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 |
数据: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81人次,1989年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人次。1984-1991年,累计查处62万人次。其后,1992年增加到25万人次,1993年24.6万人次;1995年1-5月,全国共查处11.3万人次;在1996年4月开始的“严打”中,查获14.2万人次。有专家推算,1982-1997年间,全国累计“查处”了大约210万人次。 |
旧时对妓女的管理
《马可·波罗游记》较早介绍了北京地区(时称元大都)妓女的规模与状况。马可·波罗说,新都城内和旧都(金中都)近郊操皮肉生意的娼妓约二万五千人,每百名和每千名妓女各有一个特设的官吏监督,而这些官吏又服从总管的指挥。给人的感觉是,元大都对妓女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而督察大员则相当于百夫长或千夫长,行之有效地统率着天子脚下的红粉军团。 |
清朝八大胡同
诗曰:“八大胡同自古名,陕西百顺石头城(陕西巷口的百顺胡同、石头胡同)。韩家潭畔弦歌杂(韩家潭),王广斜街灯火明(王广福斜街)。万佛寺前车辐辏(万佛寺系一小横巷,西通陕西巷,东通石头胡同),二条营外路纵横(大外廊营、小外廊营)。貂裘豪客知多少,簇簇胭脂坡上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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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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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小姐持证上岗遭严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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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靖边县文化稽查大队向歌舞厅小姐每人收取200元管理费,并核发“上岗证”。国家文化部对这一事件高度关注,指示当地文化部门严查此事,要求3天内上报有关情况。[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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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妇女团体反对“红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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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有议员再次提出香港应搞“红灯区”,但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前天重申,有关建议涉及政策层面以及社会道德,因此需要详细研究。多年前已有人建议香港搞“红灯区”,以便管理色情行业,但所有妇女团体及宗教团体都反对,相反的,一些专业医生则支持,认为可以减少性病感染个案。[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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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鹿特丹叫停“一条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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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凯利韦格大街红灯区已经发展到令当地政府和居民不能容忍的地步。街上毒贩横行,瘾君子出没,有组织犯罪猖獗,被当地警方定级为“不可控制地区”。2002年,鹿特丹市政当局投票决定关闭这个性产业一条街。[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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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街容易泛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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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支持不能1条街,试想一下,如果娱乐场所集中在一起的话,很容易产生规模效应,也就是说,卖淫嫖娼的全到这条街上来,那么这条街以及周围地区都将泛滥。将娱乐场所分开,使得它们成不了规模,成了不红灯区,只能是小打小闹,成不了气候。[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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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街有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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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要买服装的就服装一条街,要吃饭的到饮食一条街,要唱歌打牌的当然到夜总会一条街,这才符合市场规律,同时也便于管理。如果1000家娱乐场所分布在1000条街上,执法部门有这么多的人力和精力进行管理吗?[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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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让小姐们合法卖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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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形式主义的考核发证摆绩邀功;对社会振振有词,用规范市场来欺世盗名;对歌舞行业及其小姐则不戒一词,假戏假做姑息养奸。小姐们公然叫嚷“这儿不会有人来查,我们都有上岗证”,足见靖边是在用貌似规范管理的假管理,掩盖嫖娼卖淫的丑恶活动,保护他们赖以发财的皮肉经济。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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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个名分就没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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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给个名份它就“改邪归正”,就对社会没危害性了?进行划片、办健康证、收税之类的阳光管理,就能保证性工作者规范从业、就能避免性病艾滋病的流行?放的结果恐怕不仅不能克服“性产业”与生俱来的弊病,反而只会使社会道德更加沦丧,使正常的社会秩序变得一团糟。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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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解除对性服务的禁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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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国家、哪位君王、哪朝政府、哪个政党把它禁绝过吗?卖淫嫖娼,在中国阶级斗争年代里就没有吗?在阿拉伯世界里就没有吗?有的!只不过更隐蔽罢了。就是设立了“红灯区”,对于“婚姻中爱是圆满的”人来说,是绝对不起作用的,就如象一个真正的文盲,对网吧这个市场也是不需要的一样。[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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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靠禁止不能抑制性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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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并非由社会制度决定的社会病,我们应当以社会公共管理办法进行治理,单靠治安民警和文化侦缉力量“严打”、“禁止”,非但抑制不了地下“性产业”,反而促使其无序发展,日见严重。以设置“红灯区”办法,把它从地下转到地上来,限制范围,严加管理,严把性工作者健康关,杜绝性病流行。[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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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成本增加 妓女数量未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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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靠“打击”,能行吗?效果这样?几年过去了,“妓女”数量究竟是减少了还是大大地增加了?其中,还有一个“行政成本”问题,直接地说,该投入多少警察去做这件事情啊? 中国有13亿人口,如果性病、艾滋病之类得不到及时而有效地控制,后果不堪设想,光是医疗费用财力负担就是难以承受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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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不能解决卖淫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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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传染的根本原因不是卖淫嫖娼,而是小姐得不到及时的体检,学学大禹治水吧,要疏导而不是考虑怎样去堵,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定期接受体检,如没有体检证的算作违法,这是控制艾滋病等传染疾病的最有效途径!既能保证大众健康又能增加税收,何乐而不为呢?[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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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从业者行为规范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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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删除《刑法》第358条中关于“组织他人卖淫”的处罚规定,但保留对“强迫他人卖淫”者的处罚;修改第359条,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加上“未经许可”四字。亦即,在卖淫合法化之后,只有“未经许可”的强迫、引诱、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才是犯罪。同时,在《刑法》第360条中,增加“未持有效健康证或不在指定场所卖淫、嫖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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