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多为经济条件较好的老年人,不少曾是理财老手
时下,老年人被社会上各种理财投资骗走“棺材本”的新闻并不鲜见,但是老赵万万没想到,自己在堂堂大银行里购买的理财产品也出了问题。近日,市民小赵向新快报记者报料称,其父母在广州光大银行东风中路某支行购买理财产品,前后有1500多万元不翼而飞。而与他们一同出问题的还有15名储户,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银行系统转账,银行正式职员,应该很安全”
小赵告诉记者,她自己就是从事金融业的,奈何父母瞒着她,悄悄自行理财,她接到警方电话的时候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小赵说,父亲以前是造船企业的总工程师,收入不菲,退休后还积极工作,积蓄颇丰。父母住在流花湖公园一带,按说,住所附近有不少银行,但父亲老赵坚持认为,光大银行是医保卡绑定的银行,应该很靠得住。所以,父亲每每都是搭乘公交车来到位于东风中路的光大银行某支行办理存款手续,前后也有好多年了。
时间一久,银行的一理财经理麦某便劝老赵,钱存定期回报太少,不如购买理财产品。他承诺,大概有11%的回报。老赵被说动了心,从2012年开始,在麦某的协助下购买理财产品。
老赵认为,都是通过银行系统进行转账,麦某又是银行正式职员,应该很安全。老人家对麦某非常信任,每次只要是他推荐的理财产品,他一定会捧场买上一些。
老工程师逾千万元积蓄跟随理财经理一起消失了
2015年4月17日,在麦某推荐下,老赵购买了860万元“某银行中融融金1号”理财产品,且“理财产品预约/购买结果”单加盖有某银行东风支行业务专用章。2015年5月12日,其老伴再次以老赵的名义购买670万元上述同类理财产品时,麦某在柜台上操作后,给了一张同样的银行打印的“理财产品预约/购买结果”单子,告知过两天来取盖有公章的正式合同,两天后,老赵却再也联系不上麦某了。
“这笔钱是我父母这辈子的积蓄,现在这笔棺材本都没了。”老赵的女儿告诉记者,她父亲现在身体状况非常差,因此相关追讨理财款的事项由她出面来处理,很怕老人家受不了。
追讨近一年 受害者中有两人不堪打击离世
和老赵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市民张阿姨。但不同的是,张阿姨这边损失的钱是全家族的,都是兄弟姐妹的血汗钱。
出现在记者面前的张阿姨一身素雅,讲述口气保持平静。她告诉记者,她是2013年底向麦某购买理财产品的,前前后后总共投入了500万元,红利是一年分四期返还,到次年年底,这笔理财款连本带利都回来了。张阿姨很高兴,觉得这种理财产品收入不错,之后便继续向麦某购买理财产品。
张阿姨称,自己购买理财产品多年,还算比较醒目,特地挑了这国家认可的银行,“购买流程和我以前买的都是一样的。”
到2014年底,收齐整笔投资款和分红后,张阿姨开始二期投资,截至2015年5月,分四期共投入了400万元。到当年7月,最后一期100万元的理财款迟迟没收到理财合同文本,她便致电麦某催促,没想到一直无法接通电话,这才发现不对劲。
对此,银行先是说他休工休假,后又说他已经辞职了。最终,是警察找上门来,张阿姨才真正发现大事不妙。理财经理麦某潜逃,光大银行报警,小赵和张阿姨等人成为了警方的证人,协助调查。
据其介绍,此次中招的先后有16人,涉案金额高达5300余万元,最高的数小赵家,高达1500余万元。小赵向记者透露,中招的多是老人,经济条件都还不错,大多有过理财经历,没想到会在这样的正规大银行中招。从去年5月事发至今,几位受害人身体被“击垮”,甚至有两位老人在漫长维权路上耗尽了生命。
侦查进展 嫌犯已落网 账户仅剩100元
日前,新快报记者陪同小赵、张阿姨一行来到涉事光大银行某支行,负责接待的银行方面负责人表示,据警方消息,麦某及其情妇已被警方抓获,案件仍在侦查阶段,至于他是否卷款潜逃、是否虚构理财等,一切尚无法回应。据悉,麦某通过理财账户向其情妇转移了部分款项。
小赵向记者表示,其了解到父亲老赵在麦某处通过银行系统购买的“某银行中融融金1号”理财产品,后被告知并非该银行正规销售的理财产品(系麦某虚构),另外这份“理财产品预约/购买结果”单上的收款人为邓某(麦某的母亲),欺骗性太大。其称,他们后来才知道,麦某也通过理财账户向其母亲邓某的账户转移了几百万元,用于其个人炒股等。
小赵透露,一名曾在麦某身边的女性告诉她,自己和麦某结识于酒吧,麦某出手很是阔绰,有一两次她在场的时候,麦某在酒吧都消费了上万元。也因此,麦某身边聚集了不少女性朋友。据说,麦某还花了几万元买了个奢侈品包包送给其中一个女性朋友,结果,那个朋友转手以一万五的价格卖掉了那个包包。
记者通过权威渠道了解到,涉案的5000多万元大多已被麦某挥霍,目前其个人账户上仅有100元。80后的麦某已婚,并育有一个孩子。
■律师说法
银行若无法证明
履行了监管责任
难逃承担责任
理财经理弄虚作假卷款潜逃,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昨日,新快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代理此类银行金融纠纷的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志律师。
理财用户作为善意的相对人,在银行理财经理的介绍下,在银行通过银行的账户来购买理财产品,其是基于对银行和银行职员的信任,如果银行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明,银行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至于何为相反证明,王志表示,银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监管责任,或者理财产品为明显虚假,如虚假程度有多高,是否正常的购买人经过注意、谨慎一点就能辨别等。
至于理财经理涉及犯罪,理财用户作为善意的客户来说,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其理财协议是虚假的,则银行要承担责任;如果银行证明了这个理财协议是虚假的,则银行也不能推卸责任,其存在监管缺失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在履约过程中,理财经理推荐理财产品是银行业务的一部分,不论他卖什么产品,都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即便其本身非正常履行行为,其侵犯的是银行的权利,并不波及受害人;对受害人来说,其所有理财行为都是在银行完成的,并无过失。
责任编辑:瞿崑 SN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