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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颁行近两年“二选一”问题缘何屡禁不止?

《电子商务法》颁行近两年“二选一”问题缘何屡禁不止?
2020年09月19日 18:32 中国经营网

  原标题:《电子商务法》颁行近两年“二选一”问题缘何屡禁不止?

  本报记者 李静 北京报道

  随着电商领域竞争白热化,平台要求商家在自己与竞争对手之间“二选一”的行业顽疾仍然不时上演。

  此前,二选一的闹剧屡屡在电商行业发生。近期,唯品会与新的电商平台爱库存的二选一之争也是闹得沸沸扬扬。914日,爱库存方面表示,已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家机关实名举报。

  20191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虽未直接提及二选一,但多个条款与此紧密相关。《电子商务法》颁布近两年之际,为何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并未随着法律的完善而有所改善呢?

  2020年9月17日,由中国电子商会、中国市场监管报和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多位监管部门的专家、学者与企业界代表就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等议题展开讨论,同时共议当下电商行业发展的挑战。

  电商“二选一”的三个相关法条

  中国信息界发展研究院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向《中国经营报》记者指出,“二选一”是一个俗称,也可能是“三选二”“三选一”“五选一”。“二选一”这种排他性的行为、排他性条款的问题,此前颁布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早有涉及。

  “当然也要看到,《反垄断法》规定得非常专业,非常详细,但它的重要前提就是‘市场支配地位’,对此做了很多前提的设定,这个设定就变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认定问题,导致它的适用可能有点问题。”阿拉木斯说道。

  《电子商务法》之后,与“二选一”相关的实际上有三个法条:一是《电子商务法》22条,二是《电子商务法》35条,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指出,产生“二选一”的现象,可能确实存在“大树底下不长草”的问题。而现实中的“二选一”问题,不仅仅是合同问题,更反映的是两个平台或几个平台之间的竞争问题,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考虑。

  对于判定“二选一”条款是否合理,吕来明表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判断。

  第一,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的合同是什么时候约定的,如果一开始入驻的时候就告诉经营者了,“只能在我这儿,不能在别人那儿”,这是商人间的约定,他要考虑两利相权取其重。如果一开始没谈排他条款,到中间的时候在一个特定的场景下提出“你必须接受”,可能就涉及不公平条款。

  第二,“二选一”的条款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是一个可以选择的“两利相权取其重”,还是对双方都是损人不利己的条款?“你要是只在我的平台经营,我就给你优惠;如果你选择了多个平台经营,这个优惠就没了”,给平台内经营者这样的选择是可以的。但是不讲任何条件,平台经营方就对平台内经营者下架,这就涉及到强制性的问题。

  第三,是不是针对特定的对方平台,也是考虑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因素,要针对客户就是流量的争夺,是“两棵大树争地盘”的问题,不仅是“大树下不长草的问题”。

  颁布近两年的《电子商务法》中,22条和35条与“二选一”密切相关。“《电子商务法》的22和35条加起来,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更宽,适用电子商务的针对性更强,它扩大了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解释,而且在协议、规则排除合作中也没有具备市场地位的前提,规定得更加直接、明确。” 阿拉木斯认为,“《电子商务法》在内容、条款上有很多突破性的贡献,当然在怎么落地、实施等方面也确实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

  电商平台是否有权要求“二选一”?

  电商平台可以制定平台的交易规则、入网协议,但电商平台究竟有没有权利做出“二选一”这种规定呢?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团专家邱宝昌认为,针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

  一方面,企业的平台达到一定的规模,在相关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时候,能不能随便做规定。《反垄断法》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反垄断法》不反垄断,是反独卖的垄断。平台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准下,通过竞争做大做强没有问题,但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得考虑到市场的竞争秩序问题。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言不能随便对外规定。

  另一方面,对于一般的平台来说,《电子商务法》35条规定了不能够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应该站在第三方、站在社会的角度和公众的角度看问题。

  首先,应该看对不特定的公众消费者是不是有影响,他的消费福祉是不是受到伤害。“平台有自主的经营权,要尊重,但是自主经营权不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其次,不能考虑损害潜在消费者、公众的利益。一个平台千方百计想拉客户,它有一定的话语权,可以给竞争设置一些条件。但是不能影响客户选择平台的权利。要符合《电子商务法》35条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邱宝昌说道。

  再次,就是诚信经营,诚信经营就是要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选择权,电商也有选择权,平台肯定也有选择权,在不同主体的选择上是单向不可逆的。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对消费者不能限定选择权,不能消费歧视。电商平台要制订公平的规则,在公平规则下不能歧视消费者和供应商。由于电商平台面对供货商和消费者是强势的。从公平的角度、市场维护秩序的角度而言,如果都让平台有任意选择供货商和消费者的权利,会影响公平竞争,会产生弱肉强食。这个时候要尊重商业交易的选择权,也就是消费者可以选择供货商,供货商可以选择平台,反过来却不能歧视性选择。

  邱宝昌指出:“公平竞争的原则,就是竞争当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大家要互利共赢,而不能是有我无他,或做不利于其他人的事情。”

  行业专家普遍认为,电商“二选一”现象禁而不绝,一些平台企业将构筑壁垒、限制竞争作为赢得市场、巩固优势的手段,但在这样的问题中,其实没有一方是赢家。

  (编辑:张靖超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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