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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商报:受贿款济贫 法律不难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1:44 时代商报

  湖南一位副市长“出事”了,不像别的贪官,他出的事让我们很是左右为难。难在何处,请看:

  湖南临湘市(隶属岳阳的一个县级市)的副市长余斌,被岳阳检察院指控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但在法庭上,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
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也有不少余斌的同事及当地群众认为,余斌收受贿赂主观上不是为了自己,应该不算受贿。此案引起极大反响。受贿款用于扶贫,不由人不惊诧于他的另类。

  告诉大家一下法院的判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余斌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争论首先从法院的判决开始:判决是太轻还是太重?公诉方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余斌则认为自己“不应领刑”。前者的理由是“法不容情”,而后者更有一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高尚借口。这两种声音都不乏支持者,但是绝大多数人却都是基于同一个前提认同:余斌是值得同情的。

  见过贪官,真没见过这样的贪官。那么余斌是善还是恶?

  如果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受贿款济贫”带来的思考就简单了。

  一个人做错事就要受惩罚,这在法治社会没有什么疑问。一个人做错事,也许有一万个理由,但这一万个理由都不及法律大,违背法律,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余斌受贿款济贫一样犯有受贿罪,而受贿罪跟怎么使用受贿的款项是两个不同概念。一个窃贼,把窃来的钱拿一点出来,给一些人,这不能改变窃贼的本质,他还是窃贼,不过是可以算做有一点良心的窃贼。

  余斌的做法根本不能使其“受贿”合法化,更何况,其扶贫帮困的本意也不明晰。最简单的判断是,其济贫款总数没有超过受贿款,也就是说,他在用非法的钱去“行善”,其行为本身不能和纯粹的爱心相比,而到司法部门要问罪的时候,拿出这样的“票据”,更有用来“堵枪眼”以保全自己的嫌疑。而且,他在“济贫”中,已经得到了荣誉,拿这些来掩盖犯罪的本质,此路不通。

  思考的另一方面是,余斌与那些贪污受贿完全占为己有,大肆挥霍的丑恶现象相比,有着善的一面。对之,确实应该有酌情的减轻处罚,这也符合多数人们的“感情”,符合从轻的情节。根据判决结果看,法院在量刑时,还是考虑到了其将受贿赃款用于扶贫的因素,对其判决没有课以重典。

  大家不愿意将余斌想象成一个善于表演的骗子,但余斌博取公众广泛的同情甚至好感,应该值得我们深思。公众对其不惜奉上“好官”的花翎,这说明大家的“要求”太低了吗?我看非也,核心因素应当是公众对贪官的愤怒,愤怒累加之时,一点点的“善举”便博得了非理性的同情,只能反衬着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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