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男子酒后驾车身亡 家属向其好友索赔31万元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杯酒,亲友两行泪。 ”一名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身亡,同行的朋友亦被判赔偿。这是为什么呢?5月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的判决情况。
男子去朋友家喝酒后驾车身亡
家属向其好友索赔31万余元
2018年5月3日12时左右,阿庆到阿秋家吃完午饭,各自骑摩托车去神山闲逛至大概13时30分左右分开。
当天晚上19时许,阿庆的妻子接到交警通知,阿庆于当天14时许在广州白云区某路段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其间阿秋曾打过电话到阿庆妻子询问阿庆是否到家。
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庆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95.2mg/100ml。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得知,阿庆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这些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阿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不过,阿庆的妻子及儿子认为,阿庆受朋友邀请到其家中查看新房装修情况,并在阿秋家中喝酒。在酒后,阿秋明知死者阿庆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将醉酒者护送到家、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阿秋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8813.8元。
法院认定男子朋友存在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阿秋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经司法鉴定阿庆已构成醉驾,阿秋明知阿庆属于酒后驾车,仍与其一同驾驶各自的摩托车外出,且未将醉酒的阿庆安全送回家中,阿秋的行为对阿庆实施醉驾行为无疑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据此,白云法院认定,阿秋对阿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对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阿庆自身存在严重过错。首先,阿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人身安全负有首要的谨慎防范义务,严禁酒后驾车已属于社会常识,酒后驾车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其次,阿庆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该过错应完全归于阿庆。
再次,阿庆还存在忽视自身安全未带安全头盔的过错。反观阿秋一方,其未劝阻阿庆酒后驾驶且与其一同驾车外出,其行为系阿庆实施酒后驾驶行为的轻微因素。综上,酌定由阿秋承担5%的赔偿责任。
综上,按阿庆死亡后以法律标准认定的损失,白云法院判决被告阿秋向阿庆的家属支付5%的赔偿款即37219元。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刘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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