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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制定出台了二十一条政策 力促民营经济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10:57 黑龙江日报

  东北网哈尔滨5月16日电 继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设立维权热线等一系列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日前,我省在广泛争取各方意见、充分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包含21条政策措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为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放胆放手。

  《意见》中说,今后,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凡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建设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决策,振兴老工业基地,加快所有制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而制定的《意见》,总体上有很大的政策突破,其中尤以简化项目审批、降低创办企业门槛、财政支持力度、扶持个人创业等六个方面的政策突破为最。

  《意见》规定,创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公司制民营企业,首期认缴的资本金不少于3万元、3年内全部到位即可;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总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组织,即可申办企业集团;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可由省统一调剂解决,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各项费用的收取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从今年起,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大财政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设立省级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外向型、科技型、环保型、龙头型、配套型企业加快发展。同时,《意见》在扶持个人创业方面也有很大创新,提出了“试办期”概念。

  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首次从事小型民营企业经营的,可实行“试办期”。试办期为1至2年,期间发临时营业执照,免收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愿意从事民营经济的,可参照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办理离岗休养手续。

  为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今后我省每年将重奖民营企业的品牌经营活动,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此外,《意见》还在加强民营企业培训工作、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服务等方面,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作者:张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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