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见义勇为的总是老外

2015年05月13日14:28  新闻专栏  作者:王学进  

  5月10日,深圳福田区新沙路润青四季餐厅内,一彪型醉汉在餐厅闹事打人,在旁用餐的一名老外挺身而出,带头呼吁大家联手制止,起初没人理会,后在这名外国友人的号召下,跟随冲在前面的老外终于将醉汉制服。目前醉汉已被刑拘。(5月11日《南方都市报》)

  国人围观、老外见义勇为的场景见过无数回了。06年11月27日《现代金报》曾报道,25日,一名叫伊戈的乌克兰小伙跳入宁波琴桥边的奉化江,救起了一名轻生的中国青年,旁边有四五个人在围观。2011年4月12日《新闻晨报》报道,上海浦东机场留日学生刺伤母亲后,现场围观者很多,但只有一名老外上前救人。另据2012年5月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5月4日晚,东莞闹市区一女子被小偷偷包,一巴西籍男子出手阻止,遭小偷团伙群殴,其间,数十名路人在现场,没人施救。

  此类消息看多了,自然会引发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见义勇为的总是老外?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先来归纳一下何以国人如此窝囊,如此缺乏血性的缘由。一是受传统文化中的处世哲学影响,国人向来信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犬儒哲学,欠缺“铁臂担道义”和“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担当精神;二是来自现实生活的经验教训教会了他们自保,自从南京出了个“彭宇案”后,国人更是视见义勇为为畏途,连搀一把倒地老人的勇气都丧失了;三是相关的社会体制、法制、保障机制不健全,无法解除见义勇为者流血不流泪的后顾之忧。

  而老外则不然,他们既未受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处世哲学影响,也不受“彭宇案”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他们所在的国家制定了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很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不会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救人者受法律保护,这在很多西方国家中是常态。譬如美国,各州都制订有《见义勇为法》,通过法律规定免除见义勇为者因为施救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加拿大不但早在1972年就设立了“见义勇为奖”,而且像安大略省、艾伯塔省还制定了专门的《见义勇为法》,《紧急医疗救助法》,有的省鼓励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则体现在《志愿者服务法》中。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规定:“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打消了施救者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见义勇为者事后成为被告。

  尤其值得一说的是德国。德国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从奖与惩两方面制定了法律。早在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就规定“以现金奖励拯救他人生命者”。此后德国对见义勇为问题的处理经过不断调适,在20世纪初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步形成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权益受损的受害人和救助者,都可以从国家得到赔偿。同时,法律对见义勇为者是否对在实施救助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也作出了回答。《德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了“为免除危险而管理事务”的情形,设立了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除外的豁免。“事务管理以避开可能对本人发生的急迫危险为目的的,惟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可以归责于管理人。”这些法律让德国的见义勇为者大大减少了后顾之忧。

  与奖励相对应的是,德国法律明文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有可能急救,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以1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罚金。”这条规定不仅在德国适用,在很多欧洲国家也适用。这就是说,见义不为或者见死不救,不但要受到道德谴责,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至此,标题所示问题的答案已经找到,从中也不难找到破解国人围观、老外见义勇为困局的良途:在总结提炼各地见义勇为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为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建立法律保障。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见义勇为 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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