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可不可以做战俘? 萨达姆死刑的八个法律问题(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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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12:19 国际在线 | |||||||||
萨达姆为何由伊拉克特别法庭审判? 伊拉克特别法庭是2003年12月根据《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在伊拉克成立的,该法庭由50名调查人员、检察官、一个或多个审判庭的法官和上诉法庭法官组成,旨在审判萨达姆等人从1968年7月17日至2003年5月1日三十多年执政期间犯下的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等罪行。
对萨达姆的审判问题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对萨达姆的审判是否又是一个类似于前南法庭、卢旺达法庭那样的国际刑事法庭呢?由于美国和英国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绕开联合国直接对伊拉克采取了军事行动,所以,对战后的一些问题的处理包括对罪犯的审判也没有通过联合国。根据2003年12月10日生效的《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而建立的审判萨达姆等高级官员的特别法庭虽然深受美国的影响,但这一法律毕竟是伊拉克国内的一部特别法律,所以,从性质上看,对萨达姆的审判不是国际审判而是国内审判。 美英联军当局正式向伊拉克临时政府移交权力后,萨达姆被转交给伊拉克临时政府,并组成了特别法庭,萨达姆等人也从战犯变成了被告。萨达姆所涉嫌的大部分罪行发生地为伊拉克,所以,对萨达姆审判的管辖权问题主要是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来审判萨达姆等人在伊拉克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除此之外,根据《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的规定,特别法庭还将审理萨达姆在两伊战争和入侵科威特的战争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以,特别法庭的管辖权也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