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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午间一小时》:向剽窃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19日11:35 中央电台《午间一小时》

  嘉宾:余音(《东北之窗》记者)

  徐英卿(辽宁省十佳律师)

  李东平(大连市版权局版权处处长)

  主持:原杰

  责编:高岩

  主持人原杰:听众朋友好,欢迎收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午间一小时》节目,我是主持人原杰,今天我们来到了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因为我们节目的一位老朋友前不久在这里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新闻,这位老朋友的名字叫余音,我想有些听众朋友经常收听我们的节目他会记得去年曾经参加过我们一期名为《识破传销》的节目,在这个节目当中他讲述了自己只身深入传销组织,解救被困少年的故事,并且历数了传销的种种危害,应该说是我们非常敬业的新闻同行,今天余音就坐在我的对面,余音您好,您是不是跟听众朋友问声好?

  余:听众朋友好,感谢您们对我们新闻工作者的支持。

  原:余音最近又出了什么样的新闻呢?去年11月8号,也就是中国记者节那天,余音将中国《半岛晨报》告上了法庭,起诉《半岛晨报》抄袭他的作品,今年1月29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宣判余音胜诉,这是中国入世以后运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一起官司,那么余音为什么要起诉《半岛晨报》?这个案子又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影响?今天我们请余音来讲讲整个事情的经过,和余音今天一起来到我们录音间的还有两位嘉宾,一位是这次免费为余音打官司的律师,是辽宁省十佳律师之一徐英卿律师,您好。

  徐:您好。

  原:还有一位嘉宾是大连市版权局版权处的李东平处长,李处长您好。

  李:您好。

  原:余音,我想您还是应该把事情的经过跟听众朋友简单的谈谈。

  余:可以,这件事情的经过说简单也很简单,实际这件事回顾起来已经一年多了,是去年11月23号,也就是去年春节的前一天,《半岛晨报》发表了一篇报道,这篇报道的题目就叫《勇士王刚义挑战南极》,而且是放在12版很醒目的一个大标题,但是我一看,很多内容是出自我的笔下,很多段落连标点符号都没动。

  原:是您发表过文章当中的段落。

  余:对,但是作者变了,余音变成了苏文,当时我觉得非常生气,王刚义是大连的一个小名人,作为《东北之窗》和《半岛晨报》兄弟媒体经常互相交换阅读,不论是作者,像采访王刚义,采访人余音或者余音提供相当资料这都是很简单的事,一个电话就解决了,用不着这样。

  原:但是从来没有人向您做过这方面的咨询和请教?

  余:而且我打电话,《半岛晨报》压根就没有苏文这个人,没有这个笔名,当时我特别纳闷。

  原:当时您就想告他们了?

  余:当时不知道自己有多大权益,一点没想到告不告,只觉得很生气,实际这件事很快过去了,一个很偶然的机会,大概是去年四月份,我为了采访一个什么事情,我去找徐律师,我就讲了这个过程,《半岛晨报》在整段整段,现在认定三大段,它的文章不到2000字,我这三大段大概四百多字,我咨询这算不算侵权,算不算抄袭,如果算我应该怎么和他交涉?徐律师在大连,乃至辽宁省都很知名的法律工作者,他就很理性的帮我进行分析,他认为这件事情发生在余音身上,您自己也觉得很窝囊,但是这种社会现象更应该引起重视,因为大报抄小报,小报互相抄,抄来抄去几张报纸都一样,大家都司空见惯。

  原:那时候您就鼓动余音去告他们?

  徐:不能说鼓动,我提出一种见解,这种见解从法律上对我的当事人也好,对知情者提出我的看法。

  原:当时您是怎么说的?

  徐:余音讲了这段事情以后我向他提供资料,看了以后因为这个事情不复杂,确确实实有三处是原样不动的将他的原作品写在上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当时国家颁布的著作权法,90年颁布生效的著作权法第46条和22条的规定来看,我认为是构成侵权的。

  (音板:2001年11月8号中国记者节余音将《半岛晨报》告上了法庭,起诉《半岛晨报》通过网络剽窃自己的作品,要求《半岛晨报》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块钱,这起诉讼是对目前中国报业大规模网上非法用稿的第一次宣战,余音因此被众多媒体喻为“中国网上反扒第一人”,但是做出这样的决定对余音并不轻松,请您继续收听《午间一小时——向剽窃说“不”》。)

  原:我知道您是名律师了,辽宁省的十佳律师,听说您的律师费是很贵的,可是您为余音这案子是免费辩护,当时您有什么考虑?我想问问您以前跟他认识吗?

