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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已是经济的真实变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5日16: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祝乃娟

  1月16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总经理林健在“2010低碳经济与期货市场论坛”上表示,目前国家发展低碳经 济存在企业参与意愿不高、运作机制不规范、标准制定困难等三大问题。与此同时,1月15日-17日,欧盟召开2010 年气候政策听证会,据说听证会很可能采纳欧盟重要智囊机构提出的碳关税设想,有可能对中国出口产生可观的影响。

  揣度欧盟用心,如果完全认为二氧化碳排放税是要针对中国发起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未免过于极端。很大程度上 ,欧洲人对于绿色世界的想法是单纯的,它是严格基于对人类行为的反思之上的,否则无法完全解释瑞典和挪威为什么早在1 991年就采用了碳排放税。

  如果还继续在掩耳盗铃式的“只是贸易保护主义壁垒”解释中沉迷的话,更可能贻误必要的制度创新探索和经济战略 调整。因为,碳关税将是一个大趋势。碳关税和减排配额都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有效措施,区别在于减排配额的负担主要落 在发达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对历史排放负责,除了自己减排,还要在资金和技术上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而碳关税的负担则要 直接落在依赖出口和资源消耗大的发展中国家,它们缺乏资金和技术,很难马上实现低排放,只好忍受出口商品被征收高额关 税附加税。

  欧美发达国家酝酿征收碳关税已经十多年了,未能实施主要是因为:第一,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印度常以公平为由 对此税大加痛斥)。第二,操作和计算复杂。第三,欧美等国完成清洁能源利用的技术创新、国内推广替代技术也需要一定时 间。

  除了瑞典、挪威、芬兰、丹麦等“绿色集团”早已在国内实施了碳税,连法国也开始大力推进碳税的实施。英国社会 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在2009年出版的《气候变化的政治》一书中认为,欧洲的环境运动和民族国家的碳治理,要求实行世 界范围内的“气候新政”,要求对世界民主体系进行重新协商和规划。此次哥本哈根大会不能达成有法律约束的协议,客观上 为欧洲人碳关税提供了某种不言而喻的理由:如果在协议方面不能达成共识,那么一向严格的欧洲人只能选择在其可以达到的 范围内实施约束了。尽管其中不排除一些政客对财税收入、挽救失业的功利追求,但是,这对中国来说是个需要面对的现实, 贻误时机将要自行埋单。

  当然,欧盟碳关税真的实施,那么其实施之前也需要技术上大量准备,这也需要一定时间。中国需要以时间换空间, 尽快推广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的应用,来应对这一可能的“贸易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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