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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2日14:39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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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到底什么是“跑官”,赶紧给个严格定义

  群众对“跑官要官”现象非常气愤。但是,惩治“跑官”要先弄清“跑官”的边界。“跑官”是一个俗称,并没有权威文件给予准确的定义。

  冯伟的短信原本发给“陈书记”,称纪委要将其下派但自己不想被下派,表示“程副局长马上退居二线,我想趁这个机会转岗位旅游局副局长”。“麻烦你跟叶部长和黄慧部长讲一下好吗?可能马上到位,时间很紧。谢谢关照。”

  有评论者指其“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旅游局副局长职位的行为”,列出了三个文件,认为处理“完全符合有关规定。”

  但是,所列文件法规中,并没有关于“跑官”的明确界定。按我们的理解,拿钱或其他财物贿赂以谋求官职的才叫“跑官”。仅就这则新闻披露的情节看,冯伟似乎并不具备“跑官”的特征。这条短信原本发给“陈书记”,短信内容只是显示,冯伟只不过想转岗位任旅游局副局长,向陈书记提出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如果“陈书记”是其上级领导,只是向组织反映个人想法,恐怕不能视为违规行为。因为一个党员干部,是可以向上级领导提出自己想法的。同时,冯伟的要求只是平级转任,并不涉及提拔。对冯伟的要求,如果“陈书记”认为合适,自然会“跟叶部长和黄慧部长讲一下”,如果认为不合适,当然就不会去讲,这并不能影响正常的组织决定。当然,“陈书记”并非组织官员,他是否会利用影响力来影响任命是未知数,但至少从新闻报道披露的情节来看,还不能这样推论。

  “跑官”不是什么新的招数,古已有之。正面的典型范例如“毛遂自荐”等,反面的典型则更多。正反两种“跑官”相比较,一个主要是为了集体、国家利益,一个是为了一己私利;一个是公开的理直气壮的,一个是隐蔽的不敢见阳光的;一个是凭借自己的才华胆略,一个是凭金钱开路。现在对“跑官”的解读一般是指后者,似可以定义为“为了个人名利、权力,采取以行贿等为主要手段的求官行为”,其中的要件应是以行贿为特征。

  如果没有利益输送情节,发短信或当面向领导提出个人的任职要求,便一概认定为负面的“跑官”行为,也不是正常的党内民主生活。如果弄到向领导提个要求就被停职,怕也不是理想的政治生态。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有些干部认为只要不涉及利益输送这条红线,经常到领导那里去“跑一跑”,不算越界违规。这种现象的存在也说明,给“跑官”划条杠杠,标出底线在哪里,十分必要。有了“跑官”红线,一是对干部是个约束,二是对处理“跑官”行为有了标尺,降低自由裁量空间,提升执纪严肃性。南昌市就明确规定,凡一年内三次以上或同一岗位工作不满两年就向组织提出明确岗位调整诉求的,视为“跑官要官”。 对不按层级管理要求越级向上级组织提出岗位调整诉求的行为,也视为“跑官要官”。

  这条短信我支持继续查下去,如果有违规事实,必须严惩。但也建议,鉴于以后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多,对“跑官”的定义必须有个明确规定,防止把正常的意愿表达也污名化。 (河南 张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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