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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理论中的经济体制理论探索—— 第十四讲: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微观传导(3)中观层转换参数的导入和竞争

共同富裕理论中的经济体制理论探索—— 第十四讲: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微观传导(3)中观层转换参数的导入和竞争
2022年09月26日 16:30

  文/潘之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作者

  若将国家层面的计划平衡界定为宏观层经济活动,而将企业内部劳动者之间的经济活动界定为微观经济活动,那么由企业间竞争构成的经济活动可以界定为中观层经济活动。

  中观层不仅完成企业间竞争的任务,还承担将宏观计划调控工具参数导入到竞争契约中去的任务。中观层是将宏观平衡计划传递到微观契约中去,又组织企业间竞争的枢纽层、融合层,也是真正实现竞争公平的关键层。

  宏观平衡计划转换为调控工具的参数后将在中观层通过各地区供需契合枢纽管控的“交换”过程,落实到每一个“供-需”契约中。成为每个经济细胞竞争活力之上的宏观平衡计划“笼子”。根据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设计,在中观层,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围绕各地“枢纽”组织的招投标展开。企业自身组织生产的计划性则源于政府担保契约的可靠性。与这种竞争性和计划性同时存在的,还有由“枢纽”利导平台搭建的宏观计划平衡所包含的宏观面计划性信息以及企业内部落实契约过程中由劳动者之间在实施契约过程中的竞争构成的微观“竞争性”行为。

  (一)通过招标评标公平公正地选择中标企业

  地区“枢纽”在招标、评标时,常常采用由评标专家给投标者评分的办法来选择最终的中标者。这种办法大致可以分为三步:

  第一步,由评标专家按事先约定的评价标准,各自给投标者进行分类打分;

  第二步,由组织者统一对各专家的评分按预定的权重和规则进行综合和归一化处理,形成一个可以在投标企业间比较的投标评价分值;

  第三步,根据评价分值高低选择中标者;

  第四步,根据调控工具参数修正中标契约标的,再签订契约。

  在这种评定方法中,为了统一评定专家的评判标准,可以对每一个分类评价项目设定评分标准和分值范围,还可以给每个分值设定一个权重,用于反映其在评价中的重要性。权重在评分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层应用。比如,在不同评价大类间设定不同的权重,还可以在某一大类中对某个分项设置不同的权重。比如,在对一个产品的招标评价中,设定功能指标相符率的权重是25%,技术性能指标相符率权重35%,价格比较权重占8%,创新性权重占12%,售后服务权重占8%。这些指标还可以依据权重继续细分,比如技术性能指标中的安全性指标占有更大的权重。

  权重对招标影响非常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权重量值管理不规范,极易成为不正之风的“后门”,也极易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因此,招标评价内容的权重量值由各地区申报至“全国规划和交换规则制定中心”,由“全国规划和交换规则制定中心”管理、审批和发布。

  (二)通过调控参数参与“枢纽”的竞争选择来落实宏观计划

  宏观计划平衡的一个平衡任务,就是要实现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均衡。计划-市场经济体制通过企业在招投标中的“中标”权重这个“抓手”,通过设置不同的中标裁定权重,落实地区平衡发展这个宏观目标。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个落实过程,这里把各地“枢纽”招标、评标的过程步骤做一个设想性的推演:

  为了实现地区均衡发展目标,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专门设计了管辖域内企业中标加权因子这样一个宏观调控参数。这个参数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对招标“枢纽”管辖域内的企业进行评分加权,鼓励企业到该地域落户,实现对地域经济发展的倾斜式保护。不难看出,这个调控工具的干预不是直接落实到企业中标后签订的契约中,而是落实在对中标者的选择中。

  (三)将调控参数作为契约内容来落实宏观平衡计划

  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中,由宏观平衡计划转化的调控工具参数,多数都会直接作为企业中标契约中的最终单价、成本、劳动力安排量等契约条款,成为“供—需”契约的法定内容。当调控工具的参数成为契约的内容后,这些参数就将随着契约的落实而被落实。当一个国家中所有的“供-需”契约都落实了这些调控参数后,宏观平衡计划也一定已经被落实。

  宏观计划调控工具参数导入竞争契约层是依托政府管控“交换”环节这个基础实现的。只有当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之间的“交换”都被管控了,宏观平衡计划才有可能在每个契约落实的过程中被落实。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只有计划-市场经济体制才具备实现宏观计划平衡和微观竞争活力统一的目标。

  在宏观平衡计划落实的过程中,竞争仍然会被强化:在各地区供需契合枢纽——政府的主持下,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在机制制约下全面展开,必然会激发出企业的竞争活力和内部的凝聚力:

  (1)由企业公平竞争激发的经济活力。由于地区“枢纽”——政府几乎垄断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通道,参与“枢纽”组织的企业间竞争投标,是企业的唯一选择。由于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企业只有具备真正的竞争力,才能胜出——由此,必然产生企业创新、企业改革、企业发展的强大促进动力,也就激发了参与竞争企业的经济活力。

  (2)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竞争有了新的形式,表现在价格形成机制上,要么是充分和完全竞争形成的,要么是由有制约的第三方确认的,由此确定的产品及服务价格一定是竞争各方认可的价格,是消除了暴利的价格。按照这种价格实现的收入,再扣除成本及税金后的剩余利润,是竞争者的合法合理所得。将这样的合法合理所得置于社会分配的大环境中就是一种与社会发展阶段相匹配的均衡分配,其中存在的分配差距,可以视为社会激励所必需的合理差距。这种机制实现了社会分配总体均衡下的差距。这也实现了企业之间竞争的文明程度,可以培养现代企业的新文化内涵,进而产生企业内部的凝聚力。

  (3)计划-市场经济体制提出并实施的“没有暴利但一定有利”的定价原则,颠覆了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机制的作用。但这个变化却开启了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共享”基础上劳动致富、计划平衡下竞争差异的一列“火车头”,引领一系列竞争方向的改变。这种价格形成机制,并没有完全否定价格在竞争中的作用,但却更多地承担了宏观调控的作用。伴随价格形成机制的变革,企业竞争将由价格机制引导,“利导”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竞争上。

  转载自《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第三章,部分文字有删减和调整。

  作者简介:

  潘之凯,1948年8月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郊区一个农民家庭,1976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遥控遥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4/SC1)委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作者,定制出行交通专利发明人,有着长期在国有大型企业及科研机构担任相关领导的工作经历。

  (来源:新视线)

责任编辑:曹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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