他被抓获前曾是伊拉克武装部队总司令,因而,属于"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从他被抓获的时间看,由于2003年5月1日,布什只是宣布伊拉克战争的"重大作战行动"已经结束,并没有宣布伊拉克战争结束。而且,伊拉克也实际上一直处于武装冲突状态,因而,抓获他的时间仍处于战时,而不是战后。可见,从法律的角度看,给予萨达姆以战俘身份,应当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美国为什么拖了27天之后才确认萨达姆的战俘身份?要不要给萨达姆以战俘身份,关键在于能否获得对他的看管权与审判权。美国当时最迫切的动机,是通过获得对他的看管权,从他的嘴里"挖出"在战前伊拉克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与"基地"组织是否有联系,以及正在进行的反美武装抵抗活动等方面的情报。但是,如果想获得对他的看管权,就必须给予他战俘身份。因为,占领军看管敌国战俘是符合《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但如果给他战俘身份,按照《日内瓦公约》第84条的规定,又只能由美国军事法庭对他进行刑事审判。也正因为这条规定,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成员阿斯曼才表示,(将萨达姆宣布为战俘)只会对美国利益有好处,美国可以借此剥夺伊拉克人民审判萨达姆的权利。事实上,在伊拉克战争中,萨达姆并未对美国犯罪,又不好由美国来审判他。美国也想把他交给伊拉克审判,这样就可以判他死刑,收到"借刀杀人"的效果。但是,如果由伊拉克审判他,也存在着美国的难言之隐,即有可能会把他当政初期,美伊交往中的一些秘史在法庭上曝光,从而丢尽美国的脸面。 可见,美国与伊拉克对萨达姆战俘身份之争,说到底是美国要看管权,伊拉克要审判权之争。这确实是一个两难选择。为此,美国采取了两个补救措施:五角大楼首席发言人里塔特别强调,美军未来有可能对萨达姆战俘身份进行重新评估,从而给自己留下了一条"退路";2004年7月1日,美国把对萨达姆的审判权移交给刚成立3天的伊拉克临时政府。这样,既满足了伊拉克的要求,也基本符合美国自己的意图。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