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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组织:我腐败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8:47 东方网

  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从即日起正式施行了。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罗列了一堆: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
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据2月16日《扬子晚报》)

  将官员及其亲属的“生活大事”公开,在发达的民主国家应该算是一种“常态”。这种“公开”既对官员是个“自律”,又便于监察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如果将其引进,再用法律将其“固定”下来,在全国推行,那么一定可以为反腐败工作增添一件“新式武器”。

  可是江苏省的这个“报告”与上述的“公开”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报告”对于官员自己来说属于“主动”,而对于公众及其监察部门来说却是“被动”的。“报告”效果完全取决于官员的本人的自觉性,取决于官员个体的素质与修养;而“公开”却含有“指令性”成分,是“审察”与“报告”的综合。即,你报告了多少是一回事,我的审查和

审计是另外一回事,互不影响。

  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预防他们腐败。可是,假如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腐败了他们会如实向组织报告吗?一些官员即使受到“双规”审查时,想要从他们口中“撬出”一点腐败的信息来都十分困难,何况“太平无事”的平常日子呢?因此在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让官员自己“报告重大事项”来预防腐败则几乎是一种空想。

  看看江苏省这个“报告制度”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领导干部是如何“处分”的,你就能感觉到这又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花拳秀腿”:“……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检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治理腐败其实有许多切实可行的“体制”可以借鉴,但我们总喜欢“绕弯子”,别出心裁搞一些“花架子”。笔者以为,既然领导干部报告不报告有关部门都要查,那么江苏省不如制定一个法规,强制领导干部“公开重大事项”。这种强制性的“公开”,一定比被动性的“报告”更现实,效果更好!


作者:贾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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