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受贿济贫情有可原法无可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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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0:13 南方都市报 | |||||||||
-只眼观天之邵建专栏 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受贿22.5万元被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由于余斌并没有将贿款落入个人腰包,而是将其中的15.47万元用于若干种形式的扶贫,故以“不应领刑”而抗诉。结果,2005年7月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裁定余斌犯有受贿罪。
此案一出,舆论大哗。很多人同情这位副市长,认为他虽然受贿但是在做好事。余斌甚至不认为自己是受贿,或只是形式上的受贿,因为他的贿款大部分用于解决实际工作问题。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他这个副市长每年手中能够支配的也就一万元,还不如个打工仔。而媒体也用了“另类的为民父母官”这样的标题暗含自己的倾向,同时又由被采访者之口问“余斌何罪之有”?理由是“现在被查办的那些贪官,个个有车、有别墅、有情妇。余斌有什么”? 如果余斌情况确实如此,我也非常同情余斌的遭际,但从法的角度,还是认为他犯了受贿罪,因而支持法院的判决,而不认同以上网友、纸媒和余斌自己的说法。 这里,就牵涉到一个“情”与“法”的问题。关于此问题,清代有过这样一则故事。某女子与人私通,儿子甚以为耻。终于有一天,他杀了自己的母亲。杀人抵命,自然该处以极刑。可是该县令动了恻隐,想救这个青年一命,他把难题交给了自己的幕僚。这个绍兴师爷把文告接过来看了一遍,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办法就在最后一句话上,此话是“情有可原,法无可恕”。该师爷提起朱笔,把它给勾了一下,便倒过来成了“法无可恕,情有可原”。于是县令当场就放人。 这个故事说明了什么?情大于法。传统中国社会从根底来讲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情”不仅常常大于“法”,而且整个社会系统主要是“以情主治”而非“以法主治”。 今天,我们正处在向法治社会的转型中,这个过程肯定有来自习惯的阻力,它甚至以民情民意出现,又以舆论的方式完成,“余斌案”就是一个例子。尽管法院坚持了它的职业伦理,但以上人数过半的舆论倾向却不得不让人深思。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余斌正是利用自己的职权在发包工程中让包工头牟利,并多次收取对方给予的现金。受贿罪的帽子可谓不大不小。但,舆论略迹原情,“迹”不重要,或可从情原谅,重要的倒是他为什么受贿以及贿款的去向。然而,法不容情,它不问动机也不顾结果,而是注重这两者之间的过程,即“迹”。也就是说,余斌是程序出了问题。结果,被舆论看重的动机、结果之类无助于定案,只是在量刑时可以酌情。 应该说,“余斌案”是一个悲剧,假如当事人有很强的法观念与法意识,未必不能避免这情有可原的悲剧。可以注意到,余斌在为自己辩解时用了这样的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听起来不无道理,然而,古训有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即使用之于民,亦不能无道而取。余斌以受贿济贫,可谓一种非常道,一旦东窗事发,以用之于民来辩护也就无济于事。余斌是一个理性人,他应该明白这一点。既然他选择了按照自己的“意图伦理”去做事,那么,他就必须承担其“责任伦理”要求他付出的代价。就此而言,他的做法再合情理也帮不了他。 同样,舆论说他“曲线为民”,“出发点是为民”,声称他是“为民的父母官”也是不合适的。法律不走曲线,“出发点”也不过是谁也说不清的“意图伦理”。“父母官”更是一个需要谨慎规避的词。舆论如此,可见建构一个法治社会并不容易,它不仅需要执法部门以法至上,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包括它的舆论与认知)能养成在法律框架内言说问题、衡量问题的习惯。 当然,一个事件是价值多维的,由“余斌案”在法律之外折射出官场逼清为贪、劣币逐良等问题,属于另外的话题,虽然重要,此处不表。(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教师) 相关专题: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受贿款扶贫引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