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草案删除有关动物福利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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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21: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 近年来,“动物福利”一直是社会十分关注的话题。考虑到“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修改后的畜牧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报告了畜牧法草案的修改情况。
今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畜牧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曾就“动物福利”作出规定:国家提倡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规定。 此外,草案对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疫病的报告、监测,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都作了原则规定。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草案对畜禽疫病防治规定得不够充分,建议增加具体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农业部研究认为,动物疫病防治问题很重要,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工作。畜禽疫病防治应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畜牧法作出与动物防疫法相衔接的规定即可。草案据此进行了相应修改。(完)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