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清官”:拿赃款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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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3:19 兰州晨报 | |
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二审未能免罪 2004年7月16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时任湖南临湘市(隶属岳阳的一个县级市)副市长的余斌刑事拘留,7月30日,批准对其逮捕。 一审,余斌向法庭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认为可不 二审驳回检察院抗诉和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受贿款“济贫”有罪 2004年11月25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认为可不做受贿数额认定。法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这22.5万元中,有9.5万元属于受贿,另10万元虽属朋友馈赠,但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其他款项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可作为本案件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随后余斌被取保候审。 12月23日,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二、依法将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审结果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 2005年3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辩护人再次提出,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名义,将收受钱财中的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 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 就在各界仍在针对“余斌受贿案”展开激烈争议时,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下达了“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余斌对此表示出了遗憾。专家分析量刑已考虑了济贫困素 法学专家认为,余斌受贿案法院量刑适中,甚至没有严惩余斌,可能是考虑到其曾把受贿款项用于扶贫。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田平安则指出,所有的事实都能完整地证明余斌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跟怎么使用受贿的款项是两个不同概念,“他的另类,可能是由于其良心上的发现”。 “不过根据判决结果看,法院在量刑时,还是考虑到了其将受贿赃款用于扶贫的因素”。旁人评价曾经的铁腕纪委书记 临湘市纪委常委沈洪波告诉记者,余斌曾经是纪委中颇具影响的人物,他的业务水平高,对外的协调能力也很强。他在纪委期间,曾经查办、撤职过5位违纪的正科级干部(行政级别与余斌平级)。 “他出了这事以后,我感到非常震惊。”沈洪波告诉记者,“在我的印象中,余斌是一个不贪钱财,不占小便宜的干部。”临湘市纪委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干部告诉记者,余斌在办理临湘市某局长的案子时,该局长有个同学在岳阳市任领导干部,当这位上级领导给他打招呼时,余斌硬是顶着压力,把案情查清楚了,并撤了这位局长的职。个人解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2005年7月24日,记者见到了余斌。余斌对法院所认定的他在任教育局局长期间,收受教育局办公大楼项目经理钟希金人民币8.5万元贿赂一事并不否认。“钟希金送给我8.5万元现金的时候,我并没有拒绝。我当时的想法是,只要自己不占有这笔钱,用这钱来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和矛盾,并不构成原则性的问题。”余斌这样解释受贿理由。“我这个副市长所能支配的就这一万元钱,还不如一个普通打工仔。”余斌说,他在任副市长期间,分管财政、城建、国土、政法、信访等工作,分管钱有很多矜持和问题需要经费解决而市财政又非常紧张。根据两次法庭调查显示,2002年春节前,某乡党委书记找到时任副市长的余斌,称该乡还有几个乡干部的工资没有解决,余斌便从这些“礼金”中拿出了一万元把几个乡干部的工资问题给解决了。2003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损坏导致纠纷,村民闹到市政府,要求面见市长批钱维修渠道,余斌随即给了该村5000元,从而平息了纠纷……余斌说,多年来,他至少将所收受的贿赂以及朋友馈赠中的15万余元发放了出去。“我的这些做法,从形式上讲,的确是在受贿,但我没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余斌认为自己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来源:兰州晨报) 相关专题: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受贿款扶贫引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