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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刑法严惩商业贿赂等金融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21:5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刑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内容涉及惩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操纵股市、商业贿赂、枉法仲裁等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作草案说明时介绍,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共17条,涉及4个方面内容: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
投资者利益的犯罪、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关于其他犯罪。

  针对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修订后的

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的界定作了修改,加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草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作出与证券法相衔接的表述,并将实施这一行为犯罪的罚金数额改为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根据草案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对刑法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金融票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责任。草案还在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草案明确应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在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基础上,把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草案规定,刑法将增加破产欺诈犯罪的规定;增加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牟利行为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加重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处罚,将开设赌场犯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10年;增加对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增加仲裁人员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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