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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法院将公开性犯罪者资料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5日16:59 青年参考
4月10日,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第11刑事部判处强暴犯全某有期徒刑7年,并决定在5年时间里向大众公开全 某的个人资料信息。这是自2月4日实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以来,首次判决公开性犯罪者的个人资料。根据修改后的 《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对未满12岁的青少年实施性暴力者,可在判刑的同时公开犯人资料5年。 法庭说,76岁的被告在2年前曾因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但后来又犯下同样的罪行。全 某于今年2月11日在首尔某公路旁发现12岁智障女孩A某,哄骗她说:“我给你买好吃的,去我家吧。”将A某骗到家中 后实施了性犯罪。 与全某居住在同一个市(郡、区)的青少年法律监护人和青少年相关教育机构负责人,将可在警察署阅览全某的个人 资料,但不能复印或抄写。信息包括照片、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工作地点及对青少年的性犯罪经历。这些个人信息将在 全某刑满后公开5年,5年后将再继续保管5年。 (《朝鲜日报》金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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