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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0:1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明确:对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统计显示,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已达到116.9:100,有的省份则高达130:100,而正常值仅为102~107:100。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家人口与计生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导致一些地方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刑法中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没有规定。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资格的人。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单位正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

  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在刑法第33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36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关专家建议,在修改刑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培育男女平等的生育文明观念,从思想观念上解决性别歧视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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