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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10日内签发普通护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21:4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田雨、杨维汉) 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护照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草案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应当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申请普通护照。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日。申请普通护照的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草案还规定,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的,应当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临时出国的公民在国外丢失护照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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