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可不可以做战俘? 萨达姆死刑的八个法律问题(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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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12:19 国际在线 | |||||||||
有多少法律多少罪名等待着萨达姆? 从美联社最近披露的一份指控前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侯赛因犯下的十余种战争罪行的材料看,在伊拉克特别法庭将指控萨达姆所犯罪行中,既包括萨达姆针对伊拉克人民本身的犯罪,也包括萨达姆对伊拉克人民以外的人实施的犯罪。如果是萨达姆对伊拉克人民的犯罪,将依据伊拉克国内的法律对其进行审判,根据《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的规定,审判萨
(1)对1968年7月17日和1969年12月14日之间实施的行为,适用当时在伊拉克生效的1919年巴格达刑法典; (2)对1969年12月15日至2003年5月1日实施的行为,适用1969年伊拉克刑法典,不考虑其后所作的任何改变; (3)1971年伊拉克的刑事诉讼法。如果萨达姆所犯的罪行越出了本国范围,构成了国际犯罪,就可能援引一些国际习惯法以及国际公约进行审判,如1949年《日内瓦公约》等。 根据这些法律,萨达姆并不享有任何豁免权。与此矛盾的是,1990年伊拉克《宪法》第40条明确规定,总统享有完全的豁免权。特别法庭并没有规定对这一宪法条款的适用。另外,《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第17条第4款还规定,对于实施了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违反伊拉克法律的犯罪行为不受时效限制。 萨达姆面临的将主要是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方面的指控。这三个罪是大的类罪概念,具体的罪名则不会局限于此。比如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对米洛舍维奇以反人类罪、战争罪和种族灭绝罪起诉,但具体被指控的罪名则多达44个。有与会者认为,如果以此次美伊战争来指控萨达姆构成战争罪,显然是偏颇的,因为此次战争是由美国发动的。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前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上诉检察官朱文奇教授指出,战争罪的构成与战争由谁发动并无任何关系,而主要取决于战争中的具体行为以及从事战争的方法,如在战争中杀戮战俘,或以化学武器作战等。 对萨达姆以上述罪名进行起诉,自然还要论及对萨达姆审判时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上述各罪的规定最为详细,但本案中不能适用规约的相关规定,因为伊拉克不是该规约的缔约国,而且萨达姆的各项罪行也发生在规约生效前。但亦有学者提出,即使规约不能作为审判萨达姆的法律适用,但其所架构的原则和对具体罪行所设定的要件是否可以作为审判的指导与参照,显然值得进一步研究。朱文奇教授认为,即便不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对上述罪名适用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是不存在问题的,而这在以往的国际刑事审判中已得到充分的验证。 朱文奇教授认为,如何对萨达姆定罪并不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因为存在着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萨达姆构成相应的罪名。比如战争罪,根据国际刑法在这一罪行上的习惯法规则,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严禁使用化学武器,而伊拉克军队在1988年向库尔德人进攻时使用了化学武器,因此只要在审判时能够证明释放化学武器得到萨达姆的命令,就可以构成战争罪。与此相同的是,伊拉克军队在两伊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的行为。而要证明萨达姆构成反人道罪,并不是要证明他到底屠杀了多少人,只要是能证明他确实有反人类的屠杀行为,哪怕就只是屠杀了一个人或几个人,萨达姆就可以被定罪。另外,萨达姆在其执政时对反对者进行拷打屠杀所制成的录象带以及最近美军在伊拉克发现的一些群尸坑都成为证明他罪行的有力证据。 此外,朱文奇教授还提及,根据国际刑法中的"军事指挥官原则"对萨达姆定罪,也是较为方便可行的。遵循此一原则,即使萨达姆本人没有犯罪,但是如果其下属犯罪,基于其领导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只要其知晓,而且在事后没有对此进行惩罚,那么就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