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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早报:副市长的另类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4:24 法制早报

  本报讯 (记者 王甘霖 发自湖南岳阳) 作为副市长的余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从形式上讲,这是一种受贿行为。但与其他同类案件不同的是,余斌并没有将这些钱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来帮扶那些最需要帮助的老百姓。

  有观点认为,“余斌受贿案”引起巨大争议的焦点在于,它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罪”与“非罪”的争议,展现出了一个副市长在执政中遭遇财政资金紧缺时,采用了一种另类
的受贿方式最终导致了一段另类悲剧,并由此引出了一个新的“反腐话题”。

  受贿款“济贫”有罪

  自从那次“组织谈话”以后,余斌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物。 2004 年 7 月 9 日晚 ,时任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的余斌接到“组织找你谈话”的通知。

  “组织”指的是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余斌当时已经非常清楚,关于他的“受贿”问题,反贪局已经对他进行了长达一个月的调查取证。

  从 7 月 9 日 到 7 月 11 日 ,余斌把自己与他人的一切“经济往来”主动作了如实的陈述。 7 月 16 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斌涉嫌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 7 月 30 日 ,批准对其逮捕。同年 10 月 22 日 ,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定,岳 阳市 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 向 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 22.5 万元。同时,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余斌本人的交代以及对这些行贿人员的调查笔录。

  “这些指控均是我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待的。” 余斌告诉《法制早报》记者,他自认为襟怀坦荡,便主动如实地陈述了组织和检察机关所要了解的一切事实。

  2004 年 11 月 25 日 ,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余斌向法庭出示了 11 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 15. 47 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认为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

  法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这 22.5 万元中,有 9.5 万元属于受贿,另 10 万元虽属朋友馈赠(不构成受贿),但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其他款项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提出的所收钱财中用于公务活动部分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可作为本案件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开庭审理 13 天之后,余斌被取保候审。

  12 月 23 日 ,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余斌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6 万元。余斌受贿所得 9.5 万元及 10 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众议后的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岳 阳市 君山区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

  2005 年 3 月 10 日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双方言辞犀利,争论的焦点仍然在于余斌是否构成受贿及涉及金额等方面。

  二审中,辩护人再次提出,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名义,将收受钱财中的 15.47 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他同样出示了所有的票据、凭据和证词。

  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

  余斌的辩护律师认为,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收受他人钱财与其职务有关的只有 9.5 万元,而被告人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就有 15.47 万元,这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个人占有的目的和动机。《刑法》第 386 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383 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余斌虽然收受他人钱财 9.5 万元,但自己并没有贪污,所以不能按照《刑法》 383 条(贪污罪)的规定论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汤保山在其所著的《刑事审判理论与实践》一书中认为:“行为人收受贿赂,未从中直接得到好处,将受贿赂用于公务活动并查有实据的,可以不作受贿数额认定。如果一部分用于公务活动,一部分归个人所得的,可以将用于公务的部分减去后,将个人实得的认定为受贿数额。”

  长沙市唐成豹律师则认为,余斌私自收受的钱财确实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了公务活动,但他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在法律上是个很模糊的概念,他很难凭借这一点得以脱罪。不过,把私下收的钱用于公务活动,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受贿,或者是否可以减轻罪行,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此间有人认为,受贿之所以为“罪”,不在受贿本身,而在受贿是一种交换——受贿的官员拿什么跟行贿的人交换?拿国家的、集体的、公民的利益,而且也绝对不会是对等的利益。受贿之所以为“罪”,其本质在此。

  就在各界仍在针对“余斌受贿案”展开激烈争议时,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7 月 7 日 下达了“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副市长的执政困惑

  在临湘市三桥东边的一套简陋的出租屋内,《法制早报》记者见到了余斌。根据临湘市政规划需要拆迁一条老街,以修建“绿化广场”,余斌家的房子因此被拆。他告诉记者,拆迁补偿的 36 万余元在案发后已经被检察院反贪局作为赃款没收,他也不知道夫妻俩还要在这间出租房内居住多久。

  余斌的母亲告诉记者,在拆迁的时候,余斌还是分管城建规划的副市长,她给儿子打电话:“能否等我们把房子落实了再拆。”“不能为了自家的小利乱了政府的统一规划。”余斌摔了母亲的电话。

  余斌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对法院所认定的他在任教育局局长期间,收受教育局办公大楼项目经理钟希金人民币 8.5 万元贿赂一事并不否认,但他解释:“我在纪委工作 11 年,其间曾分管工程招标的监察工作,深刻地感受到,我国目前的工程招标体制和现有的基建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导致基建过程中形成了很大的利润空间,这是许多基建老板一夜暴富的重要原因。因此,当钟希金送给我 8.5 万元现金的时候,我并没有拒绝。我当时的想法是,只要自己不占有这笔钱,用这钱来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和矛盾,并不构成原则性的问题。”

