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警察开枪打死拆迁户

9月21日,辽宁盘锦兴隆台区一村民在一起占地纠纷中死亡。昨日下午,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盘锦当地有关部门并未与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法强拆,导致矛盾激化。

9月23日凌晨,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再次发布消息称,人民日报记者何勇从盘锦市政府获悉,调查认定:民警接110出警,并非警察参与征地拆迁。出警后, 遭王树杰和家属泼汽油、追砍。在王树杰点燃衣服扑向民警时,受到威胁的民警开枪。据悉,拆迁涉及42户,40户已达成协议;包括死者在内2户未达成协议。[详细]

警察什么情况下能开枪?

按照法律规定,警察什么时候能开枪?赋予警察合法使用枪支权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改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对警察何时能使用枪支进行了规定。规定写明,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三款规定: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第十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详细]

此外,不是所有警察都有资格使用枪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盘锦警察开枪是否正当?

关于“9.21”案,盘锦市事后给出的调查结果称,民警到达现场后,王树杰(当事人)一家4人阻止民警进入,不听劝阻,之后又追砍施工人员和民警张研,向张研身上泼洒汽油,用斧头、镰刀等袭击民警。其父王再元手持镰刀砍向张研,致张研左手掌、左腕部多处受重伤。张研继续鸣枪示警,王再元非但没有后退,反而伸手夺枪,撕扯过程中致枪击发,伤王再元左腿。此时,王树杰将自己衣服点着火扑向张研。由于身上被浇汽油,生命受到威胁,张研开枪制止,王树杰中弹倒地,当场身亡。经检察机关认定,民警张研等属正常执行公务活动,枪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详细]

按照盘锦市给出的这个结果,似乎舆论对盘锦“9.21”案件关注都是多余的,事实上,盘锦市给出的调查结果起码有几方面需要说明。

从盘锦市的调查结果看,如果警方认定王家“阻挠”施工的话,那说明民警和施工方立场是一致的,警方有参与征地拆迁的嫌疑。而去年年初,公安部党委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警方是为了解决纠纷而到的现场的话,那么首先应该做的是先制止强拆,然后对双方调查。显然,警方在这方面做得是失败的,在王家眼里,他们是和拆迁方一伙的。是因为方法不当还是立场不公引起矛盾激化?调查中并未指出。

二是现场究竟开了几枪?这个关系到是不是滥用枪支的问题,调查报告里必须明确说明。

三是究竟有没有必要击毙?有没有可能不击毙而将王树杰控制?是不得不击毙还是在制止王树杰扑过来时枪法太差而将其射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警方开枪击毙王树杰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这一原则?

看看香港警方怎么规定警枪使用的

尽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几部法律、条例等对警方使用枪械进行规范,但与以对警务人员使用枪支要求严格著称的香港警方相比,内地警方在使用枪械的实操性问题上规定还是过于粗放。

在何时可以使用枪支的问题上,香港警方规定和内地警方类似,比如《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与枪械的使用”》规定,警务人员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枪支:一是为了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二是有理由相信某人犯 严重暴力罪行应当加以拘捕或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三是平息骚动或暴乱。但警务人员必须是不能以较温和的武力来达到目的时,才能在上述情况下使用枪支。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枪支的前提:“必须是不能以较温和的武力来达到目的时”,即能不使用枪支就不使用枪支,换一种说法就是如果因现场处置不当而将自己逼到必须开枪的地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比如在何时拔枪或举枪问题上,内地警方没有明确规定: “如警务人员相信出现可以合法使用枪支的情形时,可以从枪套中拔出手枪或举起枪支,以作防范。警务人员从枪套中拔出手枪或举起枪支后,应当作相应的报告:一是在安全时须将实情向所属的总区指挥中心报告;二是在事件发生后尽快向事件发生地所属警署的值日官报告。有关分区的指挥官将调查案件的情况,如有迹象显示拔枪或者举枪是不合适的,分区指挥官将向区指挥官写出书面报告。”

对于开枪的事后审查,香港警方也有详尽的开枪报告及调查。比如,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开枪,警方将对开枪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将向开枪的警务人员了解他开枪时看见和听见什么、导致开枪事件的前因、如何拔枪及什么时候拔枪、开枪前向对方发出的口头警告、发射子弹数目、开枪的理由、与目标的距离及其他警员的位置、现场有无掩护物、光线、能见度及天气情况、开枪后采取了什么行动等。负责调查的人员应当在开枪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向行动处处长递交一份初步报告。警队对于使用枪支不当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不该拔枪而拔枪或使用的,要收回所配枪支。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避免了滥用枪支、用枪不当等问题的发生。[详细]

这种事后详尽的调查,让警员在开枪前会慎重考虑,是否有开枪必要,开枪是否符合规范,而不是在该开枪制止犯罪时不敢开枪,在不开开枪时不管不顾激化现场矛盾,再以“生命受到威胁”为由大杀四方。

一枪在手是保境安民还是屠戮乡亲,全在持枪者的那颗心。 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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