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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非法所得19.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4:05 法制晚报

  自称将其中15万余元用于公务法院审理后对其判刑

  受贿“扶贫帮困” 副市长难逃法网

  法学专家: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所谓“济贫”并不能改变受贿事实虽然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

  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涉嫌受贿一案日前终审判决。岳阳市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 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的判决。此案因余斌在庭审中声称自己将一些所收受款项用于扶贫帮困、社会 赞助和公务活动而备受关注。

  截至今天上午,根据新浪网的调查显示:66%的网民认为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受 贿罪;24%的网民认为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构成受贿罪;另有10%的网友表示说不清。

  虽然人们对此案有不同看法,但岳阳市中院的判决,使争议告一段落。文/记者姚奕

  指控

  建栋楼受贿11.5万元

  今年45岁的余斌1977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临湘市城南乡党委书记,临湘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临湘市教 育局长,临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临湘市人大代表等职。

  检察院指控余斌在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在建一栋办公楼时接受临湘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经理钟某11.5万元现 金。

  检方指控,余斌共计受贿22.5万元。

  辩称

  “曾掏出15万余元用于公务”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余斌提出,他所收受的财物中15万余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可不 作受贿数额认定。另外,收受钟某现金应为8.5万元,而非11.5万元;收受其他人的10万元是接受朋友正常的资助且 并未为其谋利,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两次法庭调查显示,2002年春节前,某乡党委书记找到时任副市长的余斌,称该乡还有几个乡干部的工资没 有解决,余斌便从这些“礼金”中拿出了一万元把几个乡干部的工资问题给解决了。

  2003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损坏导致纠纷,村民闹到市政府,要求面见市长批示钱维修渠道,余斌随即给了该村5 000元,从而平息了纠纷。

  判决

  受贿罪名成立

  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这22.5万元中,有9.5万元属于受贿,另10万元虽属朋友馈赠,但应认定为违 法所得,其他款项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由此,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依法对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文/《东方新报》颜家文

  交锋

  私受钱财办公务是否属受贿

  正方:已经构成受贿

  针对辩护人提供的被告人收受的钱财中用于公务活动的证据,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因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 ,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余斌提出其所受财物中用于公务部分不应认作受贿数额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但可作量刑 情节予以考虑。

  反方:不构成受贿

  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了 公务活动,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

  余斌称,每年的公务经费不够解决大量实际问题,而如果将收受的钱财上缴单位,自己又失去了支配权。

  连线

  “我筹钱为解燃眉之急”

  记者连线湖南临湘采访了具有争议的原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以探究其受贿济贫的真实内心世界。

  记者:读者想了解的是,您从当初的铁腕纪委书记到今天被判缓刑,面对巨大的落差,您心里是怎么想的?

  余斌:心里经过这么多天的风风雨雨,感觉不到什么了。对于我来说,感觉还是很平稳,也想得比较开。

  记者:您为什么要用受贿的钱用于济贫呢?

  余斌:这是现实所迫,没办法的办法。

  比如说,2003年春节,三个下岗职工找到政府来,坐在市长办公室不走。市长把我找去了,要我接待他们,他们 的要求很低,“过春节了我们下岗职工家里没有一条鱼,没有一斤肉,这个年怎么过?”一提这个问题,我就拿了600元钱 给了秘书科,安排给下岗职工每人200元钱买点肉买点鱼过春节。

  如果我当时没钱,就这么点现实的问题可能我都没办法解决。因为作为副市长,每年能够自己支配的费用仅仅一万元 。

  记者:当初您也是纪委书记,您在受贿的时候,应该知道这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余斌:对,我之所以去拿,是我认为这构不成刑法的处罚标准。

  记者:您既然受贿了,为什么不把赃款上缴给有关部门?

  余斌:钱上缴了后我就没有支配权了,因为我筹钱就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我上缴之后根本不能解决问题,我还筹什 么钱啊,那我就拒绝,干脆不收了。文/《重庆晨报》郎清相

  冷观

  量刑已考虑济贫因素

  法学专家认为,余斌在受贿案中法院量刑适中,甚至没有严惩余斌,可能是考虑到其曾把受贿款项用于扶贫,“当然 ,这个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田平安则指出,所有的事实都能完整地证明余斌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跟怎么使用受贿款项是 两个不同概念,“不过根据判决结果看,法院在量刑时,还是考虑到了其用受贿赃款用于扶贫的因素,对其判决没有课以重典 。”

  文/《重庆晨报》郎清相

  声音

  情有可原法不容情

  “余斌案从根本上来说,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站在不同角度会产生不同的观点,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余斌受贿罪名 成立。尽管我同情他,但法不容情。”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丽霞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上述观点。

  徐丽霞认为,余斌案对于律师来讲是个崭新的课题。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余斌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一种受贿行为,那 么就不用考虑受贿款项用于何处。不争的事实是余斌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受贿,并占为己有后再去使用。“占有就是法律上认 为的受贿,性质无法改变。如何使用受贿款项不会影响罪名的构成。”

  文/《重庆晨报》郎清相

  同事忆余斌

  一个“不懂礼貌”的人

  在临湘市一些部门领导的眼中,余斌是一个“不懂礼貌”的人,他常说:“对于这个决定,我余斌个人的意见坚决‘ 不同意’。”临湘市纪委的同志在介绍余斌时说,每逢上级领导开会,持不同观点的他总执意这样说,往往引起一些人的不快 。

  临湘市纪委常委沈洪波告诉记者,余斌曾经是纪委中颇具影响的人物,他的业务水平高,对外协调能力也很强。他在 纪委期间,曾经查办、撤职过5位违纪的正科级干部(行政级别与余斌平级)。

  “他出了这事以后,我感到非常震惊。”沈洪波告诉记者,“在我的印象中,余斌是一个不贪钱财,不占小便宜的干 部。”

  顶住压力撤了局长的职

  临湘市纪委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干部告诉记者,余斌曾经在办理临湘市某局长的案子时,该局长有个同学在岳阳市 任领导干部,当这位上级领导给他打招呼时,余斌硬是顶着压力,把案情查清楚了,并撤了这位局长的职。

  他曾是“主心骨”

  临湘市纪委副书记邱国营介绍,余斌在纪委工作期间非常敬业,是单位的“主心骨”。他是一个非常坦诚、直率的人 ,不怕得罪领导,也不怕得罪同事,有不同的意见,只要有道理,他就会坚持。“现在的一些领导都喜欢下级说奉承话。”邱 国营说,余斌直率的性格得罪了很多人。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领导打招呼、写条子,他从不领情。”临湘市纪委副书记刘世军说,作为多年的同事,他非常 了解余斌是一个讲原则的人。“他得罪了个别领导,具体情况不方便说。”刘世军叹息道,余斌是一个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干部 ,但他不善于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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