  徐:我跟余音以前不熟悉,我为什么要对他免费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想法,第一我认为当前文风有点不正,报纸转载的特多,这样对读者是一种危害,而且对那些卖力气搞自己东西的人,这些作者是一种侵害,实际是遗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有许许多多合法权益的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作品被侵害了是对自己的侵害了,或者意识到了他不愿意通过这种途径,不愿意打这个官司,司法领域里怕引起不公正,像余音这样想打,我觉得我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支持他,支持他这种风气,支持他站出来,实际这是很典型的一件事情。

  原:而且实际支持他的不光他一个人。

  徐:对,我也这样想,很典型的事情,让人们都认识到合理的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第二点当时的情况下也正面临着进入WTO。

  原:当时您跟版权局有什么接触?

  李:他听过我讲课。

  原:还进行过普法。

  李:是。

  余:而且大连地区她是版权方面的专家。

  原:应该说徐律师谈的这些理由是非常充分的,李处长本身就做普法工作,另外推动版权,规范版权市场,做这样的工作。那么您作为一个被侵权者,您心里一点顾虑都没有吗?

  原:肯定有。

  余:从四月份得到这条信息,您可以用著作权来维护,哪怕是几段文字,几百个字,自己的切身利益,但是我觉得一个我没时间,我没打过官司,听说是很耗神,而且很费钱,第二肯定要得罪很多人,因为中国有句话嘛,天下文章一大抄,看您会抄不会抄,您余音想把大家已经形成的思维定式或者社会一种习惯势力,您想扭转,人家肯定会提出很多质疑,包括您是不是借势炒作自己,而且《半岛晨报》和《东北之窗》都是兄弟单位,都在大连。

  原:同是媒体。

  余:可以说山不转水转,经常转到一块儿,包括他们的领导,他们的记者都在一块儿采访,一块儿开会,把人家送上法庭从心里上能不能说得过去,后来我又忙着写《传销内幕揭秘》这本书,刚创作您没时间,一直拖一直拖,徐律师特别认真,当成自己的事,因为这确实是一个社会公害,他已经让他手下的一个年轻有为的律师,叫王文光,三易其稿,帮我写起诉状,都准备好了,就等着我下决心,我都不知道,其实我有点辜负人家的热情了。

  原:那您是被迫起诉,听起来像。

  余:不是,我不知道这件事情,我在思考。

  原:什么时候您考虑成熟了?

  余:11月8号是中国第二个记者节,又是新世纪第一个记者节,而且11月10号中国马上要入世,加入WTO,我在记者节前夕就考虑了。

  原:越想越觉得应该维护一下自己的权利。

  余:作为记者,记者是社会良知的一种体现,我们都为社会进行舆论监督,为别人维护权利,那么我们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就不知道维护呢?我们也有自己的盲区,自己的误区,最后下决心是在11月7号,11月8号就去起诉。

  原:起诉之后呢?有没有受到方方面面的压力?

  余:第一只螃蟹肯定不好吃,味道很美,但是吃得不好螃蟹就会咬您一口。

  原:您是生吃啊?

  余:《半岛晨报》通过一些渠道给我传一个信号,您这么告对您没好处,大家都是圈里人,没有任何意义,甚至找到我们的领导做工作,原来我们不是交换报纸吗?每周的周刊我们赠送给它,《半岛晨报》赠送给我们,结果不是11月8号起诉的吗?从12月份开始,报纸就不再赠送了。

  (音板:2002年1月29号大连市西港区人民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对余音的诉讼请求全部给予支持,责成被告《半岛晨报》连续十天在该报上向余音赔礼道歉,并赔偿余音一块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请您继续收听《午间一小时——向剽窃说“不”》。)

  原:我想问问李处长,您给他讲普法,讲课的时候怎么还不知道他有这么一档子事呢?

