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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一审判决未生效便送人进监狱 能行吗?

中青报:一审判决未生效便送人进监狱 能行吗?
2019年08月01日 20:56 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一审判决未生效便送人进监狱,能行吗?

  摘要

  中青评论

  司法工作者对于任何司法程序,都不能有半点含糊的心态,唯有将法治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之中,才能建成真正的法治社会。

  7月31日,《新京报》报道了一起发生在河南淮阳的特殊案件。尽管这起案件的案情本身并没有太多复杂之处,但其特殊性在于:在案件的司法流程之中,竟然出现了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还没生效,嫌疑人就被“提”出看守所,送进了当地监狱的怪事。最终,经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申诉,这一程序违法问题得到了确认,当事人也得到了法院的道歉。

  2018年1月,河南男子朱天顺与同村村民发生冲突时,将对方胸部打伤,因此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朱天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尽管此时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但因为朱天顺仍有上诉权利,这一判决并不能立刻生效。然而,就在朱天顺在看守所中准备针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的时候,他却突然被法院下令,送进了专门关押判决已生效的服刑人员的商丘市监狱。直到其成功递交上诉诉状之后,朱天顺才被解回了看守所。此后,这起案件先后经历了再审一审、再审二审,朱天顺最终于2018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尽管朱天顺最终还是被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但他对于自己在判决未生效时便被投入监狱一事,却依然不能服气,并为此展开了申诉。虽然申诉的最终结果仍未出炉,但是,在接受采访时,该案一审审判长孙伟承认,该案确实存在“程序违法”,法院方面也已经向当事人方面道歉。

  在部分旁观者看来,朱天顺及其代理律师的申诉,是一件很难理解的事。毕竟,朱天顺确实有罪,其实际所服的刑期也与终审判决一致,归根结底,他的“损失”不过是在监狱里多待了一个多月,而在看守所里少待了一个多月而已。认真算下来,朱天顺在监狱中只待了三个多月,其余刑期,都被他在看守所中被押的时间抵消了,因此,其申诉行为似乎显得有些“斤斤计较”。与此同时,淮阳县法院方面也认为,朱天顺被移交至商丘监狱一事“实体上没有任何影响”。

  然而,这些看法就算在常理看来有那么几分说服力,在法治的视角之下,也都是说不通的。司法正义的权威,不仅体现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公正判决上,也体现在每一个司法程序的执行过程之中。司法程序的执行如果能够做到严格、公正,便可以加深人们对司法正义的信赖,反之,如果司法程序的执行显得随意而混乱,便很难让人相信“程序正义”的存在。朱天顺确实是一名有罪之人,但即便是戴罪之身,其合法权利也不应受到肆意的践踏与侵害。一审判决未生效便送人进监狱,且不论在“实体上”是否有影响,其对司法公正的损害,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并不知道,朱天顺对此事进行申诉是希望获得赔偿,还是只是为了争一口气,但不论其动机为何,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作出的努力,都在客观上起到了纠正程序违法、修补司法漏洞的积极作用。法治的完善与健全,是整个社会的大事,从这一点上看,每个普通人都是朱天顺维权行动的受益者。这样一个小小的司法程序细节,或许看上去并不起眼,但是,司法体系的大厦,正是由千千万万个这样的微小细节所构成的。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司法工作者对于任何司法程序,都不能有半点含糊的心态,唯有将法治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之中,才能建成真正的法治社会。

  撰文/杨鑫宇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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