  “我这个副市长所能支配的就这 1 万元钱。”余斌说,他在任副市长期间,分管财政、城建、国土、政法、信访等工作,分管线有很多矛盾和问题需要经费解决,而市财政又非常紧张,不可能作出专门的预算,要解决分管线的这些问题, 1 万元钱显然是杯水车薪。

  对此,庭审出示的证据也显示,余斌作为副市长,县财政每年所拨付的费用仅为 1 万元,其中还包括余斌用车的费用。

  根据两次法庭调查显示, 2002 年春节前,某乡党委书记找到时任副市长的余斌,称该乡还有几个乡干部的工资没有解决,余斌便从这些“礼金”中拿出了一万元把几个乡干部的工资问题给解决了。 2003 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损坏导致纠纷,村民闹到市政府,要求面见市长批钱维修渠道,余斌随即给了该村 5000 元,从而平息了纠纷。 2004 年春节前夕,有 3 位下岗职工因无钱过春节,说要“找市长批点救济金,过完春节就外出打工”。余斌了解情况以后,通过秘书科给了 3 个下岗职工每人 200 元。

  余斌说,多年来,他至少将所收受的贿赂以及朋友的馈赠中的 15 万余元发放了出去。

  对于他的这一做法,他的一些同事早有耳闻,一些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能够理解余斌的这一做法,但并不赞同,理由是这样做显然“有悖组织程序”。

  “我的这些做法,从形式上讲,的确是在受贿,但我没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余斌认为自己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

  临湘市有人对记者表示,余斌从事了 11 年的纪检监察工作,理应知道这种非常规做法的风险性,但其仍执意之为令人“颇为不解”。

  但余斌解释:“上缴不外乎有 3 个部门,自己的单位、检察院、纪委。交给了自己的单位和检察院,这些钱可能会变为一些单位的职员奖金;交给纪委,我作为一个副市长解决实际问题时又会捉襟见肘。”

  “另类悲情”的副市长

  临湘市纪委常委沈洪波告诉《法制早报》记者,余斌曾经是纪委中颇具影响的人物,他的业务水平高,对外的协调能力也很强。他在纪委期间,曾经查办、撤职过 5 位违纪的正科级干部(行政级别与余斌平级)。

  “他出了这事以后,我感到非常震惊。”沈洪波告诉记者,“在我的印象中,余斌是一个不贪钱财,不占小便宜的干部。”

  临湘市纪委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干部告诉《法制早报》记者,余斌曾经在办理临湘市某局长的案子时,该局长有个同学在岳阳市任领导干部,当这位上级领导向他打招呼时,余斌硬是顶着压力,把案情查清楚了,并撤了这位局长的职。

  临湘市纪委副书记邱国营介绍,余斌在纪委工作期间非常敬业。他是一个非常坦诚、直率的人,不怕得罪人。因此,余直率的性格得罪了很多人。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领导打招呼、写条子,他从不领情。”临湘市纪委副书记刘世军说。

  “他得罪了个别领导,具体情况不方便说。”刘世军叹息道,余斌是一个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干部,但他不善于保护自己。

  余斌告诉《法制早报》,他在任教育局局长之前,组织曾找他谈话:“你在纪委监察局工作时间太长,结怨太多,去教育局工作一段时间,回避一下矛盾,这样便于你在换届选举时去政府工作。”

  余斌在担任了一年零八个月的教育局长以后,即被选为临湘市副市长。他在教育局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给同事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临湘市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陈建林告诉记者,教育局管理着几千名老师、数万学生,难免有老师为找他帮忙送红包,对 于 老师们送来的红包,他坚决不要,都是通过办公室工作人员退还给当事人。在他看来,教师凭工资吃饭,他们挣钱不容易。

  陈建林还介绍,余斌从不贪图小便宜,一些朋友、同学、同事送给他的一些烟、酒,他也从不带回家,都放在办公室和教育局的食堂,用于接待客人。在他要到政府工作的时候,该局办公室准备将这些消费了的烟、酒给他算成现金,余斌对办公室的同志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这是贪污”。最后又戏言道:“这些东西又不是自己花钱买来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嘛,反正单位接待客人也需要。”

  《法制早报》在临湘采访期间最大的感受是,不少人认为余斌是一个悲剧性的人物,他们对余斌工作待人时那种不拘小节的仗义表示出敬佩。

  但几乎所有这些对余斌作出清廉肯定的人员又几乎都对余在面对一些人的行贿时,采取的不拘小节的做法,表示了否定与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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