  李:因为这个事应该说到现在为止在全国都是很普遍的,不是发生在某个人身上,去年王蒙、张抗抗这六位作家告网上侵权的不也是通过法院判决了吗?就证明这个事不是发生在某一两个人身上,这些大作家都经常被侵权,那么无名小卒不更是家常便饭吗?所以很多人不在乎这个事了,您抄我的,我抄您的,天下文章一大抄,抄来抄去,法不责众了,大家几乎都是这种心理,不抄报纸怎么办啊?再说了,像网络提供了一个非常大的,应该说是超级空间,它有多少东西?那么上载——

  原:自从有了网络以后有一个词大伙儿都知道,叫Down,下载。

  李:Load down,上载应该说著作权意识也都加强了,现在所有的网站如果转载新闻,很多网站是不允许的,因为它没有权利没有资格转载新闻,但是能转载新闻的网站都跟新闻媒体直接签合同,像大的新闻媒体《人民日报》,各杂志什么媒体,每年我付您多少钱,您给我上载,这个问题基本解决了,但是下载就有很多问题了,还有很多报纸用网上的文章啊,网上使用作品是一个使用方式,一种使用方式,报纸再从网上下载是另一种使用方式,应该说它应该再跟作者取得授权,这是另外一种了,现在发生的一些情况是他们没有再向作者取得再授权,这应该再授权,很多人还不理解,您作为网站最终用户,您应该浏览、下载,可以,您都不违法,但是您要把它登到报上、杂志上就变成什么行为了呢?复制和发行,您就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因为您以赢利为目的,这一点非常明显,在著作权法里如果您免费使用,怎么用都不犯病,但您如果赢利性使用就违法了。

  原:应该说信息时代的到来对读者来讲应该说有很多很多好处,因为看信息的渠道更多了,也更方便了,资源共享,但是对于各个媒体,包括对一些出版社,一些个人,像发表作品的个人,可能又得有新的知识或者新的法律来制约它。

  李:对,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就在作者权利上参加了一个网络传播权,这在过去是没有的。

  原:我觉得像刚才您提的这些,尤其是去年新修改的关于著作权法,包括有些名词,对法律上的一些解释,我想很多人并不是非常清楚,您是不是也借这个机会给我们做做普法工作,让我们能稍微系统的知识著作权法到底跟我们每个公民,跟我们一些媒体,跟我们一些出版社,跟我们一些报社到底有些什么样的关系?

  李:应该这么说,首先我觉得著作权法,因为它是知识产权里的一种,是个支柱,还有商标法和专利法,应该说商标和专利离我们普通老百姓还是有一定距离,唯独著作权,这个版权,每个老百姓都可以是权利人,我写个日记,我的读书笔记,甚至我的工作总结报告计划,这些都是我有著作权的,您是不可以抄袭的,现在我觉得像著作权法应该从小孩儿就给他们讲,我一个同桌,我就可以抄他的作文,家长也不管,老师也不管,只要您过去就行,哪下抄抄抄,抄出一个新闻来,抄得好,抄的得体,抄出一个大奖,被老师送去评选,评好了又被出版社看上了,出版社出书了,出书可不一样了,您在使用别人作品的时候必须要取得授权,我要取得这个孩子的授权,最后还要付稿酬,结果这个孩子后来又得奖,又得稿酬,美得够呛,岂不知这作文是他同桌的,同桌这孩子的作文被抄袭以后回家家里没人懂这个,也就一过了知不管,如果家里恰恰碰上……我就碰到这么一个事,这孩子的爸爸是律师,后来这官司不但打了,还打赢了,这孩子得了好几千块钱赔偿,那孩子从这件事以后知道了我有多少权利,而且我为什么要保护我的权利不让别人来侵犯,同时我也不去侵犯别人的权利,如果我们每个孩子,每个公民都知道我本人创作的,哪怕是我随口哼出来的一段小歌曲,把它记录下来也是有版权的,版权这个东西不在乎是谁,您是引车迈江之流。

  原:尤其是对作曲家哼小曲的时候您要注意一点,一定要记下来。

  李:一定要记住,不然他用了您的您只能干叫苦,没证据是不是?

