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正副"总统"未犯"内乱外患"罪仍可被弹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50 华夏经纬网 | |||||||||
华夏经纬网11月21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昨天初审通过“立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统”、“副总统”即使未犯“内乱”或“外患”罪,“立院”仍得对“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劾案”。 据报道,现行条文规定,“立法院”依“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或“外患”罪,得提出“弹劾案”,但初审通过国民党籍“立委”李庆华
此外,未来“立法院”行使“审计长”、“考试院”、“司法院”与“监察院”人事同意权时,将不由“全院委员会”审查,改由依党团比例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但相关条文仍待协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