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七十岁的管爹爹身有残疾,他的妻子万婆婆悉心照料,他们恩爱一辈子;今年春节后,癌症晚期的万婆婆疼痛难忍,哀求管爹爹帮她“安乐死”。因不忍心看着病妻不间断地疼痛,管爹爹将婆婆带到家附近的长江边,把她推入江中溺亡。检方以管爹爹涉嫌故意杀人提起诉讼,但在辩护律师余先生看来,“这只是安乐死。”[详细]
我国刑法只有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对于帮助自杀的行为未作任何规定。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一般观点认为应当定罪为“故意杀人”。根据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性与主观恶性,一般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量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中国法律来看,老人“助妻”死亡的行为,显然符合触犯故意杀人罪的考量范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为故意。所以,基于现存法律的角度,判处老人有期徒刑4年,无可厚非。[详细]
而国外的一些法律,专门将帮助他人自杀单独定罪。日本刑法规定:“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被杀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瑞士刑法规定:“帮助他人自杀,而其自杀已遂或未遂者,处5年以下重惩役或轻惩役。”[详细]
安乐死的观念和实践历史悠久。在古斯巴达,人们即认为,不健康的婴儿可予处死,而留下安乐死的纪录。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
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发展。
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规定 “任何成年人可执行一个指令,旨在临终条件下中止维持生命的措施”,这是第一次使“生前遗嘱”这类书面文件具有法律的权威。
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于1995年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但于半年后被废止。
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荷兰安乐死合法化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首先,病人必须是成人,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自愿,而且必须是病人深思熟虑之后所作出的坚定不移的决定;其次,病人必须在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安乐死;再次,病人所患疾病必须要经过两名医生的诊断,慎重的确定安乐死的方式。”
即便有了如此多的细则,安乐死依然争议不断。仅2010年度,荷兰实施的3200件“安乐死”事件中,就约有72%的案件涉嫌“故意杀人”。[详细]
安乐死是有“社会约束条件”的。首先指亲人、医疗机构、社会慈善组织尤其是“政府救济”均已充分尽到了挽救生命的责任。而中国的现状是,因无钱医治而不得不放弃治疗而等死的现象决非个别。
安乐死既涉及法律,又首先涉及人类生命伦理。安乐死在全球范围内久拖不决,矛盾焦点正在于法律与生命伦理的冲突难以调和。
更重要的一点是,安乐死虽说是当事人自愿提前结束生命的方式,但不同国家,其所隐含的“社会属性”乃至背后更隐蔽的“政府救济”职能是截然有别的。
以最早通过实施“安乐死”的荷兰进行案例分析,荷兰之所以成为安乐死立法的第一个国家,有其必然条件:1.荷兰政府所在城市海牙是国际法庭所有地,是公认的国际法律中心;2.荷兰的文化、种族及宗教不很复杂,公民收人相对平均,温良守法;3.荷兰的医疗服务水准很高,全面的医疗保障体系健全,95%以上的公民有私人医疗保险;4.缓和医疗发达,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5.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医患关系信赖程度高;6.家庭医师制度推行好,大部分病人与医师有长久的友谊关系;7.安乐死强调的是病人个体的自主性,以病人的意志为基础,经济方面的考虑较少。[详细]
相比之下,美国非常担心安乐死被滥用。这大概是因为:1.美国的医疗保险并非普及全民,很多人负担不起医疗费用。如果安乐死和自杀合法了,“死亡”恐怕是许多人唯一负担得起的选择。2.美国的医生—病人关系是比较组织机构化的,大部分美国人都属于特定的健康医护组织,因而无从知道自己的医生是谁,医生也不认识自己的病人。3.美国现在经济不景气,医疗资源紧缩,因而担心医疗单位只会从“成本”考虑的角度对待病人,而忽略他们不具“经济意义”的生命价值,因为“一个死的病人比活的在花费上要少得多”。(任洁《安乐死立法问题再考量》)
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和比利时都是经济高度发展、社会生活稳定、实行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特别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广大农村,基本没有医疗保险,大多数老人依靠儿女生活,因病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和比利时相差甚远。
荷兰人在选择安乐死时,他的唯一动机是难以忍受病痛折磨。而在我们多数人还“缺医少药”的中国,想提前结束生命的病人们,他们首先考虑的会是天价医疗费用无从承受,病入沉疴后无人照料。
以2007年曾发起“安乐死”提案的绝症女孩李燕为例,她希望在父母去世后就让自己安乐死,原因是“不想以后父母不在了,跟着哥嫂生活,更不想到孤儿院或是福利院去生活,因为离开了父母我就是离开了天堂,生不如死” 。[详细]
日前,新加坡建国总理李光耀发布新书《李光耀观天下》,书中他提到感觉自己正日趋衰老,希望有朝一日死亡“来得尽可能的快且毫无痛苦”,他说:“若必须通过吸管进食就拔管让我迅速辞世”。[详细]
然而,对于大部分中国绝症病人来说,他们连被插管的机会都不一定有,而是如文中提到的万婆婆一样,回到家里默默忍受病痛最后的折磨。
没有到位的政府救济,没有健全的全民医疗制度,安乐死就缺少了真正的社会基础。
安乐死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医疗制度关系最为密切。从价值判断看,安乐死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在中国目前的医疗条件和社会环境之下,尚不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我来评论】
很多时候中国游客不受欢迎与其文明素质无关,而是不了解当地的文化习惯。
严重点说,中国语文教学已经把我们的阅读兴趣掐死在了摇篮里。
很多国人,对国民素质,对这片土地怨声载道……我们要这么讨厌自己吗?
在公共领域,一句不恰当的玩笑也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