  原:是。

  李:另外版权跟专利商标不一样在哪儿呢?这些都要经过注册,有些一年两年三年都下不来,版权是在您完成作品之时就是您的版权产生之日,无须登记,所以谁的作品就是我的,而且——

  原:而且发表不发表都没关系。

  李:没关系,但是这些作品产生出来,50年您都不发表那就不受保护了,而且保护期限也很长,有时候我们不敢随便用别人东西,包括国外的一些大片,我们都要考虑考虑有没有过期,过期了我们可以直接出版,如果不过期我们还要取得授权,包括音乐,我们想演奏别人的曲子,新年音乐会,看起来很辉煌,可是我们用别人曲子的时候首先要取得别人的授权,我们大连文艺团就出过这样的事情,我们到法国演出,演出的时候台下一片掌声,情绪特别激烈,咱们领导一下心血来潮,说好,为了表达中法人民的友谊,咱们演奏一首法国歌曲,演奏以后情绪相当热烈,法国人都站起来鼓掌,他们绝没有想到中国人能把他们的音乐演奏得那么淋漓尽致,那么美,可是当大幕一落的时候就有人来收钱了,收得我们目瞪口呆,为什么?我们加演一个,没要钱就不错了,怎么您们还跟我们要钱?

  原:想不通的事情。

  徐:这在中国是不可能的。

  李:后来人家告诉我们,因为您们使用了我们的作品,用人家的作品是要交费的,这是著作权法理的一个核心的问题,要授权,要交费,以后我们出去演出再也不敢表示这种友好了。

  原:事先一定要想好,没有授权的东西一定不要乱用。

  (音板:您正在收听的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午间一小时》节目,今天的话题是《向剽窃说“不”》,中国人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原因何在,请您继续收听!)

  原:徐律师,您当了这么多年律师,您在处理这些案子的过程当中,您觉得侵权者或者被侵权者在处理具体的事件中有哪些事是容易被他们忽略的?

  徐:我觉得被忽略的东西就是被侵权者有时候他对自己的权利不知道是权利。

  原:就是自己被侵权了还不知道我应该去告他。

  徐:对,如何去维护自己,第二个方面是社会压力比较大。

  原:我觉得这里面确实有一个社会环境的问题,刚才李处长也谈到天下文章一大抄,从小学写作业就开始抄,我记得在网上看过一部作品,那里面谈到校园三趣,其中谈到抄袭他就说在大学里面都有叫法,抄作业计算机系的叫拷贝,生物系的叫克隆,新闻系的干脆叫盗版,他知道抄这个不对,但还要抄。

  李:我就觉得跟我们国家的法制,我们的法制氛围还不浓,我们还没有进入正常的法律轨道,这种社会环境有很大关系,其实版权是什么?版权就是人权,如果您侵犯我的版权,实际上是践踏我的人权,应该这么理解,作为每个公民来说,像刚才徐律师说了,不敢告或者不想告,正好是我们的悲剧,一个最大的错误。

  余:告了之后很苦恼。

  李:人不一样,大家知道谷建芬吧?她是大连人,我们大连曾经有一个文艺团体演出了一个话剧叫《请把我的歌带回你的家》,这首歌是谷建芬写的,这个话剧里面从头到尾三次使用她的作品,既没有跟她打招呼也没有付酬,当谷建芬知道这个情况以后就来找我,说侵权了,我就找文艺团体,这个团体觉得很不能理解,我们从解放后演话剧,我们有一个音乐库,我们顺便使用音乐从来没有犯过毛病,我说不行了,现在我们有法律了,有著作权法,所以要按照法律来。

  原:还有一些媒体有这种说法,我用您的东西是在宣传您,我在给您扬名,您怎么还反过来告我。

  李:我不能老讲我们中国人怎么样,中国人的意识,从开始就是模仿意识,我们不知道自己去创新,作为谷建芬就非常大胆,我不怕您谁说,我就要告您,别看是自己家人,我也得告您,这个问题解决得非常好,人家不但把钱送过去了,当然也问我送多少钱,我说其实这不需要多少钱,您要真的,像余音这个付稿费才能付几个钱啊?200块钱以内就差不多了,您到最后要赔得赔多少钱?谷建芬那么我建议给2000块钱就行了,她就给了谷建芬2000块钱,谷建芬最后还原封不动的送回来了,说我其实不为这个钱,我就是想提高提高您们的法律意识,让您们尊重尊重作者,尊重尊重知识,这件事是大圆满的结局,很好,但是大连文艺界的人很多不理解,大连话讲是“哎,妈呀,还老乡呢,太不够意思”,嫌人家不够意思,我就出来替她说话,就为这事在电台电视台做了好几期节目,什么叫不够意思,亲兄弟咱们还明算帐呢,尤其这是文化文学艺术,如果大家都不尊重它,我们随便践踏它,就像我们刚才讲的,这些孩子们从小听的盗版,用的盗版,就这么长大了,您说将来他们学再多的知识,我看是捧着金饭碗得要饭吃。

