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
发表一篇科学研究论文,需要经国家卫生部批准。这在中外科技发展史上非常罕见。为发表一篇科学研究论文,卫生部正、副部长互相掐架。这在中外科技发展史上可以说是绝无仅有。很多人对屠呦呦荣获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桂冠羡慕不已,但是有多少人知道这位85岁高龄的老人一路走过来的艰辛?
文/周程
因为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屠呦呦小组从事的青蒿抗疟研究属于战备研究项目,所以相关研究信息长期以来一直对外严格保密。率先在科学共同体内披露该项研究信息的是《科学通报》,时间是1977年3月。《科学通报》是在什么背景下发布这一重要研究信息的?它的发表对屠呦呦荣获今年的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有何意义?笔者拟就这两个问题谈谈一孔之见。
如果不是因为时任卫生部正、副部长意见相左,有关青蒿素化学结构的论文在“四人帮”垮台前就会问世。
1976年2月5日,中医研究院给卫生部钱信忠副部长写了一封公函。该院在这封编号为(76)中研发字第17号的公函中写道:
“我院中药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有机化学研究所协作进行的抗疟有效单体青蒿素Ⅱ的化学结构,现已基本搞清。经过X-射线单晶衍射及化学、物理等方法,证明青蒿素为含有过氧基团的倍半萜内酯,是抗疟药物中完全新型的结构。
据文献报道,南斯拉夫也在进行青蒿的研究并已报道了一种结晶的化学结构测定(我们也得到了这种结晶,无抗疟作用)。为此,我们几个协作单位几次研究,并征求了医科院药物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青蒿素结构测定结果的科学性是可靠的,应为祖国争光,抢在国外报道之前发出去。初步考虑以简报形式在《科学通报》上发表。这个想法向全国五二三办公室作了汇报,他们同意争取尽快发表。因此,我们和协作单位共同整理了一个发表稿,现送上审批。
我们初步考虑,为不引起国外探测我研究动态和药用途径,发稿拟以“青蒿素结构协作组”署名公布,不以协作单位署名发布。当否,请指示。”
从这封文字比较拗口的公函中可以看出:
一、时至1976年,中医研究院仍未将青蒿素Ⅱ定名为青蒿素;
二、通过《科学通报》公布青蒿素结构,是由中药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有机化学研究所三家单位协商通过,并征得项目主管机构五二三办公室同意的;
三、目的是“为祖国争光,抢在国外报道之前发出去”。之所以要及早把论文发出去,是因为“南斯拉夫也在进行青蒿的研究并已报道了一种结晶的化学结构测定”;
四、至于保密问题,拟采取两条措施,一是不以协作单位署名发布,而是以青蒿素结构协作组的名义发。这样,国外机构即使想进一步了解相关研究信息也找不到打听对象。二是在论文中只介绍青蒿素的化学结构,不触及青蒿素的抗疟用途。这样,国外机构即使想基于青蒿素这样新型结构开展合成研究,短期内也搞不清楚它的药用价值。
这封公函提到了南斯拉夫的青蒿素结晶测定问题。实际上,当时的事态并没有中药研究所想象的那么严重。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南斯拉夫的三位植物化学家1972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八届国际天然产物化学研讨会上宣读了一份研究报告,声称他们从青蒿中分离出了一种新型倍半萜内酯,其分子式为C15H2205,分子量是282。这与中方分析青蒿素结晶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同。不过,这几位植物化学家当时排错了化学结构。
中药研究所很快就捕捉到了这一重要信息。尽管对南斯拉夫科学家所言的结晶进行研究后发现其并无抗疟作用,但是对方继续将研究推进下去的话,在不久的将来发现青蒿素结晶,并测出其结构并非不可能。因此,中药研究所决定附上南斯拉夫科学家的那篇原文,经中医研究院报请卫生部批准发表青蒿素结构测定结果。
由于情况紧急,而且三家协作单位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所以卫生部科教局接到中医研究院的上述请示后,当月16日就行文批复同意。这封批复文件的编号为(76)科教字13号。文中明确写道:“经部领导同意,在不洩密的原则下,可按附来的文稿,以简报形式,在《科学通报》上,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名义发表”。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写的是“经部领导同意”,而非“部党组”或“部核心组”同意。部领导中当然包含了钱信忠副部长,因为中医研究院的上述请示是直接写给“钱副部长”的,钱副部长必须表态。
