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协常委因批评平坟向领导“忏悔”

新浪微博认证为“政协河南省常委、民革河南省委委员”的网友赵克罗发布一封“忏悔书”,称前两天得知,自己下一届“省政协委员及常委的提名被拿掉”,“因为在南阳平坟事件中,给领导添了乱”。他就此发微博“忏悔”自己的错误,并“再次向中共河南省委领导们道歉,向南阳市委市政府领导们道歉。”

几小时后,赵克罗将“忏悔书”删除。记者打电话询问原因,赵克罗表示并非有关部门给他压力,而是其亲友担心他而要求他删帖。

关于赵克罗提到的下一届政协委员提名“被拿掉”一事,昨日,河南省委统战部干部科工作人员称,“到现在都还没确定最后名单”。[详细]

政协委员监督政府行政何错之有?

南阳平坟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社会非议颇多;且不论“平坟”本身的是与非,作为省政协委员的赵克罗对地方政府的行为提出批评,属于正常履职。他的言行也完全符合政协章程和政协委员履职的有关规定,如果因此失掉省政协委员提名,实在令人惊诧。

政协章程规定,各级政协组织要“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也规定,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等。

因而,河南省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责是没有道理的。民主监督是政协委员的权利,若只能按领导的好恶来提意见,政协委员岂不真成了“花瓶”或“鼓掌工具”?赵克罗虽然没有通过政协或者统战系统提出批评意见,也不能成为其被指责的理由,因为通过微博发表批评意见,至少是其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为民意代表的政协委员,在履职时需坚持的最高标准应是群众满意,而非是否符合某些官员的“口味”。赵克罗的“遭遇”,反映出 加强政协委员履职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详细]

政协委员的产生和职责

政协委员的产生

政协委员并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通过推荐。

按照全国政协官网上公布的内容,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一、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二、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三、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四、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详细]

政协委员有民主监督的职责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应立法保护政协委员不受打击报复

依据不成文的惯例,政协委员在政协会上的言论是不受法律追究的。但全国政协委员金正新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自己知道的一位市级政协委员,曾调查揭露一个部门的乱收费问题,却遭到了该部门的打击报复。

金正新认为,这暴露出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权力和权益缺乏法律保护的问题。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政协委员履行职责予以保护。他建议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制定一部“政协委员法”,通过立法消除委员们履职时有可能产生的后顾之忧,激发大家建言献策的积极性。

“有些委员反映说:提案有深度,触及了部门的利益,或伤了某些领导的面子,怕受到打击报复,干脆不提了。”金正新说。

1992年颁布的《代表法》让人民代表行使职权有法可依。其中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金正新表示,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政协委员在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过程中,难免会触及地方、部门和集团的局部利益,“有可能遭受来自不同方面的攻击和打压”,这会使得大家的积极性受挫,不敢讲真话或只讲套话,影响政治协商制度效果的发挥。[详细]

政府不容“异见”是自毁公信力

河南政协常委“忏悔”源于其在微博上公开发布关于平坟事件的批评声音,“忏悔书”也是首发于微博。实际上,微博作为一个具有“新媒体”属性的信息平台越来越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如果容不下网络民意,无异于自毁公信力。

2011年《学习时报》刊登刘永纯的署名文章称,新媒体的出现促使政府施政与民主监督方式发生变化。文章指出,政府部门应借此积极推进信息公开与民主决策,重视网络民意,落实群众监督权。

2003年,由网络引发的“孙志刚事件”和“宝马撞农妇案”的热烈讨论轰动全国,并最终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和相关政策的调整、改进。其后,通过互联网,广大网民参与传播了重庆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案、华南虎事件、厦门PX事件、躲猫猫事件等影响深远的重要媒介事件,新媒体传递出的网络民意成为引领社会舆论的重大力量。

文章分析指出,网络民意的实质就是人民监督政府,一系列热点事件的出现,无一不是对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批判与谴责,无一不是对弱势群体的声援和同情,也无一不体现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要求。

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监督机制中,仍一定程度地存在“由上而下的监督乏力,由下而上的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文章对此表示,网络监督正是现有监督机制的重要补充,也是落实群众监督权的直接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详细]

政协委员因为和党政官员观点相左而被视为“添乱”,那么普通百姓在遇到不平、不解之事时,是否要噤若寒蝉才是“良民”呢? 转发到微博

往期回顾

更多>>

第201期:计生的“手”伸得有多长?

行政权力普遍缺乏监督,计生势必会留下权力寻租的空间。

第200期:捂消息能捂出校园安全?

连面对突发事件的勇气都没有,谈何实事求是,谈何实干兴邦?

第199期:驴行有禁区,冒险莫逾矩

军事禁区不能擅入,去未开发的旅游区域也应报备

第198期:“选择性”报道下的真相谜团

纵观媒体报道,几乎都是占海特一家人在陈述,却罕有另一方声音。

第197期:外国义卖不要脸是有罪推定

国人不应以有色眼镜看外国人,更不应进行“有罪”推定。

调查

你觉得本期专题质量如何?
很好,给了我不一样的视角
还行,有一点道理
一般,没什么新意
很差,以后再也不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