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单独出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强奸未遂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3月某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上犹某公园游步道闲逛时,遇上迎面走来的被害人张某,见色起意,便产生了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遂反身尾随张某。王某见四下无人后,便从后面追上张某,用左手捂住张某的嘴,用右手勒住张某的颈部,用力拖拽张某,欲将张某拖至山林深处实施奸淫。在拖行的过程中,张某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后经路人发现,被告人王某便松开被害人慌忙逃离了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奋力反抗及路人经过等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奸淫目的未得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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