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余丰慧
7月31日,央行网站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当日晚间在社交网络媒体上炸开了锅,有人甚至认为,这是非银行网络支付机构的“灭顶之灾”。
面对舆论质疑,央行紧急辟谣称,意见稿中限额5000元仅针对网络支付的余额支付方式,超过5000元 的消费,用户可以选择银行网银来付款。不过,为何非要用网银支付,而不直接用方便快捷的网络支付手段呢?为了客户安全,为了防范风险的理由再充分不过了,言外之意就是,网络支付不完全,银行网银支付百分之百安全。央行抱着这种思维来制定此《征求意见稿》,或许屁股一开始就坐歪了。
网络舆论如潮质疑,引起笔者注目。从7月31日晚间就开始仔细研读《征求意见稿》。通过对七章五十七条,洋洋8000多字《征求意见稿》的“拜读”。笔者有一种如鲠在喉、不吐不快的感觉。
《征求意见稿》在一些方面取得了一些突破。比如:第十条(一)非常重要,明确了非银行网络支付客户留置资金的性质。这一点不仅有利于客户,而且也有利于支付机构。
当然,《征求意见稿》确实存在一些影响客户体验,与其说是支付机构的“灭顶之灾”,倒不如说是早就习惯于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网络支付客户的“灭顶之灾”。在中央政府大力度简政放权、降低经济交易门槛、鼓励创新的大潮下,《办法》却大大抬高了非银网络支付开户门槛。根据央行的意见稿,不仅要上传身份证,还要至少凑齐3份以上资料证明。笔者就纳闷“3份以上”的数据根据在哪里?那边高层对“证明你妈是你妈”的痛斥声还在萦绕,这边怎么就甚之尤甚呢?这是拿传统思维和线下监管的系列办法,来监管新经济潮流、移动互联网趋势下的网络支付创新工具,将给客户带来极大不便利,影响到客户体验。
正如第二十八条的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一样,第十五条的单笔支付金额200元限制,第十六条的个人综合类支付账户和个人消费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分别应不超过20万元、10万 元。这些数据不知如何论证得出?非银网络支付已经发展很多年了,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工具,已经拥有几亿客户,并且还在快速发展。央行给其都发放了牌照,为何仍然如此不放心呢?牺牲客户体验,否定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做法,得不偿失。不可否认,传统银行独霸支付结算局面的状况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对其中间业务收入确实带来一些影响。央行应该会一碗水端平,公平对待竞争,而不应该“拉偏架”。
第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就在央行等10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时,笔者就强烈建议P2P资金不能只存管在银行,非银网络支付机构也适合P2P资 金存管。比如支付宝、汇付天下等都有实力作为存管第三方机构,并且在账户托管、存管上都积累了很多经验。
互联网金融是中国目前少有的走在世界潮头,引领全球金融发展趋势,领先世界各国金融创新,能够在发达国家面前引以自豪的新业态。如果这份《征求意见稿》实施后,遏制住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势头,可能给正在虎视眈眈的发达国家互联网巨头以追赶超越的机会。或许,Apple Pay、Google Wallet正在偷着乐呢?
总而言之,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管理,要以客户良好体验、方便为中心,以低门槛为准入原则,以鼓励创新为目的,按照互联网思维、场景和特性,并实行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模式,而不是如《征求意见稿》一刀子切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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