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从快”是运动式执法思维

5月26日,永城市委网站报道,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涉嫌强奸未成年女性十余名,被永城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永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决不姑息。[详细]

从2008年河南镇平县原政协副主席吴天喜强奸少女案,到2009年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宜宾国税原分局长卢玉敏强奸幼女案,直至正在发生的浙江永康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事件,官员性丑闻,甚至是对未成年少女的恶性案中“从快、从重严惩”的表述并不少见,何以屡禁不止?

说到底,“从快、从重严惩”难脱人治之嫌,更是运动式执法思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从违法者的角度看,运动式行政执法使他们产生某种既定预期,即躲过执法风头以后可以变本加厉从事违法活动,并因此产生执法机关与违法者之间的拉据战。从执法者的角度看,运动式行政执法使许多执法人员产生条件反射,上面重视的时候抓执法,上面放松则放松执法。这使得执法工作人员对法律权威缺少认同,执法标准随意性大。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晖分析说,“运动式行政执法把执法异化为临时政策,用以代替长久生效的法律原则,使得法律变为可松、可紧、可宽、可严、可硬、可软的橡皮泥。”这样的前提下,有“土皇帝”错觉的犯罪官员自然有了很强的侥幸心理。[详细]

其次,从快、从重的运动式执法在实际上违背了法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建勋认为,“从快、从严”的特点常常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牺牲执法甚至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和实质正义。表面上看起来,“从快、从严”对打击犯罪颇有好处,但是这种做法与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原则之一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我们知道,在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被作为一个无辜者看待,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享受的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保护,否则,便没有法治可言,因为不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执法和司法必然是恣意和专横的。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快”的话,那势必会缩短甚至跨越一些必经的法律程序,比如讯问、勘验、鉴定等耗时的步骤,牺牲程序正义。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严”的话,那势必形成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的看法,专门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导致最后裁判不公。[详细]

官员性犯罪屡禁不止还因犯罪成本低

官员性犯罪屡禁不止,但若细究起来,大多数案件在社会关注后也不了了之。刑罚轻,犯罪成本和风险低,肇事者必然有恃无恐。

2008年,宜宾县国税局局长用6000元和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被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在2009年,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在宾馆“临时性强奸”一醉酒女子,在社会极大关注下,被重审判刑11年;2011年,四川蓬安一官员醉酒后强奸女公务员,一审获刑5年;2011年11月,陕西略阳县4名村镇干部酒后轮奸12岁女生,被定性为“嫖宿幼女”,7名被告获刑3至7年 。

反观国外,强奸,特别是强奸未成年女性属重罪,甚至会被处“化学阉割”。韩国法务部21日召开会议,一致通过对4名儿童实施性暴力罪犯朴某进行“化学阉割”;今年2月29日,时任俄总统梅德韦杰夫已签署对娈童癖惯犯实施终身监禁和化学阉割的法律,禁止对性侵14岁以下儿童的罪犯进行缓刑判决;2010年6月,波兰有关对犯有强奸罪及娈童罪的男性强制施行化学阉割的法律正式生效。[详细]

除去刑罚结果,“官官相护”的可能也是犯罪成本低的一个反应。一些地方的官场上流传着“马屁新说”:下级拍上级,是拍战术马屁;上级拍下级,是拍战略马屁;同级互相拍,是拍战役马屁。如此拍马下去,恐怕想不搞“官官相护”都难。如此的官场环境,难免某些官员产生“土皇帝”的错觉,认为“前车之鉴”的案例是“点背”,甚至落网的官员“关系不够硬”。因此,完善公共权力的配置、结构和制衡制度,健全官员犯罪的“早发现”机制,以及是不是能够真下决心,由上而下地建立起国家官员(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公开透明机制,取信于民,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详细]

废除嫖宿幼女罪 加大未成年人保护

1997年修订《刑法》时所增加的“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但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种荒唐的罪名。从法理层面来讲,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实质上是一种种属关系,不应并列。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第360条又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两条重叠的规定,给相关案件定性带来了很强的弹性,也是产生争议的根源。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嫖宿幼女罪”让很多幼女由受害人变成了“妓女”,这无疑是一种双重伤害。“嫖宿幼女罪”最高只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15年的刑期,而强奸幼女罪则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远远轻于强奸罪。于是乎,很多奸淫幼女之人在罪行败露后,都强调自己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物等“嫖资”,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一种颇具现实意义的担忧是,在目前的执法环境下,这个罪名很可能会成为一些犯罪分子尤其是掌握一定行政资源的公职人员开脱或减轻罪名的代名词。

  

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实施了14年的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正因如此,一些关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识之士已经公开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今年年初,参加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妇联界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议,认为这一罪名的存在对女童的保护非常不利;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也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相关的学术讨论,在法律界几乎已经形成共识。[详细]

永城官员性侵十余名未成年少女,需要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但面对悲剧,除了愤怒,社会应该给这些被伤害的孩子们更多的呵护和关爱,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从这起极端的案件中,反思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有完善的保护体系,未成年人才能免于被伤害的恐惧。以最大的诚意去保护未成年人,抵御和扼住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和脏手,这是社会对未来应有的责任和态度。[详细]

从法律上严格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加强对官员监督,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处理作为常规化的处理方式,树立法律权威,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员性犯罪。 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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