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案该有精神赔偿吗?

2015年11月26日09:35  新闻专栏  作者:王学进  
未成年被害女童的精神损伤远大于物质损害 未成年被害女童的精神损伤远大于物质损害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学进

  10月28日,宁夏教师性侵12名幼女案二审开庭。灵武市乡村教师黄振辛,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庭审中,12名受害儿童的代理人提起了每人约18万元的心理康复费等诉求。囿于法庭只支持“已经发生”的费用,而前期心理康复费只有1800元。依照判决,每个家庭得到的赔偿将不足两千元。如果接受调解,则可得到5万元的调解款。最终,12名受害儿童家长,选择撤回诉求,签约调解。(11月25日《北京青年报》)

  我理解受害儿童家长接受调解的决定。对他们来说,5万元不是小数字,足以砌起一座房了。确实如此,有户受害家庭就用这笔钱建了座新房。尽管他们的女儿身心受到了严重挫伤,说好了这笔钱用在女儿的心理康复治疗上,但贫穷使然,他们才不管这些,12位家长都把钱用在了其他地方。

  这能怪他们无知愚昧吗?不能。如果法院支持代理人提起的每人约18万元的心理康复费等诉求,相信他们会将其中一部分拿出来用于女儿的康复治疗。无奈,法院只支持“已经发生”的费用,他们只能拿到1800元的赔偿。如果想多拿点,就得按照今后产生的实际费用,再次提起诉讼。他们耗不起时间精力,也出不起诉讼费。所以说,他们之接受调解,盖受制于现行法律之故。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赔偿因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精神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则不予受理,并且在刑事案件审结之后另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也不予受理。

  可能这条规定太“深入人心”,即便2013年四部委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首次将性侵儿童的精神诊治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并不为多少人所知,甚至连很多法官也不知有此“意见”,因而迄今为止全国鲜有判例。

  为什么《意见》得不到落实?除了宣传不够,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外,还要加上一条:规定本身不够明确。且看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人身损害”是否包含精神损害?康复治疗是否包含“心理康复”治疗?“意见”不明确。尤其在列举的四种费用中,漏掉了精神赔偿费这一关键费用,导致“意见”模糊,缺乏强制力和操作性。这也反映了四部委在制定这条“意见”时意见不一、举棋不定的矛盾心态。

  但从报道披露的12位受害女童的心理和精神受伤害情形看,《意见》的上述规定契合了民众的普遍诉求:法院应该支持心理康复治疗的赔偿诉求。当然,态度可以更鲜明些,措辞还可更明确些。

  众多性侵案表明,未成年被害女童的精神损伤远大于物质损害,若只让性侵者赔偿物质损失,根本无法补偿其对未成年女童的伤害,同时也会折损惩罚犯罪的效果。所以说,法院在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时,将赔偿范围从物质损失扩大到精神损害势所必然,理所应当。

  鉴于立法现状以及精神损害程度较难鉴定和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等因素,普遍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现实,但在精神损害突出的典型案件中(如12名女童受害案)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该可行。四部委除了对《意见》相关规定的措辞予以明确,提供配套措施外,再好是能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就精神赔偿的定性、责任、范围和数额等做出解释,以填补现行刑法中的空白。在解决最棘手的赔偿数额问题上,应以最高法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精神受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案件的具体情节,犯罪分子的赔偿能力等因素做出综合裁定。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性侵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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