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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益性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0:46 新华网
  

  教育涉及国计民生,关乎民族兴亡。教育是公共产品,是惠及全民的公益性事业,创造人人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同时承担着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启蒙使命。教育需要体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需要国家竭诚负责。

  1.正本清源,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教育的公益性是由其本质决定的,教育通过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教育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应该是实现少数人利益的工具。毫无疑问,发展教育以及推进教育各项改革的最终目的,也应该是为了维护教育的公益性,促进教育公平,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过分强调教育的商品属性,而忽视其公益性,是对教育社会属性的错误理解。公办学校以其公办优质品牌收取赞助费、择校费、转学费,就无异于按照市场价格明码标价出售教育公共资源,实质上是一种有悖于公共利益的寻租行为。而民办学校乱招生、乱收费、压低成本办学,无疑是把办学作为一种投资赚钱的“生意”,谋求短期行为但不谋长远发展,谋求做表面文章但不谋教书育人,谋求经济收益但不谋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从根本上背离了教育的宗旨。

  显然,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产业化”趋向,必将增加人民群众教育负担,难以充分保障全体公民应该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的法定权利,任由其继续蔓延,既不符合落实

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也有违
和谐社会
构建的战略目标。为此,各级政府需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教育产业化,引导和推动学校办学回归教育本源。

  2.履行职责,发挥政府教育服务的主体作用

  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目前8亿以上的人口是农民,对教育的承受能力总体上仍然不强,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决不能办成主要由受教育者承担教育成本的教育,决不能办成为少数人服务的非公益性教育和“贵族教育”。因此,各级政府必须要承担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公共服务职能和主体作用,通过不断增加投入和实行全民教育,保证公民获得必要的知识和思想启蒙,保证公民享有公平地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面对我国人均收入水平仍然偏低、教育基础仍然薄弱的现状,期望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出资,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3.加大社会参与,民办教育任重道远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不等于要国家把发展教育的责任全部包揽下来,也不意味着国家举办所有的教育。为了满足公民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世界各国都在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注重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举办和参与举办各级各类教育。事实证明,即便是世界上经济发达、社会福利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也无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由政府举办和提供的教育供不应求,相比发达国家,更迫切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举办和参与举办各类各级教育。为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国家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诚然,在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可以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的教育服务,但依赖“教育产业化”不能平衡教育的供求关系,市场的驱动机制是私益而不是公益,如果放任对于私益的追逐,那么“教育产业化”就会演变成一种无序状态,甚至改变教育的公益性质。民办学校、公办学校都是国家批准设立的公益性机构,因此,在其运行过程中有义务坚持和践行公益性原则,即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抵制非公益性因素对学生的不利影响。

  总之,我们反对“教育产业化”,是反对地方政府以“教育产业化”为幌子推卸办学和投入的主体责任,是不赞成公办学校公然出售公共教育资源,是不允许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过度追求经济收益,不顾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实践公益性制度和行动的思考

  从我国基本国情、教育发展实际以及教育的战略地位出发,各级政府在承担教育发展主体性作用的同时,要积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遏制各种失范的“教育产业化”倾向和行为。确保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继续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1.职责到位,确保投入

  坚持教育公益性,首先要求各级政府要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起教育经费投入责任。将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预算、决算置于各级人大的审议议程及其监督之下。通过调整拨款政策与比例,将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基本需求和资源均衡配置作为硬性指标,纳入政府预算框架和各级政府政绩评价内容。

  各地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要及时调整政府———社会———学校的关系,改变仅对公办学校拨款的传统做法,把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也纳入职责。使政府从学校的直接管理者转变为教育事业的监控者和全体受教育家庭和公民的代表,在实践中探索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最佳组合,充分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缺陷。

  2.完善政策,建立制度

  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除明确各级政府在各级教育投入中应承担的比例、确保生均教育经费逐年增加、加强财务监督审计之外,还需要建立健全规范公办学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有效遏制各类学校乱收费。

  确保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尽快统一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和记账方式。规范对学校的出资行为,既要注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又要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适用于合理回报的有关政策,鼓励更多社会资金和资源投入教育事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民办学校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3.规范办学,自我约束

  公办学校、民办学校都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规范办学;通过建立与社区、家长的广泛联系,将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意见、建议吸纳到办学中来,将学校的办学置于社会支持和监督之下。

  民办学校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明晰产权、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在各级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明确有关各方的责、权、利。研究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体制灵活的优势,以质量、服务求生存,以形成特色、品牌求发展。

  4.合理收费,加强监管

  民办学校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核算成本,设立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实行办学收费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加强财务管理。根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督察和定期公布审计结果制度,将违规办学和乱收费的学校予以曝光;对以营利为目的、以办学牟取暴利的学校,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给予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罚。

  5.培养中介,社会监督

  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在政府指导下,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反映民办学校意愿,维护民办学校利益,为民办学校及其师生提供相关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的基础性建设。

  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的行业协会、专业性社会中介组织按照协会章程和职能,或在政府的指导下或以独立的形式,针对协会会员学校的教学秩序、教师培训、教学质量监控、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办学行为和结果,进行监测和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及评价结果,促进民办学校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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