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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不了的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12:48 青年参考

  ( 在中国,国家没有特别规定限制身高,其结果是,挑战最低身高标准的努力动用了《宪法》第33条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这些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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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冲

  最近,《纽约时报》报道了中国一个令人烦恼的现象:适合政府工作的人因为身高问题被刷掉。这篇报道有点调侃的味道,像是一个有趣的故事,可对那些受影响的人来说问题非常严重,许多人因为身高不符合要求被排除在工作的大门之外。

  在中国,国家没有特别规定限制身高,其结果是,挑战最低身高标准的努力动用了《宪法》第33条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这些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失败的。

  其实,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也不例外,歧视不是在身高方面,而是在就业、住房、教育和其他方面因种族、宗教和性别而歧视。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中国的法律没有公开禁止身高歧视,但是蒋韬的案子向法律发出挑战。

  2001年12月23日,蒋韬看到成都市一家报纸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的启事,但其中一个条件使他陷入难堪境地,在这则启事中该行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而蒋韬恰好只有1.65米,这使他感到自己“受到歧视”。

  他认为:人行招录行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故蒋韬在其就读的四川大学法学博士周伟的鼓励下于2002年1月7日向武侯区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请求法院确认人行成都分行在招录行员时限制身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该违法启事,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中的身高歧视。

  2002年4月25日,该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

  2002年底,法院宣布因为矛盾消失、原告方不合适、不能立即解决,因而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

  为什么司法不能解决呢?因为蒋韬进行诉讼后不久,银行取消了身高规定;因为蒋韬没有因为这项规定受害,因此无法胜诉;法院认为,如果银行恢复该政策,其他人可以在恰当的时间提起诉讼。

  为了让外界相信,法院还给出其他原因。法院说,中国行政复议法只是允许对被诉方在正常职权范围之内采取的行动进行审查,对于人事决定权不予追究。因此,身高歧视案不属法律监测范围。

  蒋韬的案子是向身高歧视宣战受到的挫折,但决不是最后一个,对身高、体形、乙肝病毒携带等的歧视还将引发其他挑战。

  相关专题:青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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