  原: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李:入世了,我觉得我们就应该遵守国际条例,我们得遵守这个游戏规则,我们现在整个软件使用,我说了都觉得可笑,基本都是盗版,我们中国人,我们每个单位,可以这么讲,我们在做预算的时候,计算机预算的时候,我们把硬件预算得足足的,哪个单位预算软件?是不是很少?但您再看看国外的,国外包括个人买软件,买计算机,他先把软件资金预备得足足的,这是主要的,硬件是什么?如果离开软件硬件还有用吗?

  原:一堆废铜烂铁。

  李:是啊,可是我们就做不到这一点,外国人老看我们使用的都是盗版的Windows他能干吗?他不投诉您怎么办?现在还好,他跟您一家一家打官司,比方微软起诉亚都,亚都加时器,您不管它打赢打输,它是没完没了的起诉您,这是一个官司,赢了输了它赔钱就是,将来我们加入WTO是一个政府对外,起诉的是中国政府,而且不会让您一个官司一个官司的赔钱,我整个经济上制裁您,那损失该有多大。

  原:我从网上也Down下来一个消息,说美国一个公司跨海打官司,无锡首例入世后的知识产权案被判,这家公司加工了人家的东西以后实际一共才挣了5700多块钱,最后由于它侵权,人家向它索赔30万,这个公司死活也没想到我挣了一个小钱,最后损失了一大笔钱。

  (音板:余音起诉《半岛晨报》剽窃自己的作品,为什么只要一块钱,盗版侵权在经济上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请您继续收听《午间一小时——向剽窃说“不”》。)

  原:我觉得像您刚才提的,有勇气出来打这个官司的人真是值得敬佩,像余音这样,我要一块钱,实际我并不是从经济利益上来考虑,像您提到的谷建芬,我把钱退给您,实际的目的是让您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我觉得这是很高尚的,但一旦该赔偿的时候我觉得还是——

  李:干嘛不赔啊?

  徐:像余音和谷建芬的做法,它也不是凭空产生的,是带有一种背景的,这种背景是什么呢?他要站出来打这个官司要顶住社会的压力,因为社会的舆论,人们的意识被迷惑,往往会误解他们,会不会为了名为了钱打这个官司。

  原:我希望通过社会的进步,通过大伙儿对法律意识的加强,对著作权法的了解今后可以堂堂正正的向侵权者要钱,按照现在新的版权法,著作权法,像余音这样的事情,或者像您刚才提到谷建芬这样的事情,如果真的要按照赔偿,应该赔偿多少钱?这有标准没有?徐律师。

  徐: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看他的实际损失,有的从反方算,对方得到的稿费是多少,另外他为诉讼过程付出的,另外他为打这个官司的交通费,误公费这些费用,另外可能根据自己的请求,一些精神上的损失。

  原:有没有一个大概的范围,应该赔偿多少?

  李:因为著作权法毕竟是一个民法,是民事法律,侵权这一块儿在法律上有这么一个规定,如果没有侵犯到社会的公共利益,比方您和另外一个人发生了一个矛盾,互相侵权的情况,只要没有牵涉到社会的公共利益,您们俩就可以自己解决,这样您怎么解决都行,要多少都行,只要差不多,双方能达成协议,不管是口头的书面的。销售盗版的还有比方出版社出版了人家的作品也没打招呼没付钱,满天下发行了,而且赢利很多,这确实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这时候不但管理部门可以出面干涉,而且司法部门也可以出面干涉,管理部门查您的违法所得是多少,二到五倍,一般都是按二到五倍来赔偿,司法机关作为新的著作权法公布这就大了,50万以下,力度非常大。您可以看新的著作权法,在法则里面,第40条里面,可以罚到50万以下。

  余:所以剽窃者或者抄袭者,在您准备实施您的剽窃和抄袭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风险非常大。

  徐:这种立法给确立人以举证证人,减少他的举证证人,有时候著作的损失是很难举证的,这要规定一个fu度。

  李:新的著作权法里面,在责任举证里面还做出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规定,它就是一个责任判断变成相反形式的,就是谁是被告谁举证。