获“部领导同意”后,中药研究所于1976年2月20日将论文稿送达《科学通报》编辑部。《科学通报》编辑部随即印出校样。正准备付印时,《科学通报》编辑部接到卫生部科教局电话,说论文暂时不能发表,卫生部核心组还要重新研究。这样,论文便被拖延下来了。
当时的中药研究所党委书记崔楷1977年底基于该所业务副所长章国镇提供的报告在中医研究院科学大会上的讲话中透露,论文校样被卫生部科教局突然抽回是因为当时的卫生部部长刘湘屏反对刊发。这篇讲话稿写道:刘湘屏“明知青蒿素结构发表,是经部核心组同意由钱信忠同志签批的,她却吵吵嚷嚷是钱信忠同志背着她干的,她强令从《科学通报》编辑部调回印好清样的稿件,蛮横不准发表”。对刘湘屏不同意发表的原因,该讲话稿一一进行了列举:一是“为什么要和外国人争呢?”;二是“这么搞,是把南斯拉夫推到帝修反那边去了!”;三是青蒿素结构的发表,是“迎合资本主义国家医药投机商的需要。”;四是“迎合了没有改造好的知识分子的名利思想”。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不久,刘湘屏被解职。于是,中药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有机化学所、生物物理所协商后,认为该论文应该及早发表,经与《科学通报》联系,他们也表示可以尽快安排发表,只是原稿被卫生部调走,须由卫生部退回原稿并签署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中药研究所又行文请求中医研究院报请卫生部批准同意发表青蒿素结构,并退回原稿。
1977年2月15日,中医研究院向卫生部报送了(77)中研发字第7号文,并在这份请示中写道:“鉴于南斯拉夫也在研究青蒿素,并已发表了部分内容,因此,认为此文还应及早发表。我们同意这一意见,并希望去年由部抽回的原稿及早退还,以便早日发表,为国争光。”此时,中医研究院主张发表青蒿素结构论文的理由仍然是,南斯拉夫正在研究青蒿素,需要及早发表,为国争光。
卫生部收到中医研究院的请示后,于1977年2月25日,也就是说在十天内就行文批准同意,当时的批复文件号是(77)卫科字第103号。有意思的是,虽然中医研究院1977年已在文件中将青蒿素Ⅱ定名为青蒿素,但是卫生部在1977年的批文中仍旧使用青蒿素Ⅱ这一名称。接到批文后,中药研究所马上同《科学通报》取得了联系。《科学通报》编辑部次月就刊发了这篇历经波折的论文《一种新型的倍半萜内脂——青蒿素》。
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在《科学通报》1977年第22卷第3期上发表的《一种新型的倍半萜内脂——青蒿素》虽然只有一页,但它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向科学共同体表明,中国学者率先发现了一种叫做青蒿素的新物质,而且测定了它的分子结构和立体结构,只是其药用价值尚待进一步研究罢了。
虽然《科学通报》上的这篇论文是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发表的,但是通过上述考察,可以明确得出这样的结论:中药研究所是这篇重要论文的牵头发表单位。既然如此,当中药研究所认定屠呦呦是他们单位从事该项研究的最大功臣时,那么将屠呦呦视作为这篇论文的最大贡献者也就没有什么好争议的了。更进一步,既然屠呦呦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倍半萜内脂——青蒿素》这篇论文的最大贡献者,那么中国科学院有机化学研究所等单位的合作研究人员就没有理由低估屠呦呦在青蒿素结构测定过程中的重要贡献。
如众所知,诺贝尔奖评奖委员会不仅重视某项具有开创性的科学贡献实际上是由谁做出的,而且还要看这项开创性科学贡献是由谁率先按无私利性原则公诸于世的。即使是实际上的最大贡献者,倘若没有以论文形式公开发表该项研究成果,只是为其申请了专利,也是不能成为诺贝尔奖候选人的。因此,《科学通报》1977年发表的上述论文对屠呦呦荣获2015年的诺贝尔奖意义非凡。
《一种新型的倍半萜内脂——青蒿素》无疑是青蒿素抗疟研究的开山之作。此后,即使有人为青蒿素抗疟研究付出了更多的心血,作出了更大的努力,那他也称不上是实现了从0到1的突破,因此也就不可能被授予诺贝尔科学奖,因为诺贝尔科学奖只授给第一个打开通往新领域大门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通报》上的这篇文章只拖延一年发表,没有被卫生部压住不发,乃中国科技界的一大幸事。
(作者为北京大学哲学系暨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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