  徐:倒置。

  原:能给我们举个例子吗?让我们听得更明白一点。

  李:比方销售盗版制品的,被我们抓住了,原告告被告,两人都到法庭以后,要由被告,也就是制作盗版的人拿出来,我没有制作您这个,没有销售您这个,您看我有委托书,我有正式的委托书,我没有盗版,而且我销售的是正版,您要拿出证据,拿不出来就是您的责任。

  余:我这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就遇到这样的事情,他们委托代理这么辩那么辩,虽然口才很好,但是他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个东西不是剽窃我余音的。

  李:这也是这样,就是因为被告拿不出证明我无罪的证据,这就是倒置。

  徐:倒置在我们国家的立法只有七八种情况是倒置的。

  原:哪七八种?

  徐:比如说悬挂的物品掉下来砸到了人,那么我告的是物品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您说我没有,那么您被告要举证我没有砸到您,比如饲养动物的,我被您养的动物咬了,您要举证,不是我的狗。

  李:我根本没养狗。

  徐:比如我起诉医院,我的叔叔发生了医疗事故,医院就要举证,我没有发现医疗事故,这些都是新加的,在著作权这个问题上,可以看出是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音板:您正在收听的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午间一小时——向剽窃说“不”》,本期节目嘉宾《东北之窗》杂志社记者余音,辽宁省十佳律师徐清音,大连市版权局版权处处长李东萍。请您继续收听。)

  原:我觉得像李处长刚才说的,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晚,但是我觉得晚不怕,只要我们意识到,能够跟上,我们就有信心把这个市场规范好,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我觉得我们还是应该借鉴一些国外好的经验,刚才您已经讲了一些了,能不能再给我们讲一些国外在维护著作权法上做得好的经验。

  李:比方一所大学,美国波士顿大学传播系的一个主任,他在讲学的时候讲了一段名人的话,非常好,刚讲完,下课铃声响,他就走了,可是他的一个学生就找到校长,说我们刚才主任讲的话不是他的话,我在某个杂志上已经看到过是某某人的话,这个校长马上找到他们系的主任,主任当场就说校长我辞职,为什么?因为他引用别人话的时候没有说出来是谁说的,所以学生以为是他说的,就这么严重,而且因为他的人品比较好,所有的老师都来替他说情,最后他终于留下了,但是已经不能任主任了,第二天上课的第一句话就是向学生道歉,我错了,没把作者提供给大家,我在这儿真诚的向大家道歉,这就非常严格。

  原:意识。

  李:对,意识非常好,不光他有这种意识,学生都有,他整个法律、道德、文明已经规范到这种程度了,我们国家恰恰缺的就是这一点,我们再有多好的法律,如果大家都不懂,不去执行,这个法律不是跟没有一样吗?所以我想我在西班牙的时候曾经采访一家报社,我一看这个报纸出版一天是一百个版,我们最多的报纸大概也就是40多个版,我问他们有多少编辑,他说一共才30多个,应该说它的效率是很高的,因为我是搞版权的,我就想问问你们有没有侵权的问题,你们的文摘这个版怎么办,我问了三遍文摘的问题,主编不懂,我跟翻译一再强调,翻译解释了三遍他还是不懂,最后说清楚以后他说我们的报纸根本没有这个版,干嘛要摘呢?谁摘谁,你办自己的报纸,如果你的报纸都没有东西写那就停吧,在国外就是这样,我就是我的独家新闻,一个新闻可以大家写,可是每个报纸写的就是不一样的,如果你用别人的报纸写的东西,那你这个报纸不出三天肯定垮台,他就是这样,本身就给尊重知识和不盗版,不抄袭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可我们的国家做不到,这样就非常容易给盗版、侵权、抄袭造成很肥沃的土壤,所以打不清的官司,这也是我们国家特殊的情况,别的国家绝对没有,而且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上甚至还为它专门设立了一条,就是报刊转载要付费,而且最低的费用是一千字50块。

  原: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李:对,所以我们国家认可你报刊转载的现象,因为什么?因为我们要给报纸一些生存的余地嘛,这和其它国家是不同的。

  原:比如现在就像您说的确实有报纸转载的情况,我在转载的过程中确实我写明了我是从什么地方转明的,作者是什么名字我也给你登好了,但是我现在确实找不到这个人,有的用的是笔名,可是我确实想给他付费付不了怎么办?

  李:这咱们国家,在北京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它里面专门有一个部门叫报刊转载收费,而且在各省都有代理,比如我们整个辽宁省,你使用报刊转载,你实在找不到人就直接寄给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报载转载,就可以了。

  原:也就是说今后我有一篇文章在报纸上被人转载了,我找报纸不方便的话我是不是就可以到省里面的报刊转载查询他是不是给我寄了稿费?

  李:是是,也可以到北京查去,都可以,因为这全是计算机管理,所有的作者姓名、地址全都有。

  原:今天徐律师给我们就案说法,李处长给我们进行现场普法,面对我们国家现在存在的侵权行为,应该说大家不是一点认识没有,还是有的,从一些媒体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管这种抄袭叫黑色市场,实际大家对它还是有褒贬的,学术腐败,前段说北大汪明明抄袭的事情,大家叫它学术毒瘤,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刚才谈到由于起步比较晚,法规上正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再加上社会环境的一些因素,社会上还是有这种情况出现,今天咱们在座三位,您是受害者,您是法律工作者,是律师,是专门援助余音这样的人,您又是专门搞著作权法,版权法的专职工作人员,支支招,要想把咱们整个版权市场规范好,要紧的要去做哪些工作?

  李:我觉得要是从政府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第一就是要搞好普法宣传,宣传力度要大大加强,尤其面对我国加入WTO,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透明度一下变得非常高,第二个就是要加大对于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把它打击得无藏身之地,而且对侵权盗版者要重罚,严罚,罚他个倾家荡产。

  原:50万以下,尽可能的多罚。

  徐:我觉得主要是这样几条途径,刚才李处长讲的是政府管理力度问题,我觉得这很重要,其次就是人们的因素,包括社会的因素,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是运用规则来运行的,你的每个行为都应该在规则之内,否则你就要吃大亏,在人们的意识上也是一样,所以人们的意识就是提高社会风气也是在保护自己。第三点就是圈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要懂得运用什么手段来保护自己,又回到刚才的话题,就是在人们被侵权以后还有很多顾虑不好解决,实际我们是这么看的,真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司法机关也并不是说他就不会公正处理,大部分人都会公正处理,像余音这件事情,很快就处理了,很快就给你保护了,很快全部诉讼请求都给予保护了。

  原:得相信它。

  徐:对。

  原:我记得余音跟我说过在这件事情当中有朋友还劝他你是不是请人家吃点饭,最后想来想去我不能这么做,我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去触法。

  李: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原:事实证明西港区人民法院还是很公正的。

  徐:另外作为司法机关它的司法观念首先要保护著作权,司法机关要公正,而且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原:徐律师已经说得很全面了,说到关于被害人,也说到司法机关,忘了说自己了,我替他说一句,应该请个好律师,请一个像徐律师这样的律师,这样的案子胜券就更一些。余音你来说说。

  余:我是三句话不离本行,我可以提出两个建议,从两方面说,一方面从新闻工作者的角度,比如记者,编辑,媒体领导,你们要学习著作权法,运用著作权法,尊重著作权切身的权益。

  原:媒体要自律。

  余:对,减少不必要的失误,麻烦,我只要一块钱,下一个案件我还要一块钱吗?作为我余音要一块钱,那么李音他不一定要一块钱,必定要付出很昂贵的代表,所以说你也该学习了解尊重它,第二从作者,著作人这个角度,我觉得我有四句话,也是我的体会,可以说遭遇剽窃别生气,抓住扒手别客气,有了干扰别泄气,胜利就会属于你。

  原:实际余音这个事情从案子来讲并不是很大,也不是很复杂,案情非常清楚,在判当中适用法律各方面不是很复杂的,但是我们今天通过这个案子对著作权法来讨论,我觉得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去年10月27号,在中国正式加入WTO前夕,全国人大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可以说在著作权法这个角度上我们现在从法律来讲已经和国际接轨,希望大家的意识也能很快和国际接轨,能很快跟上来,所以我非常感谢今天三位嘉宾能到我们的录音间来,一块儿来探讨有关著作权法的问题,给大伙儿进行了一次非常好的普法教育,在节目的最后,我代表我们本期节目的责任编辑高岩感谢听众朋友的收听,同时也感谢大连人民广播电台对我们的技术支持,好,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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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午间一小时》:一位老人的“生存证明”引来的尴尬(2002/01/28/ 11:09)
中央电台《午间一小时》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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